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沿江东路405号前座东首层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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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注册资本达人民币(略)元或以上的企业法人,因意向方违约原因导致双方之间截至挂牌截止日仍存在诉讼、未结清的违约责任等经济纠纷的不得参与。
1.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仅有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应租保证金的意向方,经批准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选择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方式为:交易双方以挂牌最低限价作为成交价格签订租赁合同。
2.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有2家或以上符合资格且至少2家意向方缴纳应租保证金的,选择招投标交易方式。
3.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有2家或以上符合资格但只有1家意向方缴纳应租保证金的,经批准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选择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方式为:交易双方以挂牌最低限价作为成交价格签订租赁合同。
4.应租人须携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5.对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意向承租人,通知其向出租人( (略) )交纳招租保证金。
6.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应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通知其购买招租文件。
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含墙体)。
8.出租人不保证该房屋现有消防设施(含消防出口、消防栓、消防用水等)符合现有消防规定,如需整改的,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的费用以及出租人不保证该房屋能办理租赁备案及现有的相关资料符合(略)方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要求。承租人在办理上述证照的过程中,出租人只提供经营证照复印件及出租房屋现有的产权资料复印件。承租人不得以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出租人不能提供其它资料为由向出租人追究法律责任及索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9.承租人需承担该房屋改造装修费用及租赁期内的所有经营费用及税费。
10.承租人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11.若出租人需对租赁房屋所在大楼的消防楼梯进行改造的,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腾退消防楼梯改造所需的位置,承租面积及租金作相应减少,改造期间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2.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要提供全部股东的个人担保。
1.若出租人需对租赁房屋所在大楼进行升级改造,需封闭大楼外立面或租赁房屋通行通道的,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升级改造期间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若需要占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除占用期间的相应面积租金免交之外,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2.若出租人需对租赁房屋所在大楼的排水、排污管道设施进行整改,需要使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腾出排水、排污管道设施整改所需的位置,整改使用期间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3.房屋出租面积为134.48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18.92平方米,未办理产权面积115.56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旅业。未办理产权面积位于租赁房屋的东北面,可能会对承租人装修改造及报建审批、物业使用等造成一定的影响,承租人需自行评估及承担相关风险,承租人已充分知悉上述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并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扣减租金及其它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需对未办理产权面积拆除或部分拆除时,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腾退所需的位置,承租面积及租金作相应减少,拆除期间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4.承租人不得整体转租或整体委托经营,如需分租,应事先将分租合同文本交出租人审核,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分租合同期限不得超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以及经营范围,水、电等费用收 (略) 供水、供电等部门执行的标准(含税)计算,涉及相关公用设施损耗费用须分摊的,应在平等、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不得擅自加价或变相加价收费。分租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经营范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如有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分租户需同意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分租合同,且明确约定出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的条款等。承租人应在分租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将分租合同、分租户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分租申请报告、分租合同、分租户身份证明等交出租方备案并进行定期动态更新,否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承租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在转租或分租行为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物业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如承租人分租给同一次承租人的出租面积超过本房屋出租面积50%(即67.25平方米或以上),承租人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意向承租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注册资本达人民币(略)元或以上的企业法人,因意向方违约原因导致双方之间截至挂牌截止日仍存在诉讼、未结清的违约责任等经济纠纷的不得参与。
1.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仅有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应租保证金的意向方,经批准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选择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方式为:交易双方以挂牌最低限价作为成交价格签订租赁合同。
2.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有2家或以上符合资格且至少2家意向方缴纳应租保证金的,选择招投标交易方式。
3.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有2家或以上符合资格但只有1家意向方缴纳应租保证金的,经批准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选择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方式为:交易双方以挂牌最低限价作为成交价格签订租赁合同。
4.应租人须携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5.对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意向承租人,通知其向出租人( (略) )交纳招租保证金。
6.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应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通知其购买招租文件。
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含墙体)。
8.出租人不保证该房屋现有消防设施(含消防出口、消防栓、消防用水等)符合现有消防规定,如需整改的,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的费用以及出租人不保证该房屋能办理租赁备案及现有的相关资料符合(略)方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要求。承租人在办理上述证照的过程中,出租人只提供经营证照复印件及出租房屋现有的产权资料复印件。承租人不得以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出租人不能提供其它资料为由向出租人追究法律责任及索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9.承租人需承担该房屋改造装修费用及租赁期内的所有经营费用及税费。
10.承租人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11.若出租人需对租赁房屋所在大楼的消防楼梯进行改造的,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腾退消防楼梯改造所需的位置,承租面积及租金作相应减少,改造期间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2.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要提供全部股东的个人担保。
1.若出租人需对租赁房屋所在大楼进行升级改造,需封闭大楼外立面或租赁房屋通行通道的,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升级改造期间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若需要占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除占用期间的相应面积租金免交之外,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2.若出租人需对租赁房屋所在大楼的排水、排污管道设施进行整改,需要使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腾出排水、排污管道设施整改所需的位置,整改使用期间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3.房屋出租面积为134.48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18.92平方米,未办理产权面积115.56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旅业。未办理产权面积位于租赁房屋的东北面,可能会对承租人装修改造及报建审批、物业使用等造成一定的影响,承租人需自行评估及承担相关风险,承租人已充分知悉上述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并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扣减租金及其它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需对未办理产权面积拆除或部分拆除时,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腾退所需的位置,承租面积及租金作相应减少,拆除期间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4.承租人不得整体转租或整体委托经营,如需分租,应事先将分租合同文本交出租人审核,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分租合同期限不得超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以及经营范围,水、电等费用收 (略) 供水、供电等部门执行的标准(含税)计算,涉及相关公用设施损耗费用须分摊的,应在平等、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不得擅自加价或变相加价收费。分租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经营范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如有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分租户需同意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分租合同,且明确约定出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的条款等。承租人应在分租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将分租合同、分租户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分租申请报告、分租合同、分租户身份证明等交出租方备案并进行定期动态更新,否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承租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在转租或分租行为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物业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如承租人分租给同一次承租人的出租面积超过本房屋出租面积50%(即67.25平方米或以上),承租人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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