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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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是否有保留价
    项目信息

    标的名称

    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涉及债务人数量

    6户

    债权

    类型

    非银行类金融债权

    债权

    债权名称

    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债权基本情况

    基准日

    2024年8月23日

    剩余本金(元)

    41,#

    剩余利息(元)

    48,#

    其他费用(元)

    #

    债权合计(元)

    90,#

    债权担保诉讼及其他情况

    诉讼情况

    已诉讼且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抵押、担保情况

    债务人1: (略) 栗子房镇胜源水产孵化场

    担保方:辽宁 (略) 、刘美颖、姜丽英

    债务人2:大连沙河口佳诚文化培训学校

    担保方:辽宁 (略) 、 (略) 、大连 (略) 、大连 (略) 、陈瑞、石敏、石杰、王佳盛

    债务人3:大连经济技 (略) (略)

    担保方:辽宁 (略) 、刘媛媛、李文宇

    债务人4:大连麦 (略)

    担保方:辽宁 (略) 、黎畅、马海燕、刘志、王晖

    债务人5:大连深 (略)

    担保方:辽宁 (略) 、孙磊岩、韩波堂、刘娜

    债务人6:大连腾虹 (略)

    抵押物:位置:位 (略) (略) 220号;面积:1011.36㎡

    担保方:葛巍、葛长安、李淑娥

    资产证券化情况

    其他情况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

    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重大事项揭示(涉及产权转让的重大内容)

    一、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系浙江 (略) (以下简称“浙萧资产”)所有的不良资产(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债权本息为人民币90,#,其中本金41,#,利息48,#,垫付费用#(截至2024年8月23日)。

    浙萧资产已将标的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大连 (略) 并委托其进行清收,现浙萧资产受大连 (略) 委托对标的债权进行公 (略) 置。

    标的债权是指浙江 (略) 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逾期债权(包括贷款本金、表内利息),以及产生、依附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附属权益和转化于该债权的其他权益。标的债权利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标的债权的法律形态可能 (略) 置、 (略) 置甚 (略) 置以后已经发生变化,还包括对已申报并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浙萧资产前手预付而 (略) 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用等费用如未转让给浙萧资产的,不包括在转让的标的债权范围内,该等费用收益仍归属于浙萧资产前手享有,由浙萧资产代为受领。

    二、债权现状:

    具体债权债务人名称、担保方、抵押物、本金余额、利息、代垫费用、债权所在地信息详见附件:债权明细表。

    债权明细表所列基准日标的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为暂估金额,利息暂算至[2024]年[8]月[23]日, (略) 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6户债权均已诉讼且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信息披露列示的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情况等信息仅作参考,浙萧资产和浙交所不对其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与浙萧资产项目经理接洽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抵(质)押物现状及其涉及的产权性质、税费、司法查封等情况请自行前往实地或有关部门调查。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

    (万元)

    265

    计量单位

    /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一、受让方应在其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浙交汇”平台完成交易服务费订单支付。

    二、受让方应在其被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汇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浙江 (略) ,开户银行萧山农商行营业部,账号:#)。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转让方在本项目设置白名单客户规则,白名单客户由转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17点前加盖公章确认并将书面材料提交浙交所:

    (1)若意向方非白名单客户,意向方在“浙交汇”平台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若意向方为白名单客户,意向方在“浙交汇”平台竞买报名时无需交纳竞买保证金。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应交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以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浙 (略) ,开户行:杭州银行城东支行,账号:#2195/账户名称:浙 (略) ,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账号:#8888/账户名称:浙 (略) ,开户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名称:浙 (略) ,开户行:杭州联合农村 (略) 江湾支行,账号:#),并在“浙交汇”平台完成服务费订单支付。

    2.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免于向浙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其余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

    3.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 (略) 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

    4.违约责任:

    4.1受让方应在被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如期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的,转让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非白名单客户在“浙交汇”平台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下同)且可将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按期签约但逾期付款的受让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受让方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4.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应按信息披露要求支付,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保证金转价款后未及时到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转让方迟延交割资产的,不属于转让方违约。

