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置的海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津B15895
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置的海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津B15895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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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置的海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津B158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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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10.1 | 账面价值(万元) | 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车辆产权属证书齐全,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3、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4、本项目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前,如有车辆违章记录由转让方负责,涉及车辆验车、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及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5、车辆由于长期存放可能存在车胎漏汽、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或因机器损坏已无法行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损坏、缺失等问题,本次转让车辆按现状转让。 6、如转让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其他相关车辆识别代码因腐蚀或其他原因导致字迹模糊无法拓印,经车籍单位配合可办理正规重新打刻手续的,不子退车及补偿。 7、对于转让车辆本地(异地)落籍或本地(异地)迁出等相关要求,竞买人提前自行了解查询落籍(迁出)地要求,如因落籍(迁出)问题无法办理的,不予退车及赔偿。 8、本次转让标的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由受让方自 (略) 理,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将转让车辆以及相关资料交付给受让方。车辆交接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如受让方不配合车籍单位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方有权单方撤销《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车辆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受让方应在竞买前充分自行了解车辆状况及相关税费、违章罚款,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认可车辆现状并承担相 (略) 理结果及责任。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车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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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核(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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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6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梁学娟 | 成立日期 | 2001-01-16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46B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董事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63N | |||||||||
批准单位 | 核工业理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8-3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核院党纪要【2024】15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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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1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披露事项、挂牌公告等以及向转让方了解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此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将*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本项目挂牌公告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接到天津产权的签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提出任何主张;(4)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 (略) 理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5)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过户的相关政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本项目成交,转、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 7、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过户费、补办证件费用、以及车辆可能存在欠缴的车船费、保险费、年检费等相关税费)。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受让方承担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至完成车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意外事故,车辆损失等相关责任与费用。转让方承担移交办理过户手 (略) 理的违章事宜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8、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子接待。(看样联系人:齐先生 电话: * ) 9、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03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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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置的海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津B158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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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10.1 | 账面价值(万元) | 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车辆产权属证书齐全,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3、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4、本项目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前,如有车辆违章记录由转让方负责,涉及车辆验车、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及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5、车辆由于长期存放可能存在车胎漏汽、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或因机器损坏已无法行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损坏、缺失等问题,本次转让车辆按现状转让。 6、如转让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其他相关车辆识别代码因腐蚀或其他原因导致字迹模糊无法拓印,经车籍单位配合可办理正规重新打刻手续的,不子退车及补偿。 7、对于转让车辆本地(异地)落籍或本地(异地)迁出等相关要求,竞买人提前自行了解查询落籍(迁出)地要求,如因落籍(迁出)问题无法办理的,不予退车及赔偿。 8、本次转让标的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由受让方自 (略) 理,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将转让车辆以及相关资料交付给受让方。车辆交接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如受让方不配合车籍单位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方有权单方撤销《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车辆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受让方应在竞买前充分自行了解车辆状况及相关税费、违章罚款,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认可车辆现状并承担相 (略) 理结果及责任。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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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核(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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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6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梁学娟 | 成立日期 | 2001-01-16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46B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董事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63N | |||||||||
批准单位 | 核工业理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8-3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核院党纪要【2024】15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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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1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披露事项、挂牌公告等以及向转让方了解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此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将*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本项目挂牌公告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接到天津产权的签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提出任何主张;(4)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 (略) 理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5)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过户的相关政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本项目成交,转、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 7、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过户费、补办证件费用、以及车辆可能存在欠缴的车船费、保险费、年检费等相关税费)。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受让方承担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至完成车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意外事故,车辆损失等相关责任与费用。转让方承担移交办理过户手 (略) 理的违章事宜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8、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子接待。(看样联系人:齐先生 电话: * ) 9、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03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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