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转让年度
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转让年度
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 | |||||||
项目编号 | 2024HCFCA(略) | ||||||
委托方 |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略) 纪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略)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11月7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7日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首年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 | 3 | 443.13 | 44 | ||||
1.基本情况说明:本项目约定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经营范围限1-5号线站厅、站台及在运营的列车车厢的语音广告媒体。 2.转让底价不包含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为(略)元/年,转让期三年合计(略)元,受让方须另行支付。 3.本项目标的产 (略) (略) , (略) (略) (略) 轨道 (略) (简称“管理方”)管理本项目标的。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与管理方签订合同,转让费用、语音录制、上下刊费及履约保证金由管理方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 |||||||
转让用途要求 | 合同签订后管理方按照合同签订要求向受让 (略) 轨道交通年度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独家经营权资质证明,受让方获得该资质证明后方可进行资源范围内所有语音播报合法广告经营性业务。 | ||||||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价款支付:第一年转让价款为成交价,合同期内转让价款无递增。转让价款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转让费用、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即:(合同期内单年度转让费用+语音录制+上下刊费)/4,其中首期三个月转让费用、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须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金额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管理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具有不少于两个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户 (略) 轨道交通广告媒体经营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均不少于(略)元。 注: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略)-2012)术语解释,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 (略) 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播报位置、覆盖范围和播报设备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项目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管理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3.受让方禁止发布损害管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管理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管理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4.受让方应在广告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管理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负责。管理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管理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受让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受让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管理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 (略) 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受让方应赔偿管理方的一切损失。 5.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管理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管理方仍有权要求受让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受让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受让方不接受,管理方有权予以撤除,且受让方需向管理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受让方须于收到管理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6.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应急事件等导致受让方广告停播,则管理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7.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受让方确认小样后原则上存在15日的上刊周期,与受让方提出的起始日可能存在差异,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管理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8.受让方应在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受让方无异议。 9.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项目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10.本项目合同是受让方在经营期内进 (略) 广告资源销售、经营依据,也是管理方对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11.本项目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12.本项目合同不构成 (略) 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受让方除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 (略) 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13.除非本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管理方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转让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受让方在实施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 (略) 的安全、高效运营。管理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受让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 15.受让方须配 (略) 的客运服务,避免 (略) 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受让方应就管理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16.受让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7.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 (略) 的任何部分或为保 (略) 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 (略) 的运营及关 (略) 的任何车站。管理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8.如管理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语音播报广告的,受让方需提供最优惠客户执行媒体发布价格供管理方回购使用。受让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报管理方备案,受让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19.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管理方要求临时或永久关闭某站点或某车辆的,涉及受让方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的,受让方应予无条件配合。管理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经营权费不予退还。 20.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语音播报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 21.如遇政府或管理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受让方语音播报媒体时,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 2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管理方签订合同,逾期不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2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 (略) 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合同。 注:1.如意向方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略)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略)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 (略) 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 (略) 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7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 (略) 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二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 (略) 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 (略) 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略) 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 (略) 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 (略) 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转让期内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略)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8%;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51%;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29%;超过(略)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吴经理;联系电话:0551-(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略)、(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合同
(略)方: (略) 轨道 (略)
(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略)、(略)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范围
1.1本合同约定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经营范围限1-5号线站厅、站台及在运营的列车车厢的语音广告媒体。本合同中所称“广告”均指“语音广告”
1.2 (略)方取得合同约定的上述资源的三年期经营权。
1.3标的内容举例如下(其中 语音提示广告发布内容;AAA、BBB为语音导向广告发布内容。语音播报广告最终内容及播报频次以(略)方实际运营播报内容为准。)
