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机关事务中心房屋公开招租公告-江大路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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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局机关事务中心房屋公开招租公告-江大路片区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单位对部分房屋资产进行公开招租,邀请符合资格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参加公开招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房屋概况

  本次公开对外 (略) 片区 (略) (具体明细见附表)。

  二、用途与期限

  1.本次公开招租房屋使用用途见附表,承租者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和场地约定的使用用途。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自2025年1月1日起租,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后重新公开招租。

  三、特殊要求

  中标承租人三年合同期满后,无论从事何种经营项目,均不予任何补偿或任何附加条件。

  四、招租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愿在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招租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加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2.承租者承诺并保证,其拥有以及将在租赁期内持续拥有开展的经营业态和品牌经营行为所必须的全部有效的执照、许可、证书、授权须合法。

  五、严禁以下竞租人参加本次招租活动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租人。

  2.未按规定报名的承租人。

  六、招租程序及原则

  1.确定租金起始价。

  租金起始价设定不低于租赁底价(含税)。

  2.发布招租公告。

  定于2024年11月11日对外发布,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截至2024年11月22日止。

  3.现场踏勘及报名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凡符合招租条件、有意参与者在公告期内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踏勘,并在公告期 (略) 机关事务中心报名登记,报名资格不能转让,未报名者不能参与公开招租活动。

  4.举行公开招租。

   (略) 机关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2:30 (略) 机关事务中心会议室举行公开招租。如只有一位投标人竞租且投标价格不低于租赁底价,则该投标人为最终承租人;如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竞租,则在不低于租赁底价基础上价高者得。如未征集到投标人,则重新发布公告。

  七、报价文件递交要求

  报名时请携带有效证件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委托报名的,须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鲜章)方为有效。

  八、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16时0分(北京时间)(报价文件必须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九、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略) (略) 沿江大道134号长江 (略) 1510室。

  十、落实要求

  中标人自《公开招租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因中标人自身原因逾期、放弃、拒绝缴纳租赁押金或签订协议的,出租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和签订合同。出租人可按递补原则与第二候选中标人签订协议,也可重新组织招租。

  十一、租金事宜

  1.租金及支付方式:按照公开招租竞租价确定合同租金;租金支付按季或年交纳,具体缴纳时间按《租赁协议》约定。

  2.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卫生、安全管理等事项一概由承租者自理,相关费用均由承租者承担。

  十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027-(略)

  地 址: (略) (略) 沿江大道134号

  十三、其他相关事项

  1.公告方式:本次招租公告通过交通运输部长江 (略) (略) 站(http://**) (略) 上发布。

  2.定标方式:以竞租价的高低排序,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报价相同时,原租户优先。本次竞租价设置底价(即租赁底价),报价低于底价无效。

  十四、承租者承诺事项

  1.承租者应维持现有房屋等现状,不得破坏、改造建筑主体结构,需要重新改造及装修时,改造及装修方案 (略) 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及改造中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租者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的,承租者装修或改造物出租方不予补偿。

  2.租赁期内, (略) 机关事务中心允许,承租者不得转租、分租该商铺,不得出借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不得与他人互换经营。

  3.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承担租赁房安全责任、保管责任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如造成房屋及设施毁损的,承租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或赔偿。

  4.因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承租双方均要依法遵守相关规定,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退还未到期租金,同时终止租赁合同。

  5.承租 (略) 机关事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另行约定。

  6.凡参加报价者,均视为已经完全了解本公告相关情况,同意并自愿接受上述条件。

  7.本次公开招租相关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招 (略) 机关事务中心,未尽事宜以招租人补充通知为准。



  长江 (略) 机关事务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单位对部分房屋资产进行公开招租,邀请符合资格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参加公开招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房屋概况

  本次公开对外 (略) 片区 (略) (具体明细见附表)。

  二、用途与期限

  1.本次公开招租房屋使用用途见附表,承租者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和场地约定的使用用途。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自2025年1月1日起租,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后重新公开招租。

  三、特殊要求

  中标承租人三年合同期满后,无论从事何种经营项目,均不予任何补偿或任何附加条件。

  四、招租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愿在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招租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加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2.承租者承诺并保证,其拥有以及将在租赁期内持续拥有开展的经营业态和品牌经营行为所必须的全部有效的执照、许可、证书、授权须合法。

  五、严禁以下竞租人参加本次招租活动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租人。

  2.未按规定报名的承租人。

  六、招租程序及原则

  1.确定租金起始价。

  租金起始价设定不低于租赁底价(含税)。

  2.发布招租公告。

  定于2024年11月11日对外发布,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截至2024年11月22日止。

  3.现场踏勘及报名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凡符合招租条件、有意参与者在公告期内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踏勘,并在公告期 (略) 机关事务中心报名登记,报名资格不能转让,未报名者不能参与公开招租活动。

  4.举行公开招租。

   (略) 机关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2:30 (略) 机关事务中心会议室举行公开招租。如只有一位投标人竞租且投标价格不低于租赁底价,则该投标人为最终承租人;如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竞租,则在不低于租赁底价基础上价高者得。如未征集到投标人,则重新发布公告。

  七、报价文件递交要求

  报名时请携带有效证件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委托报名的,须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鲜章)方为有效。

  八、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16时0分(北京时间)(报价文件必须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九、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略) (略) 沿江大道134号长江 (略) 1510室。

  十、落实要求

  中标人自《公开招租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因中标人自身原因逾期、放弃、拒绝缴纳租赁押金或签订协议的,出租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和签订合同。出租人可按递补原则与第二候选中标人签订协议,也可重新组织招租。

  十一、租金事宜

  1.租金及支付方式:按照公开招租竞租价确定合同租金;租金支付按季或年交纳,具体缴纳时间按《租赁协议》约定。

  2.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卫生、安全管理等事项一概由承租者自理,相关费用均由承租者承担。

  十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027-(略)

  地 址: (略) (略) 沿江大道134号

  十三、其他相关事项

  1.公告方式:本次招租公告通过交通运输部长江 (略) (略) 站(http://**) (略) 上发布。

  2.定标方式:以竞租价的高低排序,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报价相同时,原租户优先。本次竞租价设置底价(即租赁底价),报价低于底价无效。

  十四、承租者承诺事项

  1.承租者应维持现有房屋等现状,不得破坏、改造建筑主体结构,需要重新改造及装修时,改造及装修方案 (略) 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及改造中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租者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的,承租者装修或改造物出租方不予补偿。

  2.租赁期内, (略) 机关事务中心允许,承租者不得转租、分租该商铺,不得出借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不得与他人互换经营。

  3.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承担租赁房安全责任、保管责任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如造成房屋及设施毁损的,承租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或赔偿。

  4.因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承租双方均要依法遵守相关规定,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退还未到期租金,同时终止租赁合同。

  5.承租 (略) 机关事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另行约定。

  6.凡参加报价者,均视为已经完全了解本公告相关情况,同意并自愿接受上述条件。

  7.本次公开招租相关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招 (略) 机关事务中心,未尽事宜以招租人补充通知为准。



  长江 (略) 机关事务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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