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华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倍加造LNG加气站资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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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华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倍加造LNG加气站资产包

项目编号:GR2024*
转让底价: 290.*万元
标的 (略) : 山西省 (略)
资产类别: 机械设备,其他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1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1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 (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上海 (略)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836、*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倍加造LNG加气站资产包
资产类别 机械设备 名称 气泵,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
规格型号 详见公示附件 计量单位
数量 10
资产类别 其他 品牌 构筑物
数量 1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 一、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3670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五)根据大同 (略) 与大同县昌顺运输车队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大同县倍加造LNG加注站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大同县昌顺运输车队提供面积为7.51亩(土地证号:同国用(2000)字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389.2平方米房屋建筑物供大同 (略) LNG加气站建设及运营,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到期,被评估单位尚未签署终止协议, (略) 注销预期解约所需承担的额外费用和违约金。 (六)根据大同 (略) (略) (略) 于2012年12月31日签署的《LNG加注站合作建设协议》, (略) (略) 提供面积10亩的土地供大同 (略) LNG加气站建设及运营,合作期限为15年。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到期,被评估单位尚未签署终止协议, (略) 注销预期解约所需承担的额外费用和违约金。 (七)根据大同 (略) 与大同县昌顺运输车队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大同县倍加造LNG加注站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协议期满,如双方未能就延续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结算完毕,无债务纠纷后,*方有 (略) 理LNG加气站的设备设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大同 (略) 在加气站内的设备可以按折旧后价格卖给*方。如果*方不同意出售或*方不同意购买,*方负责拆除加气站内设备设施,拆除费用由*方负责。基于上述条款,本次评估假设倍加造LNG加气站设 (略) 场价 (略) 置,不因该协议被无偿收回或拆除。 二、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 三、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其他披露内容 一、大同县倍加造加气站存在构筑物两块,其中所属大同 (略) 构筑已纳入评估,进行转让。所属大同县昌顺运输车队构筑物未纳入评估,不转让。 二、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大同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略) (略) 枫林逸景仁 (略) 综合楼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批准单位名称 大同 (略) 清算组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 本项目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设备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流程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并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 (略) 置。 8.受让方自行负担现场协调施工拆运(如涉及)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且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及所涉站点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转让标的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正常生产运营。受让方自行组织运输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 9.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受让方须将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设备相应发票。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 (5)知晓标的资产内房屋建(构)筑物均未办理权属证书。 (6)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 (7)同意如超出上述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 (8)受让方同意自行组织现场协调施工拆除、运输等事宜,拆除施工及运输单位需具备相关资质,拆除及运输方案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受让方负担拆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9)同意在施工过程中,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 (10)承诺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或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拆卸运输及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 (11)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2)知晓针对重要信息披露、评估报告所涉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 (13)知晓转让方就经营租赁土地所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租赁价格及其或有的延续文件,同意继续承继履行、签订。 (14)受让方承诺在资产交接后清除标的图层上“华润”、“华润燃气”商标,不得继续以“华润”、“华润燃气”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转让方有权就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追究相关使用方责任,并对由此给华润商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2.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展示地点 (略) 大同县倍加造镇倍加造村东
联系人 曹建波
联系电话 *
,大同
项目编号:GR2024*
转让底价: 290.*万元
标的 (略) : 山西省 (略)
资产类别: 机械设备,其他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1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1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 (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上海 (略)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836、*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倍加造LNG加气站资产包
资产类别 机械设备 名称 气泵,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
规格型号 详见公示附件 计量单位
数量 10
资产类别 其他 品牌 构筑物
数量 1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 一、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3670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五)根据大同 (略) 与大同县昌顺运输车队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大同县倍加造LNG加注站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大同县昌顺运输车队提供面积为7.51亩(土地证号:同国用(2000)字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389.2平方米房屋建筑物供大同 (略) LNG加气站建设及运营,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到期,被评估单位尚未签署终止协议, (略) 注销预期解约所需承担的额外费用和违约金。 (六)根据大同 (略) (略) (略) 于2012年12月31日签署的《LNG加注站合作建设协议》, (略) (略) 提供面积10亩的土地供大同 (略) LNG加气站建设及运营,合作期限为15年。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到期,被评估单位尚未签署终止协议, (略) 注销预期解约所需承担的额外费用和违约金。 (七)根据大同 (略) 与大同县昌顺运输车队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大同县倍加造LNG加注站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协议期满,如双方未能就延续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结算完毕,无债务纠纷后,*方有 (略) 理LNG加气站的设备设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大同 (略) 在加气站内的设备可以按折旧后价格卖给*方。如果*方不同意出售或*方不同意购买,*方负责拆除加气站内设备设施,拆除费用由*方负责。基于上述条款,本次评估假设倍加造LNG加气站设 (略) 场价 (略) 置,不因该协议被无偿收回或拆除。 二、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 三、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其他披露内容 一、大同县倍加造加气站存在构筑物两块,其中所属大同 (略) 构筑已纳入评估,进行转让。所属大同县昌顺运输车队构筑物未纳入评估,不转让。 二、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大同 (略)
注册地(住所) (略) (略) (略) 枫林逸景仁 (略) 综合楼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批准单位名称 大同 (略) 清算组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 本项目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设备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流程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并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 (略) 置。 8.受让方自行负担现场协调施工拆运(如涉及)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且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及所涉站点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转让标的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正常生产运营。受让方自行组织运输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 9.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受让方须将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设备相应发票。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 (5)知晓标的资产内房屋建(构)筑物均未办理权属证书。 (6)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 (7)同意如超出上述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 (8)受让方同意自行组织现场协调施工拆除、运输等事宜,拆除施工及运输单位需具备相关资质,拆除及运输方案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受让方负担拆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9)同意在施工过程中,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 (10)承诺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或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拆卸运输及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 (11)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2)知晓针对重要信息披露、评估报告所涉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 (13)知晓转让方就经营租赁土地所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租赁价格及其或有的延续文件,同意继续承继履行、签订。 (14)受让方承诺在资产交接后清除标的图层上“华润”、“华润燃气”商标,不得继续以“华润”、“华润燃气”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转让方有权就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追究相关使用方责任,并对由此给华润商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2.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展示地点 (略) 大同县倍加造镇倍加造村东
联系人 曹建波
联系电话 *
,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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