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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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4〕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 (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七)。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略) 卡森污水泵站及运维中心改建提升工程项目(海洲2403),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至:东 (略) 管理站;南 (略) ;西至万城 (略) ; (略) 。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略) 海洲街道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96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77公顷,林地0.008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 (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七)。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略) 卡森污水泵站及运维中心改建提升工程项目(海洲2403),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至:东 (略) 管理站;南 (略) ;西至万城 (略) ; (略) 。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略) 海洲街道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96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77公顷,林地0.008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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