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祖似杰 | 成立日期 | 2018-06-27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其他内资)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1GURM19N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氢燃料电池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从事燃料电池、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及研发;燃料电池(除危险化学品),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及零部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19 | 职工人数 | 243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汽(常州)创新 (略) | 61.3721 | |||||||||||||
2 | 上海捷嘉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8682 | |||||||||||||
3 | 上海新动力 (略) | 4.8207 | |||||||||||||
4 | 上 (略) (略) | 4.6211 | |||||||||||||
5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 (略) | 3.7548 | |||||||||||||
6 | 嘉兴隽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126 | |||||||||||||
7 | 海卓动力(青岛) (略) | 2.1802 | |||||||||||||
8 | 烟台信贞添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2112 | |||||||||||||
9 | 上海 (略) | 1.2112 | |||||||||||||
10 | (略) 君正科 (略) (略) | 1.2112 | |||||||||||||
11 | 其余 9 位股东 | 8.2367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8-3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不高于23.36% |
募集资金用途 | 燃料电池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等方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 (3)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相 (略) 股东资格适格性的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直接/间接持有增资人股权的情形。增资人保留对其进行适格性审查的权利,如有不符合情况,将不作资格确认。 (4)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境内意向投资人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外部投资人不超过10名(含10名),拟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 (略) 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3.36%,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2、意向投资人须在被确认投资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增资公告的约定交纳拟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合同》后,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 (略) 理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退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通过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增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截止后将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其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人资格。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人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合同》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增资人根据《增资合同》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 5、信息发布期满,a.如征集到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外部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国资备案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万元,则经增资人确认后成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b.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超过10名或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超过*万元或拟投资资金总额超过*万元,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 6、本次增资价款以人民币方式交纳。最终投资人应在《增资合同》签署后按《增资合同》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7、本次增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业绩承诺和对赌条款。 8、 (略) 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9、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10、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1‰的增资服务费。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增资人部分原股东同步参与本次增资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祖似杰 | 成立日期 | 2018-06-27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其他内资)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1GURM19N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氢燃料电池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从事燃料电池、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及研发;燃料电池(除危险化学品),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及零部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19 | 职工人数 | 243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汽(常州)创新 (略) | 61.3721 | |||||||||||||
2 | 上海捷嘉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8682 | |||||||||||||
3 | 上海新动力 (略) | 4.8207 | |||||||||||||
4 | 上 (略) (略) | 4.6211 | |||||||||||||
5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 (略) | 3.7548 | |||||||||||||
6 | 嘉兴隽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126 | |||||||||||||
7 | 海卓动力(青岛) (略) | 2.1802 | |||||||||||||
8 | 烟台信贞添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2112 | |||||||||||||
9 | 上海 (略) | 1.2112 | |||||||||||||
10 | (略) 君正科 (略) (略) | 1.2112 | |||||||||||||
11 | 其余 9 位股东 | 8.2367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8-3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不高于23.36% |
募集资金用途 | 燃料电池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等方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 (3)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相 (略) 股东资格适格性的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直接/间接持有增资人股权的情形。增资人保留对其进行适格性审查的权利,如有不符合情况,将不作资格确认。 (4)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境内意向投资人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外部投资人不超过10名(含10名),拟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 (略) 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3.36%,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2、意向投资人须在被确认投资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增资公告的约定交纳拟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合同》后,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 (略) 理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退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通过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增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截止后将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其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人资格。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人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合同》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增资人根据《增资合同》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 5、信息发布期满,a.如征集到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外部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国资备案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万元,则经增资人确认后成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b.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超过10名或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超过*万元或拟投资资金总额超过*万元,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 6、本次增资价款以人民币方式交纳。最终投资人应在《增资合同》签署后按《增资合同》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7、本次增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业绩承诺和对赌条款。 8、 (略) 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9、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10、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1‰的增资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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