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易保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挂牌披露
中发易保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
项目名称 | 中发易保(北京) (略) 34%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经时代(北京)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转让比例 | 34 |
挂牌价格 | (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略)元,实收资本为(略)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略)元,实缴注册资本0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34%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2、标的企业原股东国融联合中小企业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15%股权,如上述股权转让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受让上述股权的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2、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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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发易保(北京) (略) 34%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经时代(北京)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转让比例 | 34 |
挂牌价格 | (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略)元,实收资本为(略)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略)元,实缴注册资本0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34%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2、标的企业原股东国融联合中小企业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15%股权,如上述股权转让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受让上述股权的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2、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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