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4〕128号
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4〕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 (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七)。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略) 卡森污水泵站及运维中心改建提升工程项目(海洲2403),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至:东 (略) 管理站;南 (略) ;西至万城 (略) ; (略) 。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略) 海洲街道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96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77公顷,林地0.008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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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浙土整字(*)[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 (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七)。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略) 卡森污水泵站及运维中心改建提升工程项目(海洲2403),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至:东 (略) 管理站;南 (略) ;西至万城 (略) ; (略) 。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略) 海洲街道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96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77公顷,林地0.008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2024]002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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