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墟一村沙墟涌东面东城场土地第19、20号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墟一村沙墟涌东面东城场土地第19、20号
(略) (略) 桥街
6264.00 元/月/总面积
174.0 ㎡
2024-11-13
5 年
商业,办公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6264元,并从第2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
自公告之日起35个工作日(自2024-11-13至2024-12-31)
土地
(略) (略)
一线街铺,繁华商圈,名企入驻,交通便利,创业首选,可注册办公,产业园/创意园,综合体
(一)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以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
(三)意向承租方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查询结果为准;如意向承租方为涉密单位或非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商事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记录的,则须承诺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四)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拥有优先续租权。
1.本次公开招租,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公示后,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确定租赁价格。
2.若超过1名意向承租方参加的,将采用现场书面竞价方式(竞价时间和地点我司另行通知),以最高有效报价者确定为最终承租方。
1.本次招租只接受由一个主体独立参与,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组成联合体参与。
2.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的,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工商证照等申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且承租方已交纳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不予退还。
5.租赁合同押金按首年3个月租金计算,水电押金按租赁合同首年三个月租金的1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6.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应积极向承租人追索:
(一)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将承租的物业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
(四)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物业的。
7.承租人须承诺: (略) 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要求立即收回场地,承租方必须无条件交还场地,且不得主张任何退场费用,不得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8.不得经营环保部门不允许经营的、会产生大量的油烟垃圾和噪音污染等的行业,不能经营歌舞厅、卡拉OK等娱乐项目、旅业、私人会所、厂房、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仓储及其他污染大、噪音大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行业。
9.场地交付以原承租户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如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超过3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承租方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出租方交付场地之日起生效。
10.附件1《申请书》可在公告期内邮寄至我司,详见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生,电话:#,地址: (略) (略) (略) 158号(番安公司)
(略) (略) 桥街
6264.00 元/月/总面积
174.0 ㎡
2024-11-13
5 年
商业,办公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6264元,并从第2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
自公告之日起35个工作日(自2024-11-13至2024-12-31)
土地
(略) (略)
一线街铺,繁华商圈,名企入驻,交通便利,创业首选,可注册办公,产业园/创意园,综合体
(一)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以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
(三)意向承租方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查询结果为准;如意向承租方为涉密单位或非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商事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记录的,则须承诺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四)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拥有优先续租权。
1.本次公开招租,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公示后,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确定租赁价格。
2.若超过1名意向承租方参加的,将采用现场书面竞价方式(竞价时间和地点我司另行通知),以最高有效报价者确定为最终承租方。
1.本次招租只接受由一个主体独立参与,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组成联合体参与。
2.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的,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工商证照等申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且承租方已交纳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不予退还。
5.租赁合同押金按首年3个月租金计算,水电押金按租赁合同首年三个月租金的1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6.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应积极向承租人追索:
(一)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将承租的物业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
(四)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物业的。
7.承租人须承诺: (略) 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要求立即收回场地,承租方必须无条件交还场地,且不得主张任何退场费用,不得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8.不得经营环保部门不允许经营的、会产生大量的油烟垃圾和噪音污染等的行业,不能经营歌舞厅、卡拉OK等娱乐项目、旅业、私人会所、厂房、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仓储及其他污染大、噪音大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行业。
9.场地交付以原承租户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如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超过3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承租方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出租方交付场地之日起生效。
10.附件1《申请书》可在公告期内邮寄至我司,详见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生,电话:#,地址: (略) (略) (略) 158号(番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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