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丹阳路52号房地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丹阳路52号房地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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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丹阳路52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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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有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07 | |||||||||
评估值(万元) | 504.37 | 账面价值(万元) | 69.5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以下内容出自《评估报告》: 2.1本次委估的房地产,截止评估基准日存在对外租赁情形,但不存在抵押、诉讼等事项。 2.2截止评估基准日委估的固定资产-房地产存在租赁事项,租赁期自2017年10月0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建筑层数1-2层,租赁建筑面积596.67平方米,租赁用途:商业洗浴经营。 2.3截止评估基准日天津广 (略) 尚未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表》。 2.4本次评估结果为含税价。 2.5委托人持有的《 (略) 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号),载明信息有: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为596.67平方米,房屋用途:非居住。同时,未载明土地类型、土地终止年限、土地使用权面积信息。经核实,委托人提供的《 (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也未见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日期。委托人就此 (略) 规划和 (略) (略) 分局沟通咨询,并出具了《承诺书》。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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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广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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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第四大街97号18门2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沛祯 | 成立日期 | 1992-08-10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73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旧房改造、建筑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国有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0731DG6E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国有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0-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 (略) 52号房产的批复,津滨国投发〔2024〕95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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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2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张佳媛,电话:022-#)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齐全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 (略) 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 (略) 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5、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回。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剩余部分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8、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11、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2、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13、本次转让的资产,涉及与转让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户,以及房屋的装修改造、增加设备等,受让方自行与租赁户协商归属、交接事宜。 14、本次转让的资产,涉及与转让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租户已缴纳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可重复收取现租赁户协议期内已缴纳至转让方的租金。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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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丹阳路52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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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有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07 | |||||||||
评估值(万元) | 504.37 | 账面价值(万元) | 69.5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以下内容出自《评估报告》: 2.1本次委估的房地产,截止评估基准日存在对外租赁情形,但不存在抵押、诉讼等事项。 2.2截止评估基准日委估的固定资产-房地产存在租赁事项,租赁期自2017年10月0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建筑层数1-2层,租赁建筑面积596.67平方米,租赁用途:商业洗浴经营。 2.3截止评估基准日天津广 (略) 尚未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表》。 2.4本次评估结果为含税价。 2.5委托人持有的《 (略) 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号),载明信息有: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为596.67平方米,房屋用途:非居住。同时,未载明土地类型、土地终止年限、土地使用权面积信息。经核实,委托人提供的《 (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也未见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日期。委托人就此 (略) 规划和 (略) (略) 分局沟通咨询,并出具了《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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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广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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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第四大街97号18门2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沛祯 | 成立日期 | 1992-08-10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73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旧房改造、建筑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国有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0731DG6E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国有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0-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 (略) 52号房产的批复,津滨国投发〔2024〕95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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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2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张佳媛,电话:022-#)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齐全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 (略) 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 (略) 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5、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回。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剩余部分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8、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11、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2、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13、本次转让的资产,涉及与转让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户,以及房屋的装修改造、增加设备等,受让方自行与租赁户协商归属、交接事宜。 14、本次转让的资产,涉及与转让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租户已缴纳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可重复收取现租赁户协议期内已缴纳至转让方的租金。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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