1.3.1站台语音提示广告
每列车进站前,站台层语音播报:“XXX 提醒您,开往某某方向的列车即将进站,请按照地面标识指引排队候车,先下后上,注意站台与列车之间的空隙。”
1.3.2站厅语音导向广告
站厅层语音播报:“前往 AAA、BBB 的乘客,请从某口刷卡、扫码或投票出站。”
1.3.3列车语音提示广告
每列车离开每个车站时,列车语音播报:“醒您,下一站某某站。”
1.3.4列车语音导向广告
每列车到达每个车站时,列车语音播报:“XXX 提醒您,某某站到了,前往 AAA、BBB 的乘客,请从列车运行方向的左/右侧车门下车,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换乘站语音内容有所不同,具体以(略)方实际运营播报内容为准。)
第二条 经营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期为:xX月X日至xX月X日。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略)方授权(略)方经营。
第三条 经营权费及相关费用支付结算方式
3.1 合同三年总经营权费为M人民币 元(¥ 元)。经营权费不包含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三年总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为N人民币(略)(略)(略)万元(¥(略)元)。
3.1.1(略)方每年度经营权费M/3:人民币 元(¥ 元)。
3.1.2(略)方每年度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N/3:人民币(略)(略)(略)万元(¥(略)元)。
3.2 经营权费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经营权费(M/3/4)。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N/3/4)。
3.2.1 (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合同首期三个月的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款项,转账至(略)方指定银行账户。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某期广告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略)方缴纳首期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略)方向其开具合肥轨道语音播报年度经营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资源范围内合法的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性业务。
3.2.2 合同期每三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略)方预付下三个月的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款项。
3.2.3(略)方须在首个合同年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预付次合同年度首期三个月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款项,收到款项后,(略)方向其开具合肥轨道语音播报次年度经营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资源范围内合法的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性业务。以此类推。
3.3合同期内(略)方支付的经营权费金额与(略)方的实际广告经营收入情况不挂钩,无论(略)方广告经营状况如何,均须依约定支付。
3.4(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支付成交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缴纳。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略)方未发生违约情形且双方无争议,(略)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应转入(略)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于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履约保证金。
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若(略)方未按合同约定预付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略)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预付经营权费款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不予退还,同时不允许(略)方再发布广告。
3.5(略)方只接受公对公转账付款。(略)方在收到(略)方应缴费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略)方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略)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 (略) 轨道 (略)
开户银行: (略) 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略)
第四条 声明和保证
4.1合同签订后(略)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向(略) (略) 轨道交通年度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独家经营权资质证明,(略)方获得该资质证明后方可进行资源范围内所有语音播报合法广告经营性业务。
4.2 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4.3 本合同是(略)方在经营期内进 (略) 广告资源销售、经营的依据,也是(略)方对(略)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4.4 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4.5 本合同不构成 (略) 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略)方除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 (略) 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4.6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略)方的书面同意,(略)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4.7 (略)方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 (略) 的安全、高效运营。(略)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略)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略)方应无条件服从。
4.8 (略)方须配 (略) 的客运服务,避免 (略) 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略)方应就(略)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4.9 (略)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略)方承担全部责任。
4.10(略)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 (略) 的任何部分或为保 (略) 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 (略) 的运营及关 (略) 的任何车站。(略)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略)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11如(略)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语音播报广告的,(略)方需提供最优惠客户执行媒体发布价格供(略)方回购使用。(略)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报(略)方备案,(略)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4.12 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略)方要求临时或永久关闭某站点或某车辆的,涉及(略)方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的,(略)方应予无条件配合。(略)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略)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经营权费不予退还。
4.13公益广告发布及(略)方自身信息发布的保留
4.13.1(略)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语音播报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
4.13.2如遇政府或(略)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略)方语音播报媒体时,(略)方须无条件接受。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略)方权利义务
5.1.1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前提下,为(略)方提供广告媒体上下刊,及时为(略)方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工作。
5.1.2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略)方形象声誉或者运营安全等,(略)方有权要求(略)方终止或更换广告发布,(略)方须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如(略)方不接受,(略)方有权撤除广告,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1.3 负责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及时传达至(略)方。
5.1.4 自收到(略)方的广告样稿后7个工作日内,应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
5.1.5 (略)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及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略)方有权告知并要求(略)方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如果(略)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略)方有权不予发布。
5.2 (略)方权利义务
5.2.1 (略)方向(略)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或内容素材真实、合法。
5.2.2 (略)方申请发布的广告,如依法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略)方须提交相关许可证明的材料。
5.2.3 (略)方须提供其广告样稿中涉及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权或许可证明的材料。
5.2.4 (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2.5 因(略)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略)方可向(略)方申请顺延发布,(略)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2.6 (略)方有权在其广告发布期内,对广告发布进行验收。
5.2.7 (略)方须协助(略)方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5.2.8 (略)方应保持良好的媒介关系和公共关系,并配合(略)方 (略) 理因(略)方广告发布引起的乘客投诉或舆论报道等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 理不力给(略)方造成不利影响,(略)方应赔偿(略)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2.9 (略)方广告发布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并承担由于政府干预影响正常经营所引致的损失。
5.2.10 未经(略)方书面批准,所有广告合同不得超出(略)方通过本合同获取的权利,包括经营期限、 (略) 、业务范围等,否则广告合同中超出经营范围的部分无效,且视为(略)方违约。
第六条 发布要求