    4.3标的债权成交后,请受让方到转让方所在地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5.重要提示:

    5.1竞买方报名并缴纳相关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5.1.1竞买方资格。竞买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5.1.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浙交汇”平台发布的转让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5.1.3风险和瑕疵知悉。转让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方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的风险由竞买方承担。

    5.1.4竞买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1.5竞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1.6竞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1.7竞买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方已经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D.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F.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G.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H.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5.2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5.2.1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方承诺,一旦成交,竞买方作为受让方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浙交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5.2.2竞买方竞买标的债权向转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不是非法涉众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P2 (略) 贷融 (略) 募集的资金。

    5.2.3竞买成功后,受让方需承继转 (略) 置标的债权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转让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对受让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5.2.4鉴于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方同意并保证,竞买方一旦成为转让方,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转让方及其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及其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6.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转让方所 (略) 管辖。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白名单客户在“浙交汇”平台竞买报名时无需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但转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点前向浙交所提供白名单客户的加盖公章的确认书面材料),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之内,如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期之内,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 (略) 络竞价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且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之日(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限时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且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之日(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限时报价周期时间为300秒,具体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 (略) 站发布公告】

    受让方

    资格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2.竞买方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3.意向方报名时应上传签章确认的《受让承诺函》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26.5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交纳形式

    线上

    (略) 置方式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如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浙交所有权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

    (上述竞买 (略) 置方式仅适用于非白名单客户)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1.受让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受让方未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的;

    4.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债权交付交接的;

    5.受让方出现下列 (略) 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 (略) 场的行为。








  • 委托方简况
    委托方名称 浙江 (略)
    注册地 浙江省宁围 (略) 27号江宁大厦1幢16层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8T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项目附件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1).doc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受让承诺函》.docx 《受让底价承诺书》.docx 《授权委托书》.doc 《特别事项约定》.docx 《债权清单》-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xlsx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王女士 电话 400-696-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略)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http://**
    委托方 联系人 王经理 电话 #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是否有保留价
    项目信息

    标的名称

    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涉及债务人数量

    6户

    债权

    类型

    非银行类金融债权

    债权

    债权名称

    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债权基本情况

    基准日

    2024年8月23日

    剩余本金(元)

    41,#

    剩余利息(元)

    48,#

    其他费用(元)

    #

    债权合计(元)

    90,#

    债权担保诉讼及其他情况

    诉讼情况

    已诉讼且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抵押、担保情况

    债务人1: (略) 栗子房镇胜源水产孵化场

    担保方:辽宁 (略) 、刘美颖、姜丽英

    债务人2:大连沙河口佳诚文化培训学校

    担保方:辽宁 (略) 、 (略) 、大连 (略) 、大连 (略) 、陈瑞、石敏、石杰、王佳盛

    债务人3:大连经济技 (略) (略)

    担保方:辽宁 (略) 、刘媛媛、李文宇

    债务人4:大连麦 (略)

    担保方:辽宁 (略) 、黎畅、马海燕、刘志、王晖

    债务人5:大连深 (略)

    担保方:辽宁 (略) 、孙磊岩、韩波堂、刘娜

    债务人6:大连腾虹 (略)

    抵押物:位置:位 (略) (略) 220号;面积:1011.36㎡

    担保方:葛巍、葛长安、李淑娥

    资产证券化情况

    其他情况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

    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重大事项揭示(涉及产权转让的重大内容)

    一、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系浙江 (略) (以下简称“浙萧资产”)所有的不良资产(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债权本息为人民币90,#,其中本金41,#,利息48,#,垫付费用#(截至2024年8月23日)。

    浙萧资产已将标的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大连 (略) 并委托其进行清收,现浙萧资产受大连 (略) 委托对标的债权进行公 (略) 置。

