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552%股权项目编号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552%股权项目编号
标的名称 | 云 (略) 1.1552%股权 | ||
转让底价 (万元) | 8259.97 | ||
标的企业 (略) | (略)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云 (略) | ||||
注册地 (住所) | (略) (略) 小康大道58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宁德刚 | 成立时间 | 2005/08/29 | ||
注册资本 (万元) | #.5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加工产业投资和煤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及围绕业务开展的各项资产经营;项目投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委托、租赁、承包经营;煤炭和城镇燃气用二#醚销售、各类商品和技术的国内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经营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略) 经营:煤炭、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和矿产品、日用百货、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现代办公设备、汽车零配件、化工设备、金属包装物、针编织品、工艺美术品、农副产品、磷及磷制品、腐蚀品、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和包装桶的销售和加工服务;化肥零售;铁路及汽车运输代理;工程、矿山设计及招标、信息咨询;民用燃气储运销售;节能新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39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云南省国有 (略) | 44.8566 | ||||
云南省 (略) | 15.1373 | ||||
中国 (略) 昆明盘龙支行 | 4.4919 | ||||
中国 (略) 昆明分行 | 3.3052 | ||||
云南省滇中 (略) (略) | 3.1404 | ||||
上海浦东 (略) 昆明分行 | 2.4141 | ||||
(略) 信银松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2.3264 | ||||
(略) 昆明分行 | 1.9070 | ||||
(略) 云南省分行 | 1.8229 | ||||
国家开发银行 | 1.7224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795,# | 304,# | 27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9,485,# | 12,025,# | 7,#.33 | |||
2024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84,# | 7,# | 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0,065,# | 12,624,# | 7,440,#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未表态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不涉及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1) (略) 昆明分行持有的云 (略) 1.1552%股份无股权证明文件,仅能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核实。 (2)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明确是否同意股权转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三、转让方简况
评估机构 | 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10月11日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19,# | / | |
总负债 | 12,# | / | |
净资产 | #.99 | #.1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8259.97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昆明分行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155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1552%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年9月27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不 (略) 置方案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550 8802 1003 1900 153 开 户 行:广发银行深圳景田支行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联交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11.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登记过户之日,标的企业损益由受让方按原持有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 ①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②与参与不良资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③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④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⑤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⑥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3、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 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 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标的名称 | 云 (略) 1.1552%股权 | ||
转让底价 (万元) | 8259.97 | ||
标的企业 (略) | (略)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云 (略) | ||||
注册地 (住所) | (略) (略) 小康大道58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宁德刚 | 成立时间 | 2005/08/29 | ||
注册资本 (万元) | #.5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加工产业投资和煤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及围绕业务开展的各项资产经营;项目投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委托、租赁、承包经营;煤炭和城镇燃气用二#醚销售、各类商品和技术的国内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经营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略) 经营:煤炭、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和矿产品、日用百货、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现代办公设备、汽车零配件、化工设备、金属包装物、针编织品、工艺美术品、农副产品、磷及磷制品、腐蚀品、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和包装桶的销售和加工服务;化肥零售;铁路及汽车运输代理;工程、矿山设计及招标、信息咨询;民用燃气储运销售;节能新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39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云南省国有 (略) | 44.8566 | ||||
云南省 (略) | 15.1373 | ||||
中国 (略) 昆明盘龙支行 | 4.4919 | ||||
中国 (略) 昆明分行 | 3.3052 | ||||
云南省滇中 (略) (略) | 3.1404 | ||||
上海浦东 (略) 昆明分行 | 2.4141 | ||||
(略) 信银松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2.3264 | ||||
(略) 昆明分行 | 1.9070 | ||||
(略) 云南省分行 | 1.8229 | ||||
国家开发银行 | 1.7224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795,# | 304,# | 27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9,485,# | 12,025,# | 7,#.33 | |||
2024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84,# | 7,# | 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0,065,# | 12,624,# | 7,440,#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未表态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不涉及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1) (略) 昆明分行持有的云 (略) 1.1552%股份无股权证明文件,仅能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核实。 (2)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明确是否同意股权转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三、转让方简况
评估机构 | 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10月11日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19,# | / | |
总负债 | 12,# | / | |
净资产 | #.99 | #.1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8259.97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昆明分行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155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1552%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年9月27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不 (略) 置方案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550 8802 1003 1900 153 开 户 行:广发银行深圳景田支行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联交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11.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登记过户之日,标的企业损益由受让方按原持有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 ①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②与参与不良资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③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④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⑤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⑥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3、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 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 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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