6.1 (略)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略)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6.2 (略)方禁止发布损害(略)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略)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略)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6.3 (略)方应在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略)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负责。(略)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略)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略)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略)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略)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 (略) 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略)方应赔偿(略)方的一切损失。
6.4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略)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略)方仍有权要求(略)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略)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略)方不接受,(略)方有权予以撤除,且(略)方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略)方须于收到(略)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6.5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应急事件等导致(略)方广告停刊,则(略)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6 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略)方确认小样后原则上存在15日的上刊周期,与(略)方提出的起始日可能存在差异,由此造成的结果由(略)方自行解决,(略)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7 (略)方应在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略)方无异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因轨道交通运营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略)方有权顺延履行,或调整至具备条件的位置,(略)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应先发出整改通知单,(略)方延期整改超过7日的,(略)方有权暂停向(略)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略)方延期整改超过15日的,(略)方有权停止向(略)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并约谈(略)方法定代表人:
(1)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广告经营发布手续或备案手续的;
(2)未经(略)方书面授权, (略) 络、报纸等媒介上擅自直接使用或修改使用(略)方注册商标或以(略)方名义发布信息的,或发布违背公平竞争的招商类广告的;
7.3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略)方逾期支付经营权费或其他任何一项费用,(略)方视情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按日向(略)方收取该逾期款项的滞纳金,至(略)方支付完毕之日。如单次逾期超过20日,(略)方保留立即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7.4(略)方的经营行为违反政府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规定,视为(略)方违约,被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后监督中进 (略) 罚后,(略)方有权收取(略)方违约金1000元/次,(略)方须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略)方的经营行为导致(略)方被政府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略)方应赔偿(略)方一切损失。
7.5 除非本合同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7.6(略)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略)方补足。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略)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略)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8.2 (略)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略)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
8.3 (略)方违反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略)方有向(略)方进一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略)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且无法弥补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终止/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应当尽其所能采 (略) 理措施。各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各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意见不一致的,按争议解 (略) 理。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9.3.1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其他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9.3.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其他方提交报告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9.3.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各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4损失承担原则
9.4.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9.4.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各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各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者将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期限。
9.4.3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 终止或解除
10.1 本合同约定服务期满,本合同终止,且(略)方授予(略)方的语音播报经营资质同步终止。
10.2 约定提前终止:
合同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可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广告资源经营权终止后,任何一方因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10.3 双方应诚实、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无法定理由或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之理由,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10.4 经营期内,(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不得再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其它合同,(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略)方即为合同解除日,(略)方已收取的费用(含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略)方擅自提出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清算;
(2)宣传推广、销售、营运广告资源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
(3)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略)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及信息或隐瞒重要的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导致(略)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略)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
(4)未经(略)方书面签章同意,擅自将(略)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的;
(5)(略)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延迟时间超过20日的;
(6)发生7.2条所列情形之一,且(略)方法定代表人拒绝(略)方的约谈或延期整改超过30日的;
(7)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略)方未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且在收到(略)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纠正该违约行为的。
10.5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9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10.6(略)方如发生法人分立、合并、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须及时书面告知(略)方。如(略)方认为(略)方法人的此种变化可能会导致(略)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略)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不利于本合同的履行时,(略)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要求(略)方提供补充担保,且(略)方无需对认为(略)方的变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判断,向(略)方提供书面的解释、证明或其他方式的确认;(略)方拒绝接受变更或拒绝补充担保的,(略)方有权参照10.4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10.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本合同其他部分已经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或解除之日尚未支付或返还的付款或赔偿义务除外。
10.8截至本合同终止,(略)方签订且未履约完成的广告发布合同,(略)方应无条件移交上述广告客户并协助(略)方与客户重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如(略)方已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须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向(略)方支付本合同期外广告发布款项;(略)方未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由(略)方按照重新签订的合同向客户收取费用,并按权责发生制据实向(略)方结算本合同期内广告发布款项。
10.9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略)(略)双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略)方所在地有管辖 (略) 解决。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履行判决。
11.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判决做出后按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11.3 上述纠纷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公认的专递、快递、邮寄、或传真按末页所附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13.2 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要求签收)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寄至末页所附地址时;
(2)如用传真形式,请提前与对方确认传真号。
