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沽物流有限公司拟处置车辆及设备
天津大沽物流有限公司拟处置车辆及设备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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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天津大沽物流有限公司拟处置车辆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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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渤 (略)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03 | |||||||||
评估值(万元) | 205.18 | 账面价值(万元) | 36.1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3、挂牌价为包含增值税价格。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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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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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塘沽大梁子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玉国 | 成立日期 | 2003-11-12 | |||||||||
注册资本 | 2,(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3XB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木制容器销售;木制容器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洗车服务;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渤 (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05B | |||||||||
批准单位 | 天津渤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1-0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 (略) 部分闲置车辆进行公开转让的批复 津渤化资产发【2024】76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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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2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披露事项、挂牌公告等以及向转让方了解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察,核实,充分了解标的车辆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同时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样联系人:赵强 ,联系电话:(略) ,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供本项目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5、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7、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内。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出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 (6)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最终受让方负责本项目资产中机动车年检(如未年检、漏检或超过使用年限)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年检和变更登记手续的全部风险(包括不能办理)和全部费用(包括年检费和(略)方应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未年检的车辆由最终受让方负责承担车辆交强险、车船税、车辆维修及车辆年检费用,年检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过户费全部由受让方支付。 10、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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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天津大沽物流有限公司拟处置车辆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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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渤 (略)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03 | |||||||||
评估值(万元) | 205.18 | 账面价值(万元) | 36.1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3、挂牌价为包含增值税价格。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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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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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塘沽大梁子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玉国 | 成立日期 | 2003-11-12 | |||||||||
注册资本 | 2,(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3XB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木制容器销售;木制容器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洗车服务;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渤 (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05B | |||||||||
批准单位 | 天津渤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1-0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 (略) 部分闲置车辆进行公开转让的批复 津渤化资产发【2024】76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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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2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披露事项、挂牌公告等以及向转让方了解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察,核实,充分了解标的车辆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同时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样联系人:赵强 ,联系电话:(略) ,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供本项目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5、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7、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内。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出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 (6)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最终受让方负责本项目资产中机动车年检(如未年检、漏检或超过使用年限)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年检和变更登记手续的全部风险(包括不能办理)和全部费用(包括年检费和(略)方应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未年检的车辆由最终受让方负责承担车辆交强险、车船税、车辆维修及车辆年检费用,年检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过户费全部由受让方支付。 10、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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