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出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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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出让公示

公告编号: 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 出让方式: 拍卖
序号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地块所 (略) 划 交易状态 报名时间
1 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2024-11-2 (略) 金华镇北街1号地块 (略) 正在报名 2024-11-14 17:00

2024-12-04 17:00
2 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2024-11-1 (略) 金华镇河边街上段5号地块 (略) 正在报名 2024-11-14 17:00

2024-12-04 17: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上拍卖方 (略) 内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要约条件(见附件),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请查阅“竞买须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增价幅度:(略)元/亩或(略)元/亩的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 (略) 公共 (略) -交易信息栏内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

五、申请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数字证书,并于 2024年12月4日前通过数字证书完成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程序方可参与竞买。网上缴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17:00。此次拍 (略) 上报名。(网上报名及缴纳保证金地址: (略) 公共 (略) -土地矿权)。

经网络电脑系统自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略) 络系统给予申请人确认信息,具 (略) 站提示。

六、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24年12月5日10:0 (略) 公共 (略) 上拍卖。

本次拍卖会采用竞买资格后审制度,所有申请人须在2024年12月5日(14:30-17:00) (略) 提供所有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内容见竞买须知),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备查。竞买成交 (略) 公共 (略) 上下载《成交预确认书》,经审核符合竞买条件的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和成交结果,我局将组织重新出让土地。

七、网上交易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立即发布中 (略) 上出让公告,即刻中 (略) 上出让活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网上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服务器波动等非可控因素, (略) 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 (略) 路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 (略) 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遇见的原因导致地块 (略) 上出让的,我局可依法撤销该地块交易。

网上出让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以银行系统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外, (略) 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土地出让价款的缴款期限详见《 (略) 拍卖出让宗地情况表》(附件)。

2. (略) 址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址:

http://**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自然资 (略)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略) 太和大道中段112号国土大厦)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电话:0825-(略)

十、其他说明

(略) 上注册、报名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 (略) (略) 。

联系电话:0825-(略)

附件: (略) 拍卖出让宗地情况表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略) 2024年拍卖出让宗地情况表

编号

地块位置

土地面积

(亩)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起拍价

(万元/亩)

保证金

(万元)

备注

1

(略) 金华镇河边街上段5号地块

16.1266

商住用地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3.5

≤40%

≥25%

150

750

2

(略) 金华镇北街1号地块

12.0564

商住用地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3.5

≤40%

≥25%

150

550


备注:一、成交总价在(略)元以下(不含(略)元)的,竞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3个月内必须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二、成交总价在(略)元(含(略)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竞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3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80%,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三、成交总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竞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6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80%,12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1个月内交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 (略) (略) 上拍卖方式公开出让2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 (略) 自然资 (略) ,具体组织 (略) 地(矿)产交易服务中心承办。

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详见公告附件

四、拍卖(挂牌)竞买资格及要求

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竞得人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

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17:00时。竞买保证金应缴金额见挂牌出让公告附件。

五、申请程序

1.竞买者必 (略) 公共 (略) (http://**)自助注册银行信息并设置帐号和密码。

2. (略) 上注册、报名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 (略) 公共 (略) ,联系电话:0825-(略)。

拍卖(挂牌)文件包括:

l、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公告;

2、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须知;

3、拍卖(挂牌)出让宗地位置平面图;

4、拍卖(挂牌)出让宗地位置示意图;

5、申请书(成立新公司)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7、授权委托书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书面申请:土地竞买人在拍卖(挂牌)成交后须于2024年12月5日下午14:30-17:00时, (略) 自然资 (略) 报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公司成立有股东[或董事]会则须出据有股[或董事]签名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略) 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中国 (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澳门特 (略) 公证部门公证的中国 (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认证的中国 (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附属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三)资格审查:我局负责对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经审查通过且保证金按期到帐的,方能取得有效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答疑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出让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 (略) 咨询。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的有关价格。

1、起挂价见挂牌出让公告附件;

2、挂牌增价 (略) 公共 (略) 为准;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活动的程序

(一) (略) 公共资 (略) 上拍卖(挂牌)竞价。

(二)网上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服务协议》。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出让人将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

八、竞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采用增价挂牌,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 (略) 上报价,当最高报价4分钟内无人竞价, (略) 公共 (略) 公布竞得人。

(三)本次拍卖(挂牌)设有底价,竞买人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时, (略) 公共 (略) 公示流拍。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 (略) 咨询。申请人应到现场踏勘招标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拍卖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申请人竞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表明,在竞得土地后 (略) 注册登记手续。 (略) 同意后, (略)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认定的无效申请,我局将及时通知有关申请人。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后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活动结束后凭身份证明和保证金缴款 (略) (略) 12楼申请退还保证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发现拍卖活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1.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服务协议》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拍卖(挂牌)成交后竞得人须按以下规定期限缴清成交价款:

