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花溪区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招经营合作商降价重新挂牌
贵阳花溪区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招经营合作商降价重新挂牌
贵阳花溪区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招经营合作商(降价重新挂牌)
信息披露日期:2024-11-05 至 2024-11-11
招商标的名称:贵阳花溪区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招经营合作商(降价重新挂牌) | ||||||||||
项目编号:GP-C-ZL-*(518)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1日 | |||||||||
标的情况简介:招商标 (略) (略) 燕楼 (略) ,本次招商范围为贵 (略) 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场地面积约*平方米。最终所计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有异议时,以异议方委托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 □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本次招商范围为贵 (略) 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场地面积约*平方米。 【备注:最终所计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有异议时,以异议方委托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实测数据与原招商面积误差小于等于5%时,按原招商面积招商;实测数据与原招商面积误差大于5%时,按实际面积招商,调整后的管理费=实测面积×该物业空间招商单价。】 2.标的现状为在建工程及毛坯场地,在项目建筑物经五方验收合格后,按毛坯招商。自标的移交之日起,经营合作商须自行承担标的物达到经营条件(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装饰、二次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检查、办理行政、工商、税务等经营性审批手续),并承担标的后期维修维护责任及费用。 3.如意向经营合作商需对招商人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造,须获得招商人书面同意,由经营合作商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4.本次招商标的物暂未办理完成用于工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和生产装修改造,由经营合作商负责生产装修改造并办理取得招商标的可以用于工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 5.经营合作商在本项目投资装修改造不低于*元;其中,在招商标的交付之日起,应在12个月内完成投资不低于*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环评手续、二次消防验收等生产经营所必须要的相关手续办理。 6.经营合作商10年内对招商标的整体购置具有优先权。 7.经营合作商在装修改造投资中所形成的资产无偿归属招商人。 8.未得到招商方的书面同意,经营合作商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9.经营合作商不得对房屋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经营合作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 (略) 置给第三方。 10.经营合作商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等涉危化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及公交停车场安全秩序。 11.在合作期间,经营合作商应确保对标的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12.意向经营合作商应在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意向经营合作商一经报名参与合作,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经营合作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13.如招商标的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交付经营合作商使用,则管理费的缴纳时间予以顺延。 14.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招商标的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15、此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对经营合作商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合作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设计服务、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等(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经营合作商未被国家、贵州省、 (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 (略) 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3.意向经营合作商无不良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4.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经营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5.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对本项目投资装修改造不低于*元;其中,在招商标的交付之日起,应在12个月内完成投资不低于*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关于装修改造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环评手续、二次消防验收等生产经营所必须要的相关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6.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与招商人双方签字知晓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7.此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经营合作商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经营合作商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经营范围 | 招商人授予经营合作商经营范围为工业资源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进行工业领域的规划、招商、经营、生产加工、维护管理等,但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等涉危化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及公交停车场安全秩序。 | 详见附件2 | ||||||||
对经营合作商式的要求 | 经营期限及经营准备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经营期限: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自经营准备期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经营准备期:经营准备期为17个月,具体起止日期以双方签订的招商标的移交单日期计算,经营准备期是指用于经营人进行标的物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调试,相关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和经营筹备的时间。经营准备期内不计算管理费,但意向投资经营人须按规定承担经营准备期内的水费、电费、物管费和设备等因其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按照方案要求提前支付管理费。 | |||||||
挂牌底价 | 人民币7601.*元 | 贵 (略) 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管理费汇总表 单位:万元 | ||||||||
年限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管理费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
年限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
