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中舜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工业用地、厂房等建筑物与构筑物及设备等
鞍山中舜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工业用地、厂房等建筑物与构筑物及设备等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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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鞍山中舜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工业用地、厂房等建筑物与构筑物及设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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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标的资产交接以现场实物为准。 2.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须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税率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包括:工业用地(鞍国用(2007)第(略)号,座落: (略) 厂南街21号,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时间:2051年11月22日,使用权面积:(略).99㎡),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详见《资产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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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清单(房屋+设备).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鞍山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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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厂南街21号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谢钟苇 | 成立日期 | 1999-06-23 | |||||||||
注册资本 | 3,(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23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冶矿企业备件生产及加工、铸件、冶金产品深加工、工程设备承揽及维修、钢材、建材、、有色金属(不含专营)、炉料、耐火材料、润滑油、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品)、办公用品、商务咨询、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按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核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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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 (略) 置。 2.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 (略) 径退回。 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5.标的资产中涉及房产、土地等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设备类资产如需搬运,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3%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在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该项目现状情况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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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鞍山中舜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工业用地、厂房等建筑物与构筑物及设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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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标的资产交接以现场实物为准。 2.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须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税率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包括:工业用地(鞍国用(2007)第(略)号,座落: (略) 厂南街21号,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时间:2051年11月22日,使用权面积:(略).99㎡),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详见《资产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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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清单(房屋+设备).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鞍山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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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厂南街21号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谢钟苇 | 成立日期 | 1999-06-23 | |||||||||
注册资本 | 3,(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23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冶矿企业备件生产及加工、铸件、冶金产品深加工、工程设备承揽及维修、钢材、建材、、有色金属(不含专营)、炉料、耐火材料、润滑油、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品)、办公用品、商务咨询、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按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核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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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 (略) 置。 2.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 (略) 径退回。 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5.标的资产中涉及房产、土地等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设备类资产如需搬运,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3%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在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该项目现状情况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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