成交总价在(略)元以下(不含(略)元)的,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3个月内必须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成交总价在(略)元(含(略)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3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80%,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成交总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6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80%,12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地(矿)产交易手续费的缴纳:

(1)挂牌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法计算。挂牌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按总价款1%收取。

(2)地(矿)交易手续费在拍卖挂牌成交后,按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服务协议》中约定内容办理。

开户行:中国 (略) 射洪支行

收款单位: (略) 地(矿)产交易服务中心

帐号:(略)3561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出让人可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竞得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竞得人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政府批准,撤消其《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损失的,由原竞得人赔偿。

(十三)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 (略) 重新组织出让。

(十四)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五)拍卖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源部第39号)办理


竞 买 申 请 书

(略) 自然资 (略) :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 的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拍卖(挂牌)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 (略) 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拍卖(挂牌)活动,竞 (略) 进行开发建设(开采、勘探), (略) 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签订《出让合同》;

方式一:先与我方签订《出让合同》, (略) 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以新公司的 (略) 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方式二: (略) 签订《出让合同》;

1、新公司出资人及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新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拟成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保证按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如对出让文件和本申请违约,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人代表证明书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

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务

证件号码

身份证□ 护照□

证件号码

身份证□ 护照□

本人授权_________-__(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射国土资公告[ ]____号编号为____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拍卖□挂牌□)活动,全权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宗地□矿□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作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兹证明本委托书系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人签名捺印: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受托人签名捺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射国地确[2021] 号

竞得人:

宗地号:

宗地位置:

(略) 地(矿)产交易中心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射国地确〔2021〕 号

出让方

地 址

竞得人

地 址

成交时间

成交地点

竞得地块位置

竞买标志牌编号

地块面积

平方米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宗地编号

成交单价

万元/亩

地价总额

万元

已交保证金

万元

余款缴付时间

按须知第九条规定付款

出让方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签 字

竞得方法定代表

(授权委托人)

签 字

注:本确认书一式三份,拍卖方、竞得人、 (略) 自然资 (略) 各执一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略) 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____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略) (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__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_____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略) 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略)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_____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 (略) 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 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文本框: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下界限高程

文本框: 粘 贴 线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___ (略) (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规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及空间范围图》和附件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四、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空间位置。

五、合同第七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六、合同第十一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十八条中,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八、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九、本合同由省、 (略) 、 (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公告编号: 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 出让方式: 拍卖
序号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地块所 (略) 划 交易状态 报名时间
1 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2024-11-2 (略) 金华镇北街1号地块 (略) 正在报名 2024-11-14 17:00

2024-12-04 17:00
2 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2024-11-1 (略) 金华镇河边街上段5号地块 (略) 正在报名 2024-11-14 17:00

2024-12-04 17: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射自然资规公(2024)11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上拍卖方 (略) 内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要约条件(见附件),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请查阅“竞买须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增价幅度:(略)元/亩或(略)元/亩的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 (略) 公共 (略) -交易信息栏内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

五、申请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数字证书,并于 2024年12月4日前通过数字证书完成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程序方可参与竞买。网上缴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17:00。此次拍 (略) 上报名。(网上报名及缴纳保证金地址: (略) 公共 (略) -土地矿权)。

经网络电脑系统自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略) 络系统给予申请人确认信息,具 (略) 站提示。

六、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24年12月5日10:0 (略) 公共 (略) 上拍卖。

本次拍卖会采用竞买资格后审制度,所有申请人须在2024年12月5日(14:30-17:00) (略) 提供所有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内容见竞买须知),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备查。竞买成交 (略) 公共 (略) 上下载《成交预确认书》,经审核符合竞买条件的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和成交结果,我局将组织重新出让土地。

七、网上交易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立即发布中 (略) 上出让公告,即刻中 (略) 上出让活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网上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服务器波动等非可控因素, (略) 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 (略) 路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 (略) 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遇见的原因导致地块 (略) 上出让的,我局可依法撤销该地块交易。

网上出让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以银行系统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外, (略) 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土地出让价款的缴款期限详见《 (略) 拍卖出让宗地情况表》(附件)。

2. (略) 址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址:

http://**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自然资 (略)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略) 太和大道中段112号国土大厦)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电话:0825-(略)

十、其他说明

(略) 上注册、报名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 (略) (略) 。

联系电话:0825-(略)

附件: (略) 拍卖出让宗地情况表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略) 2024年拍卖出让宗地情况表

编号

地块位置

土地面积

(亩)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起拍价

(万元/亩)

保证金

(万元)

