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关于赢润尚善太阳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若干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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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关于赢润尚善太阳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若干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略) (略) (略)

关于赢润尚善太阳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若干(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略) (略) 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赢润尚善太阳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若干〔不含车辆,具体内容详见竞买须知、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竞买公告左下角)〕。

特别提醒:拍卖标的物状况请意向买受人自行前往了解,以现状为准。拍卖前请竞买人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二、竞价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24年11月25日10时至2024年11月26日10时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 (略) (略) 重新公告。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略) 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第(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当次开拍前提前三个 (略) 提交确认优先购买权的申请和有效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日起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即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略)0362)。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采取罚款、 (略) 罚措施。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格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需另行承担损失。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五、有意者可联系、咨询第三方法拍服务机构——苏州 (略) (400-9288-512)。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或未知瑕疵。本 (略) 拍协作方苏州 (略) 对上述财产的拍卖信息进行咨询与组织看样等工作,该公司提 (略) 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 (略) 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另外该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意者请自行咨询, (略) 无关。

六、拍卖方式及保留价、起拍价: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保留 (略) 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保留 (略) (略) 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 (略) 价的7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 (略) 可以酌情降低起拍价,但降低的数额不会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应由买受人负担的税款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由出卖方负担的税款由买受方先行垫付, (略) 在拍卖、变卖款中予以退还。因成交标的物的情况不一,具体税率可自行向税务机关询问。另,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有意者请在开拍前至当地相关部门咨询相关标的物的过户手续及税、费等收取情况。

八、特别提醒,对于拍卖标的物为厂房、工业用地等不动产的,该 (略) 域所涉及环保、产业准入条件等政策,请有意者在开拍前至当地有关部门自行了解。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预约咨询电话:

苏州 (略) :400-9288-512;

(略) 置办公室:0512-(略)(张法官)。

监督举报电话:0512-(略)。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 (略) (略) 8号。

本公告同时在“ (略) (略) (http://**.cn)”上发布。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暂无修改记录
, (略) , (略) ,苏州

(略) (略) (略)

关于赢润尚善太阳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若干(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略) (略) 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赢润尚善太阳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若干〔不含车辆,具体内容详见竞买须知、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竞买公告左下角)〕。

特别提醒:拍卖标的物状况请意向买受人自行前往了解,以现状为准。拍卖前请竞买人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二、竞价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24年11月25日10时至2024年11月26日10时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 (略) (略) 重新公告。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略) 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第(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当次开拍前提前三个 (略) 提交确认优先购买权的申请和有效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日起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即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略)0362)。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采取罚款、 (略) 罚措施。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格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需另行承担损失。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五、有意者可联系、咨询第三方法拍服务机构——苏州 (略) (400-9288-512)。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或未知瑕疵。本 (略) 拍协作方苏州 (略) 对上述财产的拍卖信息进行咨询与组织看样等工作,该公司提 (略) 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 (略) 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另外该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意者请自行咨询, (略) 无关。

六、拍卖方式及保留价、起拍价: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保留 (略) 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保留 (略) (略) 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 (略) 价的7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 (略) 可以酌情降低起拍价,但降低的数额不会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应由买受人负担的税款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由出卖方负担的税款由买受方先行垫付, (略) 在拍卖、变卖款中予以退还。因成交标的物的情况不一,具体税率可自行向税务机关询问。另,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有意者请在开拍前至当地相关部门咨询相关标的物的过户手续及税、费等收取情况。

八、特别提醒,对于拍卖标的物为厂房、工业用地等不动产的,该 (略) 域所涉及环保、产业准入条件等政策,请有意者在开拍前至当地有关部门自行了解。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预约咨询电话:

苏州 (略) :400-9288-512;

(略) 置办公室:0512-(略)(张法官)。

监督举报电话:0512-(略)。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 (略) (略) 8号。

本公告同时在“ (略) (略) (http://**.cn)”上发布。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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