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四段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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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四段11-44号

项目编号:GR2024SH#
转让底价: 12.#万元
标的 (略) : 辽宁省 (略) (略)
资产类别: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0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1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中国能 (略) (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徐照然 联系电话:021-#-141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四段11-44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地理位置 (略) 四段11-44号
不动产登记证号 变更锦房权证01字第#号 实际用途 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57.54 房屋总层数 6
所在层数 1 户型 二室一厅一厨一卫
房屋朝向 整体朝东 房屋装饰情况 简单装修
配套设施 1梯3户、位于1层楼梯拐角位置,设施设备完善度较差。 周边环境 四段11-44号 (略) 域内有锦州亿都商务宾馆、百惠生活购物中心( (略) 店)配套餐饮、锦州农商银行(万年里支行)、锦州三中、辽宁铁道 (略) 、 (略) 等,公共设施配套较完善。
交通情况 (略) ,道路通达度一般,周 (略) 、 (略) 、 (略) 、环路内环、环路外环 (略) ,周边有医科大学等公交站停靠点,公共交通便捷度一般。 使用状态 维护良好,能正常使用。
资产类别 土地 坐落位置 (略) (略) 四段11-44号
土地证号 锦凌国用(2016)第#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30.28
用途 住宅用地 类型 出让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 评估报告中需披露的事项: 1、估价结果是在交易双方依税法规定分别缴纳各自承担税金条件下的房地产价值,估价结果含估价委托人应承担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估价结果不含估价委托人应 (略) 置前欠缴的房屋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2、根据估价委托书,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未设立抵押、租赁、担保等权利。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查验,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亦见未登记有他项权利;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估 (略) 于闲置状态,因此评估未考虑上述权利对估价对象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本标的涉及国有不动产过户,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涉及到相关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流程实际较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从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至办理过户手续约需要150个工作日。 2、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能 (略) 东北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略) 生态 (略) 865号创意大厦6号楼
经济类型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 (略)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 (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上海联 (略) 出具交易凭证且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5%。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且出具凭证后转让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得到贷款金额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足部分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的,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已付价款(不含保证金)并另 (略) 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 (略)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7、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定受让方后,除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 (略) 理。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经转让方加盖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文件详见公示附件)及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转让标的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转让标的。(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补交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4)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9、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示期内
展示地点 项目所在地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
附件
查看附件
附件
序号 名称
1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辽宁, (略) , (略) ,锦州
项目编号:GR2024SH#
转让底价: 12.#万元
标的 (略) : 辽宁省 (略) (略)
资产类别: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0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1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中国能 (略) (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徐照然 联系电话:021-#-141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四段11-44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地理位置 (略) 四段11-44号
不动产登记证号 变更锦房权证01字第#号 实际用途 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57.54 房屋总层数 6
所在层数 1 户型 二室一厅一厨一卫
房屋朝向 整体朝东 房屋装饰情况 简单装修
配套设施 1梯3户、位于1层楼梯拐角位置,设施设备完善度较差。 周边环境 四段11-44号 (略) 域内有锦州亿都商务宾馆、百惠生活购物中心( (略) 店)配套餐饮、锦州农商银行(万年里支行)、锦州三中、辽宁铁道 (略) 、 (略) 等,公共设施配套较完善。
交通情况 (略) ,道路通达度一般,周 (略) 、 (略) 、 (略) 、环路内环、环路外环 (略) ,周边有医科大学等公交站停靠点,公共交通便捷度一般。 使用状态 维护良好,能正常使用。
资产类别 土地 坐落位置 (略) (略) 四段11-44号
土地证号 锦凌国用(2016)第#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30.28
用途 住宅用地 类型 出让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 评估报告中需披露的事项: 1、估价结果是在交易双方依税法规定分别缴纳各自承担税金条件下的房地产价值,估价结果含估价委托人应承担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估价结果不含估价委托人应 (略) 置前欠缴的房屋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2、根据估价委托书,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未设立抵押、租赁、担保等权利。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查验,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亦见未登记有他项权利;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估 (略) 于闲置状态,因此评估未考虑上述权利对估价对象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本标的涉及国有不动产过户,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涉及到相关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流程实际较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从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至办理过户手续约需要150个工作日。 2、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能 (略) 东北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略) 生态 (略) 865号创意大厦6号楼
经济类型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 (略)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 (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上海联 (略) 出具交易凭证且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5%。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且出具凭证后转让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得到贷款金额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足部分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的,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已付价款(不含保证金)并另 (略) 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 (略)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7、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定受让方后,除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 (略) 理。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经转让方加盖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文件详见公示附件)及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转让标的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转让标的。(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补交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4)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9、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示期内
展示地点 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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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略) , (略) ,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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