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挂牌披露
潮州市赢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略)GD(略)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8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27,(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07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应继续 (略) (略) 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即未支付采矿权款项按采矿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采矿权剩余价款部分(略)万元((略)(略)(略)亿(略)仟(略)佰万元)由标的企业如期于2024年1月支付(略)万元;2025年1月支付(略)万元;2025年9月支付(略)万元;2026年3月支付(略)万元,在三年内分四次支付完毕,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标的企业应于2024年1月支付的(略)万元已延期至2024年12月底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
项目编号 | G(略)G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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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8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27,(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07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应继续 (略) (略) 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即未支付采矿权款项按采矿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采矿权剩余价款部分(略)万元((略)(略)(略)亿(略)仟(略)佰万元)由标的企业如期于2024年1月支付(略)万元;2025年1月支付(略)万元;2025年9月支付(略)万元;2026年3月支付(略)万元,在三年内分四次支付完毕,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标的企业应于2024年1月支付的(略)万元已延期至2024年12月底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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