13.3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4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5 本合同语言为简体中文。本合同一式(略)份,其中正本(略) 份,(略)方执(略)份,(略)方执(略)份,副本(略)份,(略)方执(略)份、(略)方执(略)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6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名、盖章的日期不一致,以最后签名、盖章一方的签名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13.7 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
第十四条 附件
合同附件1:廉政协议
(略)方: (盖章) (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名) 授权代表: (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略)方:
(略)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略)(略)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略)(略)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检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 (略) 。
第二条 (略)方的义务
(略)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略)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略)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略)方报销任何应由(略)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略)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略)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略)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略)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略)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在(略)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略)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略)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略)方工作人员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略)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略)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略)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略)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略)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略)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略)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略)方纪检机构应按规 (略) 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略)方移交的(略)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 (略) 理并将结果通报(略)方纪检机构;(略)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略)方配合的,(略)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略)方的义务
(略)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略)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略)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略)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略)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略)方不得为(略)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略)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略)方不得与(略)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略)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略)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略)方不得向(略)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略)方纪检机构应按规 (略) 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略)方移交的(略)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 (略) 理并将结果通报(略)方纪检机构;(略)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略)方配合的,(略)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略)方违约责任:
(略)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略)方有权向(略)方纪检机构通报或向(略)方主管部门投诉。
(略)方违约责任:
(略)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略)方有权向(略)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略)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略)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等措施;给(略)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机构联系方式:(略)方:0551-(略) (略)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略)(略)双方纪检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盖章): (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 | |||||||
项目编号 | 2024HCFCA(略) | ||||||
委托方 |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略) 纪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略)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11月7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7日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首年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 | 3 | 443.13 | 44 | ||||
1.基本情况说明:本项目约定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经营范围限1-5号线站厅、站台及在运营的列车车厢的语音广告媒体。 2.转让底价不包含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为(略)元/年,转让期三年合计(略)元,受让方须另行支付。 3.本项目标的产 (略) (略) , (略) (略) (略) 轨道 (略) (简称“管理方”)管理本项目标的。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与管理方签订合同,转让费用、语音录制、上下刊费及履约保证金由管理方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 |||||||
转让用途要求 | 合同签订后管理方按照合同签订要求向受让 (略) 轨道交通年度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独家经营权资质证明,受让方获得该资质证明后方可进行资源范围内所有语音播报合法广告经营性业务。 | ||||||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价款支付:第一年转让价款为成交价,合同期内转让价款无递增。转让价款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转让费用、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即:(合同期内单年度转让费用+语音录制+上下刊费)/4,其中首期三个月转让费用、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须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金额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管理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具有不少于两个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户 (略) 轨道交通广告媒体经营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均不少于(略)元。 注: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略)-2012)术语解释,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 (略) 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播报位置、覆盖范围和播报设备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项目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管理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3.受让方禁止发布损害管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管理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管理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4.受让方应在广告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管理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负责。管理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管理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受让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受让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管理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 (略) 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受让方应赔偿管理方的一切损失。 5.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管理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管理方仍有权要求受让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受让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受让方不接受,管理方有权予以撤除,且受让方需向管理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受让方须于收到管理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6.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应急事件等导致受让方广告停播,则管理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7.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受让方确认小样后原则上存在15日的上刊周期,与受让方提出的起始日可能存在差异,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管理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8.受让方应在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受让方无异议。 9.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项目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10.