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处房产分标的转让项目信息披露
19处房产分标的转让项目信息披露
(略) 房产分标的转让项目信息披露
标的名称 | 标的1:元和街40号 | |||||||
项目编号 | [2024]哈产交ZC060 | 挂牌价格 | 标的1:(略)元 | |||||
公告号 | [2024]1935 | 挂牌公告期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1月09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
标的 (略) | 详见明细 | 公告类别 | 资产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以下简称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标的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本转让方作如下承诺: 1、本次标的转让是本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转让资产或资源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已获得资源主管部门及国资监管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所提交的标的转让材料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转让方义务。 5、本转让方负责对委托公开挂牌转让项目基本条款的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6、本次转让资产如涉及权属过户,转让标的竞价结束后,本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过户。 ????7、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资产服务中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5月20日 | ||||||
资产评估值 | 详见明细 | |||||||
转让底价 | 标的1:元和街40号(略)元 | |||||||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
竞价规则 | 意向受让 (略) 络竞价前请详细阅 (略) 络报价须知、网站交易操作手册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受让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从2024年11月12日 09时00分至2024年11月26日 10时00分止。 | |||||||
限时竞价期 | 从2024年11月26日 10时00分开始。 | |||||||
竞价阶梯 | 1.(略)元1.(略)元的整数倍 |
| 房屋建筑物 | |||
坐落位置 | 详见明细 | 建成年月 | ||
房产证号 | 详见明细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参考面积(平方米) | 详见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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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
坐落位置 | ||||
土地证号 | 土地面积 | |||
用途 | 类型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批准文件 | (略) 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交 | 信息公布公告期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条件,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含两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提交报名登记材料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并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三、对受让方的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须提交相关材料并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哈尔滨产 (略) 指定账户(以下简称“哈交所”)。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交齐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四)受让方如办理相关权属过户手续,转让方协助办理,受让方办理权属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税、费按照相关税费规定,由法定义务人各自承担,具体费用详询标的展示联系人。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四、转让标的交割及交易价款支付 (一)标的交割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进行交割。 (二)交易价款通过哈交所账户进行结算。 受让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 1、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出具《转款函》、资金结算票据到哈交所办理交易价款转款手续。 2、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需持受让方签署同意转款意见的《转款函》、资金结算票据到哈交所办理交易价款转款手续。 五、收费标准: (一)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按交易价款的 5 %收取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协议方式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按交易价款的 1%收取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六、交款方式:本次交易价款采用转账(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交纳,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须按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存入指定账号,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名称一致。 七、声明: ??哈交所对信息披露内容所作出的解释及转让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 |||
保 | 交纳金额 | 标的1:(略).0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1月26日 09时00分 (具体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可以办理保证金转交易价款手续。 2、未成交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在限时竞价结束后2-5个工作日办理 (略) 无息退还手续,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为准。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并优先作为交易服务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交易服务费的,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权保留追诉的权利。 (1)在竞价阶段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 (2)报价后单方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未按约定时限及要求签署《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等行为);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履行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义务的; (4)其他违反公告内容或受让承诺事项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要求 | 1、 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意向受让方须向哈交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 3、 意向受让方承诺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哈交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转让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受让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交所(以邮件、微信等其它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书面通知哈交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哈交所按照原约定的方式或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收到,如意向受让方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视同已经送达。 4、 转让成交后,如哈交所或转让方发现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转让结果无效,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全额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至标的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标的更名过户是否存在限制及具体变更过户手续所需的材料。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瑕疵说明: 1、本次转让的房产 (略) 具有不动产权证( (略) (略) (略) 6 (略) 小区御园F-3号楼106、 (略) (略) (略) 6 (略) 小区御园F-3号楼107),具体详情见转让明细或咨询转让方。 2、2处仅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权证(元和街40号、东大直街副43号),请意向受让方报名前自行咨询并 (略) 房产对应的土地性质,若土地性质为划拨地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咨询相关部门。 3、 (略) 转让的标的为公有房产的承租权,其中:8处房产具有公有住房承租证、3处房产须成交后补办公有住房承租证、2处提供住宅用房租赁契约证、1处提供新房分配证、1处提供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具体情况详见转让明细),是否可以办理过户以及办理过户的限制条件,由意向受让方向标的所在的相关部门自行咨询。上述房产产权使用单位详见转让明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共有房使用权转让手续。 上述全部标的房产可能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前往相关部门自行咨询判断,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了解并认可房屋现状及无法办理过户的所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哈交所不做任何承诺。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购房政策规定文件。 (略) 置的房产成交后,待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若2个月内非受让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或未成功办理过户手续, (略) 无息退还受让方缴纳的成交价款,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及哈交所提出任何赔偿。 二、本次资产转让范围以黑龙江东宇 (略) 出具的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 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2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3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4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5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6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7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8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9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0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1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2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3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4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5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6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7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8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标的 (略) 于闲置状态。房产、土地面积以有关机构实测为准。 四、如因有关部门存在临时规定无法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待有关部门同意办理产权手续时,转让方会积极配合办理。 六、本次转让的房屋由于年限较长,可能存在实际位置与证件位置不一致的情况,具体位置以转让方指认的房屋实际位置为准。 八、提交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己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十、本项目报名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时至2024年11月25日16时,各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名材料并完成报名。 | |||
相关附件 | ||||
项目联系人 | 吉女士 | 联系电话 | (略) | |