管理费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元 | 1.经营合作商自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招商人缴纳*元履约保证金。若经营合作商自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任然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经营合作商单方放弃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取消。 招商人有权要求经营合作商给与补偿金*元,经营合作商未支付补偿金前,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由贵州阳 (略) 暂行保管。待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收到有权机构的裁判文书时,按照双方约定或者裁决要 (略) 理。 2.若因经营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未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合同,招商人有权不予退还已收取履约保证金,且本次交易取消,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招商人扣除相关应扣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给经营人。 | ||||||||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 1.经营期限内,经营合作商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招商人利益的行为,则招商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经营合作商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损失等,不足部分经营合作商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2.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招商人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无息退回给经营合作商: (1)经营合同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非意向投资经营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终止等)。 (2)经营合作商已付清管理费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经营合作商已将标的按照返还约定交还给招商人。 (4)经营合作商向招商人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附意向投资经营人收款账户)。 3.如经营合作商不按要求办理交付手续,交付之日以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自交付通知书载明时间起30日,经营合作商仍未与招商人完善交付手续的,双方经营合同自动解除且不退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 |||||||||
管理费缴交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管理费实行预缴制,即先付后使用标的物。管理费以挂牌成交价为准,分期支付管理费,具体如下: 2024年12月31日前,合作经营商须向招商方支付*元人民币作为管理费用;至2025年12月31日之前,合作经营商需再向招商方缴纳*元人民币作为管理费用。首期支付的*元人民币管理费将用于抵扣第一年全年的以及第二年部分的管理费用。自第三年起,实行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合作经营商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后的12月1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上半年的管理费,并在6月15日前缴纳该年度下半年的管理费。 2.招商人收取管理费后向意向投资经营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交易保证金 | *元 | (略) 络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经营合作商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经营合作商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标的交付及返还 | 标的交付: 1.项目工程建设完成,经五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竣工验收后,满足移交条件时,招商人与经营合作商办理书面交付手续并按现状交付。 2.招商方向经营合作商发出交付通知书,双方按照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自交付之日开始计算经营准备期。 3.如交付标的招商面积与经营合作商的测量存在差异的,以异议方委托、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如实测数据与招商面积误差在正负5%以内,管理费不予调整;如实测数据与招商面积误差在正负5%以上的,以实测面积计算管理费;应缴年度管理费=实测面积×单位面积管理费。 4.自标的物交付经营合作商之日起,由经营合作商自行承担使用标的物及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经营合作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业主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经营合作商应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招商方有权要求经营方限期停业整改,经营合作商拒绝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招商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 | 标的返还: 1.经营合同到期或因经营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经营方将以届时房屋现状返还业主方。不得破坏或拆除装饰装修、不能移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附属于建筑物、门窗、地板、隔断、墙砖、洁具、电梯、水电、监控等。 2.经营合同正常履行的,经营期最后一日为退场之日;经营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退场之日以双方约定为准;单方解除经营合同的,以有效法律文件或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退场之日。 3.按约定完成退场的,招商方与经营合作商双方对房屋进行共同检查、对水电表度数进行确认后双方签订移交表、完善书面移交手续;经营合作商未按合同、撤场通知或其他约定完成退场的,由招商方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水电表度数进行拍照取证后自行开展清场工作。 4.除经营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招商方在扣除应收管理费用、应缴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未用完的管理费用和履约保证金无息按 (略) 径或双方约定方式退还经营合作商。履约保证金和未使用管理费用不够抵扣的,招商人保留对经营人的追偿权利。 | ||||||||
其他 | 1、此次招商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组织遴选工作; 2、若只征集到1个意向经营合作商时,由贵州阳 (略) 组织双方按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合同; 3、若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意向经营合作商时, (略) 络竞价方式选定经营合作商,并组织交易。 | 报名资料: 1.意向经营合作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设计服务、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等(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经营合作商未被国家、贵州省、 (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 (略) 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3.意向经营合作商无不良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4.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经营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5.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对本项目投资装修改造不低于*元;其中,在招商标的交付之日起,应在12个月内完成投资不低于*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环评手续、二次消防验收等生产经营所必须要的相关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6.意向经营合作商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合作商踏勘现场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 | ||||||||
经营合作商按照《贵州阳 (略) 服务费收取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经营合作商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贵 (略) 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招商合作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合作商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表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合作商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经营合作商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经营合作商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经营合作商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招商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经营合作商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汪经理、刘经理 联系电话:0851-* |
