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 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 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 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 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 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 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 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 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租金、交易服务费及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 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出租方收到首年度租金后2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承租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标的的使用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租和转借,如有违反(略)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无偿收回标的物。 6、承租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不得私搭乱建地上构筑物,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和损害均由其自行 承担。 7、承租方在使用期间:应当负责标的物的维护和保管,确保标的物的完好,如发生毁损或灭失,由承租方承担恢 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8、承租方在使用期间:须遵守和服从(略)方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和要求,加强治安、防火、防盗、环境 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且在使用标的物期间不得损害(略)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出现一切法律责任及损 害后果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9、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本公告附件中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 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0、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 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