本项目合同是受让方在经营期内进 (略) 广告资源销售、经营依据,也是管理方对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11.本项目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12.本项目合同不构成 (略) 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受让方除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 (略) 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13.除非本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管理方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转让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受让方在实施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 (略) 的安全、高效运营。管理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受让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 15.受让方须配 (略) 的客运服务,避免 (略) 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受让方应就管理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16.受让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7.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 (略) 的任何部分或为保 (略) 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 (略) 的运营及关 (略) 的任何车站。管理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8.如管理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语音播报广告的,受让方需提供最优惠客户执行媒体发布价格供管理方回购使用。受让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报管理方备案,受让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19.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管理方要求临时或永久关闭某站点或某车辆的,涉及受让方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的,受让方应予无条件配合。管理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经营权费不予退还。 20.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语音播报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 21.如遇政府或管理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受让方语音播报媒体时,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 2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管理方签订合同,逾期不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2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 (略) 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合同。 注:1.如意向方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略)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略)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 (略) 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 (略) 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7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 (略) 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二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 (略) 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 (略) 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略) 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 (略) 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 (略) 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转让期内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略)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8%;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51%;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29%;超过(略)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吴经理;联系电话:0551-(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略)、(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略) 轨道交通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权转让(2025-2027年度)合同
(略)方: (略) 轨道 (略)
(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略)、(略)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范围
1.1本合同约定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经营范围限1-5号线站厅、站台及在运营的列车车厢的语音广告媒体。本合同中所称“广告”均指“语音广告”
1.2 (略)方取得合同约定的上述资源的三年期经营权。
1.3标的内容举例如下(其中 语音提示广告发布内容;AAA、BBB为语音导向广告发布内容。语音播报广告最终内容及播报频次以(略)方实际运营播报内容为准。)
1.3.1站台语音提示广告
每列车进站前,站台层语音播报:“XXX 提醒您,开往某某方向的列车即将进站,请按照地面标识指引排队候车,先下后上,注意站台与列车之间的空隙。”
1.3.2站厅语音导向广告
站厅层语音播报:“前往 AAA、BBB 的乘客,请从某口刷卡、扫码或投票出站。”
1.3.3列车语音提示广告
每列车离开每个车站时,列车语音播报:“醒您,下一站某某站。”
1.3.4列车语音导向广告
每列车到达每个车站时,列车语音播报:“XXX 提醒您,某某站到了,前往 AAA、BBB 的乘客,请从列车运行方向的左/右侧车门下车,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换乘站语音内容有所不同,具体以(略)方实际运营播报内容为准。)
第二条 经营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期为:xX月X日至xX月X日。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略)方授权(略)方经营。
第三条 经营权费及相关费用支付结算方式
3.1 合同三年总经营权费为M人民币 元(¥ 元)。经营权费不包含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三年总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为N人民币(略)(略)(略)万元(¥(略)元)。
3.1.1(略)方每年度经营权费M/3:人民币 元(¥ 元)。
3.1.2(略)方每年度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N/3:人民币(略)(略)(略)万元(¥(略)元)。
3.2 经营权费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经营权费(M/3/4)。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N/3/4)。
3.2.1 (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合同首期三个月的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款项,转账至(略)方指定银行账户。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某期广告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略)方缴纳首期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略)方向其开具合肥轨道语音播报年度经营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资源范围内合法的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性业务。
3.2.2 合同期每三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略)方预付下三个月的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款项。
3.2.3(略)方须在首个合同年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预付次合同年度首期三个月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款项,收到款项后,(略)方向其开具合肥轨道语音播报次年度经营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资源范围内合法的语音播报广告经营性业务。以此类推。
3.3合同期内(略)方支付的经营权费金额与(略)方的实际广告经营收入情况不挂钩,无论(略)方广告经营状况如何,均须依约定支付。
3.4(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支付成交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缴纳。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略)方未发生违约情形且双方无争议,(略)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应转入(略)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于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履约保证金。
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若(略)方未按合同约定预付经营权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略)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预付经营权费款项及语音录制及上下刊费不予退还,同时不允许(略)方再发布广告。
3.5(略)方只接受公对公转账付款。(略)方在收到(略)方应缴费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略)方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略)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 (略) 轨道 (略)
开户银行: (略) 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略)
第四条 声明和保证
4.1合同签订后(略)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向(略) (略) 轨道交通年度1-5号线语音播报广告独家经营权资质证明,(略)方获得该资质证明后方可进行资源范围内所有语音播报合法广告经营性业务。
4.2 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4.3 本合同是(略)方在经营期内进 (略) 广告资源销售、经营的依据,也是(略)方对(略)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4.4 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4.5 本合同不构成 (略) 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略)方除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 (略) 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4.6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略)方的书面同意,(略)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4.7 (略)方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 (略) 的安全、高效运营。(略)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略)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略)方应无条件服从。