企业联系人 | 胡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略) 房产分标的转让项目信息披露
标的名称 | 标的1:元和街40号 | |||||||
项目编号 | [2024]哈产交ZC060 | 挂牌价格 | 标的1:(略)元 | |||||
公告号 | [2024]1935 | 挂牌公告期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1月09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
标的 (略) | 详见明细 | 公告类别 | 资产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以下简称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标的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本转让方作如下承诺: 1、本次标的转让是本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转让资产或资源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已获得资源主管部门及国资监管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所提交的标的转让材料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转让方义务。 5、本转让方负责对委托公开挂牌转让项目基本条款的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6、本次转让资产如涉及权属过户,转让标的竞价结束后,本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过户。 ????7、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资产服务中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5月20日 | ||||||
资产评估值 | 详见明细 | |||||||
转让底价 | 标的1:元和街40号(略)元 | |||||||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
竞价规则 | 意向受让 (略) 络竞价前请详细阅 (略) 络报价须知、网站交易操作手册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受让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从2024年11月12日 09时00分至2024年11月26日 10时00分止。 | |||||||
限时竞价期 | 从2024年11月26日 10时00分开始。 | |||||||
竞价阶梯 | 1.(略)元1.(略)元的整数倍 |
| 房屋建筑物 | |||
坐落位置 | 详见明细 | 建成年月 | ||
房产证号 | 详见明细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参考面积(平方米) | 详见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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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
坐落位置 | ||||
土地证号 | 土地面积 | |||
用途 | 类型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批准文件 | (略) 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交 | 信息公布公告期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条件,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含两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提交报名登记材料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并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三、对受让方的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须提交相关材料并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哈尔滨产 (略) 指定账户(以下简称“哈交所”)。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交齐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四)受让方如办理相关权属过户手续,转让方协助办理,受让方办理权属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税、费按照相关税费规定,由法定义务人各自承担,具体费用详询标的展示联系人。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四、转让标的交割及交易价款支付 (一)标的交割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进行交割。 (二)交易价款通过哈交所账户进行结算。 受让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 1、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出具《转款函》、资金结算票据到哈交所办理交易价款转款手续。 2、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需持受让方签署同意转款意见的《转款函》、资金结算票据到哈交所办理交易价款转款手续。 五、收费标准: (一)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按交易价款的 5 %收取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协议方式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按交易价款的 1%收取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六、交款方式:本次交易价款采用转账(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交纳,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须按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存入指定账号,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名称一致。 七、声明: ??哈交所对信息披露内容所作出的解释及转让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 |||
保 | 交纳金额 | 标的1:(略).0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1月26日 09时00分 (具体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可以办理保证金转交易价款手续。 2、未成交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在限时竞价结束后2-5个工作日办理 (略) 无息退还手续,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为准。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并优先作为交易服务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交易服务费的,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权保留追诉的权利。 (1)在竞价阶段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 (2)报价后单方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未按约定时限及要求签署《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等行为);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履行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义务的; (4)其他违反公告内容或受让承诺事项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要求 | 1、 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意向受让方须向哈交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 3、 意向受让方承诺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哈交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转让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受让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交所(以邮件、微信等其它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书面通知哈交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哈交所按照原约定的方式或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收到,如意向受让方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视同已经送达。 4、 转让成交后,如哈交所或转让方发现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转让结果无效,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全额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至标的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标的更名过户是否存在限制及具体变更过户手续所需的材料。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瑕疵说明: 1、本次转让的房产 (略) 具有不动产权证( (略) (略) (略) 6 (略) 小区御园F-3号楼106、 (略) (略) (略) 6 (略) 小区御园F-3号楼107),具体详情见转让明细或咨询转让方。 2、2处仅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权证(元和街40号、东大直街副43号),请意向受让方报名前自行咨询并 (略) 房产对应的土地性质,若土地性质为划拨地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咨询相关部门。 3、 (略) 转让的标的为公有房产的承租权,其中:8处房产具有公有住房承租证、3处房产须成交后补办公有住房承租证、2处提供住宅用房租赁契约证、1处提供新房分配证、1处提供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具体情况详见转让明细),是否可以办理过户以及办理过户的限制条件,由意向受让方向标的所在的相关部门自行咨询。上述房产产权使用单位详见转让明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共有房使用权转让手续。 上述全部标的房产可能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前往相关部门自行咨询判断,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了解并认可房屋现状及无法办理过户的所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哈交所不做任何承诺。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购房政策规定文件。 (略) 置的房产成交后,待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若2个月内非受让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或未成功办理过户手续, (略) 无息退还受让方缴纳的成交价款,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及哈交所提出任何赔偿。 二、本次资产转让范围以黑龙江东宇 (略) 出具的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 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2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3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4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5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6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7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8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9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0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1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2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3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4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5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6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7号、黑东评报字【2024】第104-18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标的 (略) 于闲置状态。房产、土地面积以有关机构实测为准。 四、如因有关部门存在临时规定无法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待有关部门同意办理产权手续时,转让方会积极配合办理。 六、本次转让的房屋由于年限较长,可能存在实际位置与证件位置不一致的情况,具体位置以转让方指认的房屋实际位置为准。 八、提交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己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十、本项目报名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时至2024年11月25日16时,各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名材料并完成报名。 | |||
相关附件 | ||||
项目联系人 | 吉女士 | 联系电话 | (略) | |
企业联系人 | 胡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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