    标的债权是指浙江 (略) 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逾期债权(包括贷款本金、表内利息),以及产生、依附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附属权益和转化于该债权的其他权益。标的债权利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标的债权的法律形态可能 (略) 置、 (略) 置甚 (略) 置以后已经发生变化,还包括对已申报并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浙萧资产前手预付而 (略) 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用等费用如未转让给浙萧资产的,不包括在转让的标的债权范围内,该等费用收益仍归属于浙萧资产前手享有,由浙萧资产代为受领。

    二、债权现状:

    具体债权债务人名称、担保方、抵押物、本金余额、利息、代垫费用、债权所在地信息详见附件:债权明细表。

    债权明细表所列基准日标的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为暂估金额,利息暂算至[2024]年[8]月[23]日, (略) 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6户债权均已诉讼且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信息披露列示的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情况等信息仅作参考,浙萧资产和浙交所不对其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与浙萧资产项目经理接洽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抵(质)押物现状及其涉及的产权性质、税费、司法查封等情况请自行前往实地或有关部门调查。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

    (万元)

    265

    计量单位

    /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一、受让方应在其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浙交汇”平台完成交易服务费订单支付。

    二、受让方应在其被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汇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浙江 (略) ,开户银行萧山农商行营业部,账号:#)。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转让方在本项目设置白名单客户规则,白名单客户由转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17点前加盖公章确认并将书面材料提交浙交所:

    (1)若意向方非白名单客户,意向方在“浙交汇”平台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若意向方为白名单客户,意向方在“浙交汇”平台竞买报名时无需交纳竞买保证金。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应交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以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浙 (略) ,开户行:杭州银行城东支行,账号:#2195/账户名称:浙 (略) ,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账号:#8888/账户名称:浙 (略) ,开户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名称:浙 (略) ,开户行:杭州联合农村 (略) 江湾支行,账号:#),并在“浙交汇”平台完成服务费订单支付。

    2.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免于向浙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其余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

    3.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 (略) 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

    4.违约责任:

    4.1受让方应在被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如期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的,转让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非白名单客户在“浙交汇”平台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下同)且可将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按期签约但逾期付款的受让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受让方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4.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应按信息披露要求支付,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保证金转价款后未及时到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转让方迟延交割资产的,不属于转让方违约。

    4.3标的债权成交后,请受让方到转让方所在地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5.重要提示:

    5.1竞买方报名并缴纳相关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5.1.1竞买方资格。竞买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5.1.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浙交汇”平台发布的转让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5.1.3风险和瑕疵知悉。转让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方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的风险由竞买方承担。

    5.1.4竞买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1.5竞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1.6竞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1.7竞买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方已经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D.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F.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G.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H.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5.2竞买方成为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5.2.1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方承诺,一旦成交,竞买方作为受让方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浙交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5.2.2竞买方竞买标的债权向转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不是非法涉众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P2 (略) 贷融 (略) 募集的资金。

    5.2.3竞买成功后,受让方需承继转 (略) 置标的债权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转让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对受让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5.2.4鉴于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方同意并保证,竞买方一旦成为转让方,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转让方及其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及其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6.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转让方所 (略) 管辖。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白名单客户在“浙交汇”平台竞买报名时无需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但转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点前向浙交所提供白名单客户的加盖公章的确认书面材料),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之内,如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期之内,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 (略) 络竞价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且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之日(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限时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且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之日(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限时报价周期时间为300秒,具体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 (略) 站发布公告】

    受让方

    资格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2.竞买方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3.意向方报名时应上传签章确认的《受让承诺函》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26.5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交纳形式

    线上

    (略) 置方式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如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浙交所有权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

    (上述竞买 (略) 置方式仅适用于非白名单客户)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1.受让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受让方未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的;

    4.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债权交付交接的;

    5.受让方出现下列 (略) 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 (略) 场的行为。








  • 委托方简况
    委托方名称 浙江 (略)
    注册地 浙江省宁围 (略) 27号江宁大厦1幢16层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8T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项目附件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1).doc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受让承诺函》.docx 《受让底价承诺书》.docx 《授权委托书》.doc 《特别事项约定》.docx 《债权清单》-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xlsx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王女士 电话 400-696-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略)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http://**
    委托方 联系人 王经理 电话 #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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