4.8 (略)方须配 (略) 的客运服务,避免 (略) 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略)方应就(略)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4.9 (略)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略)方承担全部责任。
4.10(略)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 (略) 的任何部分或为保 (略) 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 (略) 的运营及关 (略) 的任何车站。(略)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略)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11如(略)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语音播报广告的,(略)方需提供最优惠客户执行媒体发布价格供(略)方回购使用。(略)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报(略)方备案,(略)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4.12 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略)方要求临时或永久关闭某站点或某车辆的,涉及(略)方语音播报广告资源的,(略)方应予无条件配合。(略)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略)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经营权费不予退还。
4.13公益广告发布及(略)方自身信息发布的保留
4.13.1(略)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语音播报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
4.13.2如遇政府或(略)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略)方语音播报媒体时,(略)方须无条件接受。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略)方权利义务
5.1.1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前提下,为(略)方提供广告媒体上下刊,及时为(略)方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工作。
5.1.2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略)方形象声誉或者运营安全等,(略)方有权要求(略)方终止或更换广告发布,(略)方须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如(略)方不接受,(略)方有权撤除广告,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1.3 负责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及时传达至(略)方。
5.1.4 自收到(略)方的广告样稿后7个工作日内,应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
5.1.5 (略)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及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略)方有权告知并要求(略)方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如果(略)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略)方有权不予发布。
5.2 (略)方权利义务
5.2.1 (略)方向(略)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或内容素材真实、合法。
5.2.2 (略)方申请发布的广告,如依法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略)方须提交相关许可证明的材料。
5.2.3 (略)方须提供其广告样稿中涉及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权或许可证明的材料。
5.2.4 (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2.5 因(略)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略)方可向(略)方申请顺延发布,(略)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2.6 (略)方有权在其广告发布期内,对广告发布进行验收。
5.2.7 (略)方须协助(略)方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5.2.8 (略)方应保持良好的媒介关系和公共关系,并配合(略)方 (略) 理因(略)方广告发布引起的乘客投诉或舆论报道等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 理不力给(略)方造成不利影响,(略)方应赔偿(略)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2.9 (略)方广告发布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并承担由于政府干预影响正常经营所引致的损失。
5.2.10 未经(略)方书面批准,所有广告合同不得超出(略)方通过本合同获取的权利,包括经营期限、 (略) 、业务范围等,否则广告合同中超出经营范围的部分无效,且视为(略)方违约。
第六条 发布要求
6.1 (略)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略)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6.2 (略)方禁止发布损害(略)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略)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略)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6.3 (略)方应在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略)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负责。(略)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略)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略)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略)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略)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 (略) 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略)方应赔偿(略)方的一切损失。
6.4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略)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略)方仍有权要求(略)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略)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略)方不接受,(略)方有权予以撤除,且(略)方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略)方须于收到(略)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6.5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应急事件等导致(略)方广告停刊,则(略)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6 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略)方确认小样后原则上存在15日的上刊周期,与(略)方提出的起始日可能存在差异,由此造成的结果由(略)方自行解决,(略)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7 (略)方应在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略)方无异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因轨道交通运营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略)方有权顺延履行,或调整至具备条件的位置,(略)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应先发出整改通知单,(略)方延期整改超过7日的,(略)方有权暂停向(略)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略)方延期整改超过15日的,(略)方有权停止向(略)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并约谈(略)方法定代表人:
(1)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广告经营发布手续或备案手续的;
(2)未经(略)方书面授权, (略) 络、报纸等媒介上擅自直接使用或修改使用(略)方注册商标或以(略)方名义发布信息的,或发布违背公平竞争的招商类广告的;
7.3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略)方逾期支付经营权费或其他任何一项费用,(略)方视情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按日向(略)方收取该逾期款项的滞纳金,至(略)方支付完毕之日。如单次逾期超过20日,(略)方保留立即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7.4(略)方的经营行为违反政府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规定,视为(略)方违约,被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后监督中进 (略) 罚后,(略)方有权收取(略)方违约金1000元/次,(略)方须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略)方的经营行为导致(略)方被政府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略)方应赔偿(略)方一切损失。
7.5 除非本合同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7.6(略)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略)方补足。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略)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略)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8.2 (略)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略)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
8.3 (略)方违反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略)方有向(略)方进一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略)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且无法弥补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终止/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应当尽其所能采 (略) 理措施。各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各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意见不一致的,按争议解 (略) 理。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9.3.1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其他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9.3.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其他方提交报告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9.3.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各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4损失承担原则
9.4.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9.4.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各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各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者将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期限。
