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海湾旅游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88号1605室
上海奉贤海湾旅游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88号1605室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该资 (略) (略) (略) 1088号1605室,建筑面积91.38平方米。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略) 1088号1605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黄字(2015)第(略)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1.38 |
房屋总层数 | 18 | 房屋装饰情况 | 地面铺陈地板,墙面为涂料,天花为石膏板配筒灯,简单装修。 |
交通情况 | 周边有轨道交通四号线、八号线、九号线、十九号线,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略) 线,交通便捷度良好。 | 使用状态 | 空置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无查封。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结论为评 (略) 场价格,交易过程中的具体税赋事宜,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二)本评估结论与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增減变动,评估报告中没有考虑由此引起产权持有单位有关纳税义务的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四)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本次评估对产权持有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产权持有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特殊事项。但是,报告使用人应当不完全依赖本报告,而应对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七)本报告对评估对象所进行的调整和评估是为了客观反映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无意要求产权持有单位按本报告进行相关 (略) 理,是否进行及如何进行相关 (略) 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八)评估基准日期后,且评估结论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人员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上述特别事项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项目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相对较长。 2、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不接受银行贷款。 3、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看房联系人:李婷,预约联系:(略) 4、本项目的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奉贤海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海 (略) (略) 4958号193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海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略)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 (略)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交易总价款的每日百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房屋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 (略) 理。 11、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 (略)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2、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缴纳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0.(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李婷 |
联系电话 | (略)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没有附件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该资 (略) (略) (略) 1088号1605室,建筑面积91.38平方米。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略) 1088号1605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黄字(2015)第(略)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1.38 |
房屋总层数 | 18 | 房屋装饰情况 | 地面铺陈地板,墙面为涂料,天花为石膏板配筒灯,简单装修。 |
交通情况 | 周边有轨道交通四号线、八号线、九号线、十九号线,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略) 线,交通便捷度良好。 | 使用状态 | 空置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无查封。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结论为评 (略) 场价格,交易过程中的具体税赋事宜,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二)本评估结论与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增減变动,评估报告中没有考虑由此引起产权持有单位有关纳税义务的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四)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本次评估对产权持有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产权持有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特殊事项。但是,报告使用人应当不完全依赖本报告,而应对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七)本报告对评估对象所进行的调整和评估是为了客观反映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无意要求产权持有单位按本报告进行相关 (略) 理,是否进行及如何进行相关 (略) 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八)评估基准日期后,且评估结论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人员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上述特别事项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项目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相对较长。 2、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不接受银行贷款。 3、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看房联系人:李婷,预约联系:(略) 4、本项目的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奉贤海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海 (略) (略) 4958号193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海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略)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 (略)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交易总价款的每日百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房屋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 (略) 理。 11、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 (略)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2、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缴纳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0.(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李婷 |
联系电话 | (略)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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