贵阳花溪区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招经营合作商(降价重新挂牌)
信息披露日期:2024-11-05 至 2024-11-11
招商标的名称:贵阳花溪区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招经营合作商(降价重新挂牌) | ||||||||||
项目编号:GP-C-ZL-*(518)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1日 | |||||||||
标的情况简介:招商标 (略) (略) 燕楼 (略) ,本次招商范围为贵 (略) 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场地面积约*平方米。最终所计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有异议时,以异议方委托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 □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本次招商范围为贵 (略) 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场地面积约*平方米。 【备注:最终所计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有异议时,以异议方委托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实测数据与原招商面积误差小于等于5%时,按原招商面积招商;实测数据与原招商面积误差大于5%时,按实际面积招商,调整后的管理费=实测面积×该物业空间招商单价。】 2.标的现状为在建工程及毛坯场地,在项目建筑物经五方验收合格后,按毛坯招商。自标的移交之日起,经营合作商须自行承担标的物达到经营条件(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装饰、二次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检查、办理行政、工商、税务等经营性审批手续),并承担标的后期维修维护责任及费用。 3.如意向经营合作商需对招商人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造,须获得招商人书面同意,由经营合作商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4.本次招商标的物暂未办理完成用于工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和生产装修改造,由经营合作商负责生产装修改造并办理取得招商标的可以用于工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 5.经营合作商在本项目投资装修改造不低于*元;其中,在招商标的交付之日起,应在12个月内完成投资不低于*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环评手续、二次消防验收等生产经营所必须要的相关手续办理。 6.经营合作商10年内对招商标的整体购置具有优先权。 7.经营合作商在装修改造投资中所形成的资产无偿归属招商人。 8.未得到招商方的书面同意,经营合作商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9.经营合作商不得对房屋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经营合作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 (略) 置给第三方。 10.经营合作商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等涉危化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及公交停车场安全秩序。 11.在合作期间,经营合作商应确保对标的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12.意向经营合作商应在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意向经营合作商一经报名参与合作,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经营合作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13.如招商标的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交付经营合作商使用,则管理费的缴纳时间予以顺延。 14.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招商标的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15、此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对经营合作商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合作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设计服务、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等(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经营合作商未被国家、贵州省、 (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 (略) 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3.意向经营合作商无不良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4.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经营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5.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对本项目投资装修改造不低于*元;其中,在招商标的交付之日起,应在12个月内完成投资不低于*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关于装修改造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环评手续、二次消防验收等生产经营所必须要的相关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6.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与招商人双方签字知晓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7.此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经营合作商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经营合作商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经营范围 | 招商人授予经营合作商经营范围为工业资源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进行工业领域的规划、招商、经营、生产加工、维护管理等,但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等涉危化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及公交停车场安全秩序。 | 详见附件2 | ||||||||
对经营合作商式的要求 | 经营期限及经营准备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经营期限: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自经营准备期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经营准备期:经营准备期为17个月,具体起止日期以双方签订的招商标的移交单日期计算,经营准备期是指用于经营人进行标的物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调试,相关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和经营筹备的时间。经营准备期内不计算管理费,但意向投资经营人须按规定承担经营准备期内的水费、电费、物管费和设备等因其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按照方案要求提前支付管理费。 | |||||||
挂牌底价 | 人民币7601.*元 | 贵 (略) 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管理费汇总表 单位:万元 | ||||||||
年限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管理费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
年限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
