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卅物流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
湖北安卅物流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略)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刘世平 |
成立日期 | 2014-03-25 |
注册资本(万元) | 75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30E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建设工程施工;基础电信业务;烟草制品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 (略) 运输;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化肥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无船承运业务;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略)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车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职工人数 | 146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湖 (略) (略) | 70 | |
湖北 (略) | 20 | |
湖北 (略) | 10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略).45 | 3566.68 | 3016.51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略).66 | (略).83 | (略).83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 | |
2024-09-30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季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略).94 | 4493.4 | 3341.18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略).89 | (略).58 | (略).31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在同等条件下,标的企业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但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行权。如标的企业原股东未在本项目挂牌有效期内向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递交受让申请和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则视为放弃受让。 |
评估机构 | 永业行土地房 (略) |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江 (略) |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09-12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684.9 |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 (略) |
(略) | 湖北省 - (略) - (略) |
成立日期 | 1993-12-27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类型 | 制造业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42C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长江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1-11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长江 (略) 2024年度第20次总办会会议纪要 |
挂牌价格(万元) | 2684.9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略)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鄂永资评报字[2024]WH0182号)及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4]第(略)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4、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交易双方须在受让方完成全部交易价款支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 6、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知晓并同意:(1)以标的企业10%股权转让至受让方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基于标的企业10%股权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2)过渡期(自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内,标的企业实现的全部收益或亏损均由转让方按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3)交割日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认可的经中国证 (略)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审计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损益。审计机构在标的企业10%股权完成交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审计确认盈亏情况,并以标的企业10%股权交割日最近月度的最后一日(资产交割日为交割当月15日(含)之前的,以交割日上一月的最后一日,资产交割日为交割当月15日之后的,以交割日当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审计基准日。(4)标的企业过渡期内如有盈利,将由标的企业按转让方本次交易前所持股权比例就过渡期盈利向转让方进行现金分配;标的企业过渡期内如有亏损,就标的企业的全部相关亏损,将由转让方按转让方本次交易前所持标的企业股权比例就亏损部分向标的企业支付现金补足。过渡期盈利或亏损在过渡期损益审计结果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69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 (略) 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略)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刘世平 |
成立日期 | 2014-03-25 |
注册资本(万元) | 75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30E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建设工程施工;基础电信业务;烟草制品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 (略) 运输;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化肥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无船承运业务;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略)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车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职工人数 | 146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湖 (略) (略) | 70 | |
湖北 (略) | 20 | |
湖北 (略) | 10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略).45 | 3566.68 | 3016.51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略).66 | (略).83 | (略).83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 | |
2024-09-30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季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略).94 | 4493.4 | 3341.18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略).89 | (略).58 | (略).31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在同等条件下,标的企业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但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行权。如标的企业原股东未在本项目挂牌有效期内向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递交受让申请和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则视为放弃受让。 |
评估机构 | 永业行土地房 (略) |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江 (略) |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09-12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68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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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 (略) |
(略) | 湖北省 - (略) - (略) |
成立日期 | 1993-12-27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类型 | 制造业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42C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长江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1-11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长江 (略) 2024年度第20次总办会会议纪要 |
挂牌价格(万元) | 2684.9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略)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鄂永资评报字[2024]WH0182号)及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4]第(略)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4、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交易双方须在受让方完成全部交易价款支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 6、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知晓并同意:(1)以标的企业10%股权转让至受让方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基于标的企业10%股权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2)过渡期(自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内,标的企业实现的全部收益或亏损均由转让方按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3)交割日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认可的经中国证 (略)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审计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损益。审计机构在标的企业10%股权完成交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审计确认盈亏情况,并以标的企业10%股权交割日最近月度的最后一日(资产交割日为交割当月15日(含)之前的,以交割日上一月的最后一日,资产交割日为交割当月15日之后的,以交割日当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审计基准日。(4)标的企业过渡期内如有盈利,将由标的企业按转让方本次交易前所持股权比例就过渡期盈利向转让方进行现金分配;标的企业过渡期内如有亏损,就标的企业的全部相关亏损,将由转让方按转让方本次交易前所持标的企业股权比例就亏损部分向标的企业支付现金补足。过渡期盈利或亏损在过渡期损益审计结果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69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 (略) 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交所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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