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线永中站H-15地块两年租赁权
S1线永中站H-15地块两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略) S1线永中站3号出口边 |
土地证号 | 无 | |
土地面积 | (略).09平方米 | |
用途 | 临时堆场 | |
类型 | 资金平衡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使用中,原合同于2024年11月19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 (略) 铁路与轨道 (略) ,权证无,已将经营 (略) 轨道交通 (略) 。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拍卖方式:采取明标暗投的方式,并对原承租人的优先权方式采用“结果行权”的方式,即除原承租人外的其他竞租人将报价写在《报价单》上,并投入报价箱,当报价单递交完毕后当场开标,确定最高报价(若最高报价有2名及以上相同时,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再组织最高报价相同者进行“明标暗投”,直至产生最高报价者),原承租人当场同意按最高报价成交的,则由原承租人竞得,否则由最高报价者竞得。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轨道交通 (略) |
联系人 | 郑仲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略)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温州大道23 (略) 轨道交通控制中心21楼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17.3538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117.(略)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一年一付,从第二期起,租金于上期租金到期前一次性付清。 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付清;租金含税。 | 出租用途 | 业态用途:临时堆场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物所在地块原租赁合同实际移交面积为(略).98平方米。此次经评估测量后,实际面积为(略).092平方米。该区域与原合同出租地块实际移交面积 (略) 域,因此,以本次评估测量的面积为准。 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为(略)元,用于保证租赁期内承租方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若承租方在租期内均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无息退还。 3、有意竞买者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4、标的物已基本设置围墙,承租方根据测绘图纸按照业态要求规范使用。 5、租赁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场地现状为准,标的物地面上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为原承租人所有,双方自行协商受让。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6、承租方应合法合理使用本场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得违法经营。 7、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场地的相关维护费用。使用过程中如有涉及相关报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税费,以及消防、安全、环保、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规费。涉及的消防、安全、环保、治安等一切责任。 8、承租方可对 (略) 域开展招商经营管理,但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场地转租他人。 9、承租方必须在租赁场地范围内,做好绿化维护及卫生保洁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不得作为只针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0、承租方需按出租方的要求,进行合法经营。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影响环境的物品,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 11、承租方负责做好场地安全及美化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落实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改要求。 12、本租赁物属国有资产,租赁期间如遇出租方自身使用需要或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须无条件终止本租赁协议,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结算,租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若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书面告知,经出租方同意后解除,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还须补交当期2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13、租赁期限届满,如出租方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4、为保 (略) 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意向承租方合法权益。各意向承租方在参加租赁资产投标、拍卖过程中,不得以承租权为要挟,向其他意向承租方索取或支付非法利益或报酬。如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将取消本次招标、拍卖活动,招标、拍卖结果将不予以认定,并报公安机关 (略) ;查证属实的,违法意向承租方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拍卖费用、延期招租租金损失等)将保留追诉权利。 15、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16、标的 (略) 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如因标的物腾空原因造成实际租赁期变动,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重新明确租赁期限。如在原租期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方也可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所收款项全部无息退回,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17、竞得人须在招租结果公示期(五个工作日)满后10个工作日内凭到账信息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标的物移交手续,租期按照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如原承租人竞得,租期从原租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 ||||
租期 | 2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未在“中国执行 (略) ”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3、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国有单位除外),如最大股东为企业的须追加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如追加的连带保证人还是企业,须再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意向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符合消防安全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1月8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28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28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 即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下午5时止 3、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 (略) (略) 406室 4、报价书提交时间:自公告次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下午2时止 5、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6、咨询电话:0577-(略)、(略) 资产公司咨询电话:0577-(略) 7、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略) 8、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4年11月29日下午3时整,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 (略)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1、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应女士 周先生 | 电话 | 0577-(略)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幢4楼 |
联系人 | 周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略) | |
手机 | (略)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略) (略) S1线永中站3号出口边 |
土地证号 | 无 | |
土地面积 | (略).09平方米 | |
用途 | 临时堆场 | |
类型 | 资金平衡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使用中,原合同于2024年11月19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 (略) 铁路与轨道 (略) ,权证无,已将经营 (略) 轨道交通 (略) 。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拍卖方式:采取明标暗投的方式,并对原承租人的优先权方式采用“结果行权”的方式,即除原承租人外的其他竞租人将报价写在《报价单》上,并投入报价箱,当报价单递交完毕后当场开标,确定最高报价(若最高报价有2名及以上相同时,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再组织最高报价相同者进行“明标暗投”,直至产生最高报价者),原承租人当场同意按最高报价成交的,则由原承租人竞得,否则由最高报价者竞得。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轨道交通 (略) |
联系人 | 郑仲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略)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温州大道23 (略) 轨道交通控制中心21楼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17.3538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117.(略)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一年一付,从第二期起,租金于上期租金到期前一次性付清。 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付清;租金含税。 | 出租用途 | 业态用途:临时堆场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物所在地块原租赁合同实际移交面积为(略).98平方米。此次经评估测量后,实际面积为(略).092平方米。该区域与原合同出租地块实际移交面积 (略) 域,因此,以本次评估测量的面积为准。 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为(略)元,用于保证租赁期内承租方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若承租方在租期内均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无息退还。 3、有意竞买者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4、标的物已基本设置围墙,承租方根据测绘图纸按照业态要求规范使用。 5、租赁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场地现状为准,标的物地面上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为原承租人所有,双方自行协商受让。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6、承租方应合法合理使用本场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得违法经营。 7、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场地的相关维护费用。使用过程中如有涉及相关报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税费,以及消防、安全、环保、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规费。涉及的消防、安全、环保、治安等一切责任。 8、承租方可对 (略) 域开展招商经营管理,但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场地转租他人。 9、承租方必须在租赁场地范围内,做好绿化维护及卫生保洁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不得作为只针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0、承租方需按出租方的要求,进行合法经营。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影响环境的物品,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 11、承租方负责做好场地安全及美化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落实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改要求。 12、本租赁物属国有资产,租赁期间如遇出租方自身使用需要或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须无条件终止本租赁协议,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结算,租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若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书面告知,经出租方同意后解除,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还须补交当期2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13、租赁期限届满,如出租方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4、为保 (略) 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意向承租方合法权益。各意向承租方在参加租赁资产投标、拍卖过程中,不得以承租权为要挟,向其他意向承租方索取或支付非法利益或报酬。如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将取消本次招标、拍卖活动,招标、拍卖结果将不予以认定,并报公安机关 (略) ;查证属实的,违法意向承租方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拍卖费用、延期招租租金损失等)将保留追诉权利。 15、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16、标的 (略) 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如因标的物腾空原因造成实际租赁期变动,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重新明确租赁期限。如在原租期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方也可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所收款项全部无息退回,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17、竞得人须在招租结果公示期(五个工作日)满后10个工作日内凭到账信息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标的物移交手续,租期按照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如原承租人竞得,租期从原租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 ||||
租期 | 2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未在“中国执行 (略) ”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3、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国有单位除外),如最大股东为企业的须追加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如追加的连带保证人还是企业,须再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意向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符合消防安全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1月8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28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28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 即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下午5时止 3、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 (略) (略) 406室 4、报价书提交时间:自公告次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下午2时止 5、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6、咨询电话:0577-(略)、(略) 资产公司咨询电话:0577-(略) 7、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略) 8、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4年11月29日下午3时整,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 (略)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1、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项目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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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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