管理费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7601.52 |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元 | 1.经营合作商自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招商人缴纳*元履约保证金。若经营合作商自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任然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经营合作商单方放弃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取消。 招商人有权要求经营合作商给与补偿金*元,经营合作商未支付补偿金前,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由贵州阳 (略) 暂行保管。待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收到有权机构的裁判文书时,按照双方约定或者裁决要 (略) 理。 2.若因经营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未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合同,招商人有权不予退还已收取履约保证金,且本次交易取消,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招商人扣除相关应扣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给经营人。 | ||||||||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 1.经营期限内,经营合作商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招商人利益的行为,则招商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经营合作商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损失等,不足部分经营合作商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2.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招商人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无息退回给经营合作商: (1)经营合同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非意向投资经营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终止等)。 (2)经营合作商已付清管理费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经营合作商已将标的按照返还约定交还给招商人。 (4)经营合作商向招商人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附意向投资经营人收款账户)。 3.如经营合作商不按要求办理交付手续,交付之日以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自交付通知书载明时间起30日,经营合作商仍未与招商人完善交付手续的,双方经营合同自动解除且不退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 |||||||||
管理费缴交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管理费实行预缴制,即先付后使用标的物。管理费以挂牌成交价为准,分期支付管理费,具体如下: 2024年12月31日前,合作经营商须向招商方支付*元人民币作为管理费用;至2025年12月31日之前,合作经营商需再向招商方缴纳*元人民币作为管理费用。首期支付的*元人民币管理费将用于抵扣第一年全年的以及第二年部分的管理费用。自第三年起,实行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合作经营商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后的12月1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上半年的管理费,并在6月15日前缴纳该年度下半年的管理费。 2.招商人收取管理费后向意向投资经营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交易保证金 | *元 | (略) 络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经营合作商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经营合作商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标的交付及返还 | 标的交付: 1.项目工程建设完成,经五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竣工验收后,满足移交条件时,招商人与经营合作商办理书面交付手续并按现状交付。 2.招商方向经营合作商发出交付通知书,双方按照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自交付之日开始计算经营准备期。 3.如交付标的招商面积与经营合作商的测量存在差异的,以异议方委托、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如实测数据与招商面积误差在正负5%以内,管理费不予调整;如实测数据与招商面积误差在正负5%以上的,以实测面积计算管理费;应缴年度管理费=实测面积×单位面积管理费。 4.自标的物交付经营合作商之日起,由经营合作商自行承担使用标的物及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经营合作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业主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经营合作商应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招商方有权要求经营方限期停业整改,经营合作商拒绝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招商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 | 标的返还: 1.经营合同到期或因经营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经营方将以届时房屋现状返还业主方。不得破坏或拆除装饰装修、不能移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附属于建筑物、门窗、地板、隔断、墙砖、洁具、电梯、水电、监控等。 2.经营合同正常履行的,经营期最后一日为退场之日;经营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退场之日以双方约定为准;单方解除经营合同的,以有效法律文件或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退场之日。 3.按约定完成退场的,招商方与经营合作商双方对房屋进行共同检查、对水电表度数进行确认后双方签订移交表、完善书面移交手续;经营合作商未按合同、撤场通知或其他约定完成退场的,由招商方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水电表度数进行拍照取证后自行开展清场工作。 4.除经营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招商方在扣除应收管理费用、应缴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未用完的管理费用和履约保证金无息按 (略) 径或双方约定方式退还经营合作商。履约保证金和未使用管理费用不够抵扣的,招商人保留对经营人的追偿权利。 | ||||||||
其他 | 1、此次招商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组织遴选工作; 2、若只征集到1个意向经营合作商时,由贵州阳 (略) 组织双方按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合同; 3、若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意向经营合作商时, (略) 络竞价方式选定经营合作商,并组织交易。 | 报名资料: 1.意向经营合作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设计服务、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等(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经营合作商未被国家、贵州省、 (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 (略) 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3.意向经营合作商无不良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4.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按招商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经营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5.意向经营合作商须承诺,对本项目投资装修改造不低于*元;其中,在招商标的交付之日起,应在12个月内完成投资不低于*元,并向招商人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包括且不限于环评手续、二次消防验收等生产经营所必须要的相关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投资经营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1)。 6.意向经营合作商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合作商踏勘现场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 | ||||||||
经营合作商按照《贵州阳 (略) 服务费收取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经营合作商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贵 (略) 四期3-1标房建设项目招商合作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合作商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表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合作商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经营合作商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经营合作商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经营合作商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招商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经营合作商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汪经理、刘经理 联系电话: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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