9.4.3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 终止或解除
10.1 本合同约定服务期满,本合同终止,且(略)方授予(略)方的语音播报经营资质同步终止。
10.2 约定提前终止:
合同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可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广告资源经营权终止后,任何一方因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10.3 双方应诚实、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无法定理由或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之理由,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10.4 经营期内,(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不得再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其它合同,(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略)方即为合同解除日,(略)方已收取的费用(含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略)方擅自提出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清算;
(2)宣传推广、销售、营运广告资源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
(3)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略)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及信息或隐瞒重要的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导致(略)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略)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
(4)未经(略)方书面签章同意,擅自将(略)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的;
(5)(略)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延迟时间超过20日的;
(6)发生7.2条所列情形之一,且(略)方法定代表人拒绝(略)方的约谈或延期整改超过30日的;
(7)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略)方未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且在收到(略)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纠正该违约行为的。
10.5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9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10.6(略)方如发生法人分立、合并、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须及时书面告知(略)方。如(略)方认为(略)方法人的此种变化可能会导致(略)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略)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不利于本合同的履行时,(略)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要求(略)方提供补充担保,且(略)方无需对认为(略)方的变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判断,向(略)方提供书面的解释、证明或其他方式的确认;(略)方拒绝接受变更或拒绝补充担保的,(略)方有权参照10.4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10.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本合同其他部分已经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或解除之日尚未支付或返还的付款或赔偿义务除外。
10.8截至本合同终止,(略)方签订且未履约完成的广告发布合同,(略)方应无条件移交上述广告客户并协助(略)方与客户重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如(略)方已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须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向(略)方支付本合同期外广告发布款项;(略)方未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由(略)方按照重新签订的合同向客户收取费用,并按权责发生制据实向(略)方结算本合同期内广告发布款项。
10.9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略)(略)双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略)方所在地有管辖 (略) 解决。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履行判决。
11.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判决做出后按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11.3 上述纠纷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公认的专递、快递、邮寄、或传真按末页所附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13.2 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要求签收)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寄至末页所附地址时;
(2)如用传真形式,请提前与对方确认传真号。
13.3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4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5 本合同语言为简体中文。本合同一式(略)份,其中正本(略) 份,(略)方执(略)份,(略)方执(略)份,副本(略)份,(略)方执(略)份、(略)方执(略)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6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名、盖章的日期不一致,以最后签名、盖章一方的签名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13.7 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
第十四条 附件
合同附件1:廉政协议
(略)方: (盖章) (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名) 授权代表: (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略)方:
(略)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略)(略)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略)(略)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检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 (略) 。
第二条 (略)方的义务
(略)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略)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略)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略)方报销任何应由(略)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略)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略)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略)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略)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略)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在(略)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略)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略)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略)方工作人员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略)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略)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略)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略)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略)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略)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略)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略)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略)方纪检机构应按规 (略) 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略)方移交的(略)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 (略) 理并将结果通报(略)方纪检机构;(略)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略)方配合的,(略)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略)方的义务
(略)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略)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略)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略)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略)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略)方不得为(略)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略)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略)方不得与(略)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略)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略)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略)方不得向(略)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略)方纪检机构应按规 (略) 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略)方移交的(略)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 (略) 理并将结果通报(略)方纪检机构;(略)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略)方配合的,(略)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略)方违约责任:
(略)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略)方有权向(略)方纪检机构通报或向(略)方主管部门投诉。
(略)方违约责任:
(略)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略)方有权向(略)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略)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略)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等措施;给(略)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机构联系方式:(略)方:0551-(略) (略)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略)(略)双方纪检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盖章): (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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