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牛王庙村天旭垂钓园南侧0.015亩基站用地出租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牛王庙村天旭垂钓园南侧0.015亩基站用地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S*D*
项目编码: | 2024-CY/01-0195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牛王庙村天旭垂钓园南侧0.015亩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略) (略) 太阳宫牛王庙村天旭垂钓园南侧 | ||
土地用途: | 草地 | ||
地块-1: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天旭垂 (略) | 南至: | 小树林 |
西至: | 天旭垂 (略) | 北至: | 天旭垂 (略) |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 0.015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无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略) (略) 太阳宫乡合作经济联合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一年 | 出让用途: | 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塔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 (略) ): | 2024-11-01 |
截止日期( (略) ): | 2024-11-07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 (略) 站 http://**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方式: | 协议成交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纳金额(元): | 5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价格*/元/年,租金趸交,每年支付一次,上付款,先付押金。 2.受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用于保证合同履行。 3.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4.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 (略)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元。 2.鉴于 (略) 政民生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在中国执行 (略) 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 (略) 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15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通讯服务,项目用途为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塔。 3、占地四至:东至天旭垂 (略) ,西至天旭垂 (略) ,南至小树林,北至天旭垂 (略) 。 4、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用途为绿地。 5、出让标的用于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塔,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该标的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5年1月18日,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7、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8、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电话: |
联系人: | 张博 | 联系电话: | * |
交易项目编号:S*D*
项目编码: | 2024-CY/01-0195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牛王庙村天旭垂钓园南侧0.015亩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略) (略) 太阳宫牛王庙村天旭垂钓园南侧 | ||
土地用途: | 草地 | ||
地块-1: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天旭垂 (略) | 南至: | 小树林 |
西至: | 天旭垂 (略) | 北至: | 天旭垂 (略) |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 0.015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无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略) (略) 太阳宫乡合作经济联合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一年 | 出让用途: | 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塔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 (略) ): | 2024-11-01 |
截止日期( (略) ): | 2024-11-07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 (略) 站 http://**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方式: | 协议成交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纳金额(元): | 5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价格*/元/年,租金趸交,每年支付一次,上付款,先付押金。 2.受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用于保证合同履行。 3.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4.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 (略)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元。 2.鉴于 (略) 政民生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在中国执行 (略) 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 (略) 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15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通讯服务,项目用途为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塔。 3、占地四至:东至天旭垂 (略) ,西至天旭垂 (略) ,南至小树林,北至天旭垂 (略) 。 4、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用途为绿地。 5、出让标的用于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塔,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该标的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5年1月18日,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7、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8、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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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电话: |
联系人: | 张博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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