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挂牌披露
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湖北金科 (略) 102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3882%)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4.39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1-1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2、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58.#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自身满足《 (略)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一年;(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方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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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北金科 (略) 102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3882%)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4.39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1-1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2、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58.#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自身满足《 (略)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一年;(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方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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