备注

1

(略) 金华镇河边街上段5号地块

16.1266

商住用地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3.5

≤40%

≥25%

150

750

2

(略) 金华镇北街1号地块

12.0564

商住用地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3.5

≤40%

≥25%

150

550


备注:一、成交总价在(略)元以下(不含(略)元)的,竞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3个月内必须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二、成交总价在(略)元(含(略)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竞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3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80%,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三、成交总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竞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6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80%,12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1个月内交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 (略) (略) 上拍卖方式公开出让2宗(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 (略) 自然资 (略) ,具体组织 (略) 地(矿)产交易服务中心承办。

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详见公告附件

四、拍卖(挂牌)竞买资格及要求

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竞得人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

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17:00时。竞买保证金应缴金额见挂牌出让公告附件。

五、申请程序

1.竞买者必 (略) 公共 (略) (http://**)自助注册银行信息并设置帐号和密码。

2. (略) 上注册、报名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 (略) 公共 (略) ,联系电话:0825-(略)。

拍卖(挂牌)文件包括:

l、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公告;

2、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须知;

3、拍卖(挂牌)出让宗地位置平面图;

4、拍卖(挂牌)出让宗地位置示意图;

5、申请书(成立新公司)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7、授权委托书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书面申请:土地竞买人在拍卖(挂牌)成交后须于2024年12月5日下午14:30-17:00时, (略) 自然资 (略) 报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公司成立有股东[或董事]会则须出据有股[或董事]签名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略) 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中国 (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澳门特 (略) 公证部门公证的中国 (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认证的中国 (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附属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承诺书、预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 (略) 报名成功后下载);

(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三)资格审查:我局负责对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经审查通过且保证金按期到帐的,方能取得有效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答疑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出让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 (略) 咨询。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的有关价格。

1、起挂价见挂牌出让公告附件;

2、挂牌增价 (略) 公共 (略) 为准;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活动的程序

(一) (略) 公共资 (略) 上拍卖(挂牌)竞价。

(二)网上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服务协议》。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出让人将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

八、竞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采用增价挂牌,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 (略) 上报价,当最高报价4分钟内无人竞价, (略) 公共 (略) 公布竞得人。

(三)本次拍卖(挂牌)设有底价,竞买人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时, (略) 公共 (略) 公示流拍。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 (略) 咨询。申请人应到现场踏勘招标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拍卖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申请人竞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表明,在竞得土地后 (略) 注册登记手续。 (略) 同意后, (略)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认定的无效申请,我局将及时通知有关申请人。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后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活动结束后凭身份证明和保证金缴款 (略) (略) 12楼申请退还保证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发现拍卖活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1.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服务协议》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拍卖(挂牌)成交后竞得人须按以下规定期限缴清成交价款:

成交总价在(略)元以下(不含(略)元)的,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3个月内必须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成交总价在(略)元(含(略)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3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80%,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成交总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30%的首付款,6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80%,12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

地(矿)产交易手续费的缴纳:

(1)挂牌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法计算。挂牌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按总价款1%收取。

(2)地(矿)交易手续费在拍卖挂牌成交后,按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服务协议》中约定内容办理。

开户行:中国 (略) 射洪支行

收款单位: (略) 地(矿)产交易服务中心

帐号:(略)3561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出让人可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竞得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竞得人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政府批准,撤消其《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损失的,由原竞得人赔偿。

(十三)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 (略) 重新组织出让。

(十四)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五)拍卖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源部第39号)办理


竞 买 申 请 书

(略) 自然资 (略) :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 的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拍卖(挂牌)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 (略) 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拍卖(挂牌)活动,竞 (略) 进行开发建设(开采、勘探), (略) 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签订《出让合同》;

方式一:先与我方签订《出让合同》, (略) 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以新公司的 (略) 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方式二: (略) 签订《出让合同》;

1、新公司出资人及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新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拟成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保证按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如对出让文件和本申请违约,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人代表证明书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

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务

证件号码

身份证□ 护照□

证件号码

身份证□ 护照□

本人授权_________-__(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射国土资公告[ ]____号编号为____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拍卖□挂牌□)活动,全权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宗地□矿□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作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兹证明本委托书系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人签名捺印: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受托人签名捺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射国地确[2021] 号

竞得人:

宗地号:

宗地位置:

(略) 地(矿)产交易中心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射国地确〔2021〕 号

出让方

地 址

竞得人

地 址

成交时间

成交地点

竞得地块位置

竞买标志牌编号

地块面积

平方米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宗地编号

成交单价

万元/亩

地价总额

万元

已交保证金

万元

余款缴付时间

按须知第九条规定付款

出让方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签 字

竞得方法定代表

(授权委托人)

签 字

注:本确认书一式三份,拍卖方、竞得人、 (略) 自然资 (略) 各执一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略) 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____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略) (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__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_____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略) 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略)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_____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 (略) 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 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文本框: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下界限高程

文本框: 粘 贴 线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___ (略) (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规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及空间范围图》和附件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四、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空间位置。

五、合同第七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六、合同第十一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十八条中,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八、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九、本合同由省、 (略) 、 (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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