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温州市高新区B-06地块一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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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略) 蒲州街道屿田村老人公寓东侧 |
土地证号 | 无 | |
土地面积 | 4073.00平方米 | |
用途 | ||
类型 | 已征待建设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2.9717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挂牌价22.#元,标的无免租金装修期。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须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缴纳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 出租用途 | 按照规划用途,租赁场地用途须为合法合规的正规行业,其业态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场地可用于临时堆场(沙石、泥土除外)、停车场等使用,不能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垃圾。用于堆场用途的如发生污染、扬尘等情况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有权单方面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年租金招租底价:年租金招租底价22.#元。 2、标的均无免租金装修期,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 20%(取整数)。待场地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场地,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方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拍卖成交后,承租方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于《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方使用,租赁起止时间具体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3、标的物均无产权证、无土地证,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把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场地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在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租赁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自行结算。 6、本次拍卖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人各自依法承担。租金缴纳后出租方开具有效凭证或者租金发票给承租人。 7、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款项,逾期未缴责任由承租人自负。 8、标的物尚未取得产权证。租赁期间,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承租人经营活动的,该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所有因经营需要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承租人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和拍卖人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出租方应给予提供支持。 10、标的租赁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出租方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亦不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11、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涉及使用出租方财产的,租赁期满后应将属于出租方的财产完整无缺的归还,承租人的装饰中凡拆卸、搬动会对出租方财产、设施造成影响的部分均无偿留给出租方,拆卸、搬动对出租方财产、设施没有影响的部分由承租人撤走。 12、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场地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 13、该场地因违反规划用途等原因产生的政府费用(包括但不 (略) 罚等费用)和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和拍卖人无关。 14、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自 (略) 置。如逾期1 (略) 理,即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对上述配套设备设施按 (略) 理,且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方要求保留不予拆除而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拆除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 (略) 待征用临时场地,承租人承租、续租期间如遇征收或其他政府政策原因等导致政府需收回该场地的,承租人应无条件归还,双方场地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据实结算。 16、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场地租赁合同》为准。以上合同由出租方与承租人自行签订,拍卖人对出租方与承租人出现的以上合同的纠纷概不干涉,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租期 | 1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1月5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19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下午5时止 3、咨询地点: (略) (略) 新城大厦21楼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交易机构咨询电话:孙女士 0577-# 6、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关于意向方资格条件需上传的材料.doc 联合体报名范本.docx 实地勘察确认函.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本).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孙女士、张先生 | 电话 | 0577-#、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张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略) 蒲州街道屿田村老人公寓东侧 |
土地证号 | 无 | |
土地面积 | 4073.00平方米 | |
用途 | ||
类型 | 已征待建设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2.9717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挂牌价22.#元,标的无免租金装修期。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须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缴纳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 出租用途 | 按照规划用途,租赁场地用途须为合法合规的正规行业,其业态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场地可用于临时堆场(沙石、泥土除外)、停车场等使用,不能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垃圾。用于堆场用途的如发生污染、扬尘等情况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有权单方面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年租金招租底价:年租金招租底价22.#元。 2、标的均无免租金装修期,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 20%(取整数)。待场地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场地,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方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拍卖成交后,承租方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于《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方使用,租赁起止时间具体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3、标的物均无产权证、无土地证,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把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场地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在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租赁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自行结算。 6、本次拍卖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人各自依法承担。租金缴纳后出租方开具有效凭证或者租金发票给承租人。 7、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款项,逾期未缴责任由承租人自负。 8、标的物尚未取得产权证。租赁期间,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承租人经营活动的,该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所有因经营需要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承租人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和拍卖人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出租方应给予提供支持。 10、标的租赁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出租方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亦不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11、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涉及使用出租方财产的,租赁期满后应将属于出租方的财产完整无缺的归还,承租人的装饰中凡拆卸、搬动会对出租方财产、设施造成影响的部分均无偿留给出租方,拆卸、搬动对出租方财产、设施没有影响的部分由承租人撤走。 12、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场地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 13、该场地因违反规划用途等原因产生的政府费用(包括但不 (略) 罚等费用)和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和拍卖人无关。 14、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自 (略) 置。如逾期1 (略) 理,即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对上述配套设备设施按 (略) 理,且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方要求保留不予拆除而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拆除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 (略) 待征用临时场地,承租人承租、续租期间如遇征收或其他政府政策原因等导致政府需收回该场地的,承租人应无条件归还,双方场地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据实结算。 16、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场地租赁合同》为准。以上合同由出租方与承租人自行签订,拍卖人对出租方与承租人出现的以上合同的纠纷概不干涉,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租期 | 1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1月5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19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下午5时止 3、咨询地点: (略) (略) 新城大厦21楼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交易机构咨询电话:孙女士 0577-# 6、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关于意向方资格条件需上传的材料.doc 联合体报名范本.docx 实地勘察确认函.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本).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孙女士、张先生 | 电话 | 0577-#、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张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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