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围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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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围路4号


(略)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1次发布)

项目编号龙溪联社交﹝2024﹞(略)号

温馨提示:
1.本项 (略) 上报名(网址:http://**)。
2.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标的物的具体情 (略) (略) 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龙溪联社”)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报名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3.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报名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报名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样本、交易须知、资产现状图或四至图)。报名人应认真了解核实本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报名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关约定以及本交易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 (略) 上竞投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

(略)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受龙溪联社委托,定于2024年12月3日10:00对龙溪联 (略) 4号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进行交易,本交易 (略) 上竞投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单位和人士咨询、报名。
一、交易项目情况
(一)交易资产名称: (略) 4号。
(二)交易资产类型:水浇地。
(三)属于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否
(四)交易资产坐落位置: (略) 4号。
(五)交易资产面积:建筑物(土地)面积共7.99亩,空地面积共 0 亩。其中:证载面积为 0 亩,公摊面积为 0 亩。
风险提示:本交易标的有7.99亩无相关产权登记等资料。
(六)交易资产的数量:1个。
(七)交易资产的用途:水浇地。
(八)交易资产现状情况:闲置。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机构: (略)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二)交易方式:网上竞投
(三)竞得人确定原则:价高者得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3.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其中一方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均不举牌应价的,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
4.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不举牌应价的,则以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如拒绝参与抽签或抽签后确定为竞得人但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经济联 (略) 理。
(四)交易底价、竞价阶梯、租金、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交易底价:¥(略)元/半年起;
2.竞价阶梯:¥1000元/半年/次;
3.租金以实际竞得价为准,租金按半年收取;
4.租金递增方式:租金递增从第7个半年开始, 每6个半年递增10%。
5.交易保证金为¥(略)元(大写:人民币(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在报名截止前(即2024年11月29日18:00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在转账备注填写本交易项目编号。未填写项目编号的视为未交纳成功,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
6.合同履约保证金最终以实际竞得价的半年租金计算,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参与交易时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如竞得人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竞得人违反交易规则、合同约定及放弃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 (略) 理。)
(五)租赁期限:9年(免租期1个月),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六)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报名人的其他要求条件:无。
(七)合同签订
竞得人完成资格审查后,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凭《 (略)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公告约定转给经济联社,由经济联社全 (略) 理;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竞得人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的结果视为无效。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其他纠纷,由双 (略) 置。
(七)资产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当日。
(八)资产交付方式:现场交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 (略) (略) 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三)严格按照耕地使用和保护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使用及经营,租用的农用地要保证农地农用,严禁以设施农业的名义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签署《农药使用告知书》《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如承租方拒绝签署则视作承租方自动放弃该农用地承租资格,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 (略) 理。
(五)租用的农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承租方须按照《 (略) 规划和 (略)  (略) (略) 关于修 (略) 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3〕6号)等文件进行经营。
(六)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如需在合同期内转租或分租,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分租的补充合同,否则作承租 (略) 理,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承租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七)本项目的合同(略)方为: (略) (略) 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11社集体。
(八)租赁年限9年(免租期为1个月),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半年租金,举牌竞价,价高者得。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或规划改造重建,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 (略) 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按城中村更新改造进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的,出租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双方互不补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承租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地块内属于承租方的设施、物品,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出租方有 (略) 置,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经十一经济社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可以改建,但改建后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原建筑面积,一切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如有补偿的,合同期内承租者投入的场内场外装修及原有或改建后的建筑面积和土地补偿全部归第十一经济社所有,承租方新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补偿款按年限摊分,即第1年出租方占10%,承租方占90%;第2年出租方占20%,承租方占80%;第3年出租方占30%,承租方占70%;第4年出租方占40%,承租方占60%;第5年出租方占50%,承租方占50%;第6年出租方占60%,承租方占40%;第7年出租方占70%,承租方占30%;第8年出租方占80%,承租方占20%;第9年出租方占90%,承租方占10%;第10年出租方占100%,承租方占0%;余下的中标期自动作废,中标者不得追讨任何补偿。
(九)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如发生安全生产、伤亡、消防、工伤事故、债权债务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十) (略) 4号农用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下,可在租赁农用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十一) (略) 4号农用地的承租方签订合同时需一次性缴交该地块整改费用(略)元,此整改工程费不计算在租金范围内,承租方在签定合同时将该整改工程费与当期租金同时交到第十一经济社账户。
(十二) (略) 4号的农用地合同租金标准仅为土地使用费用,地上建(构)筑物能否使用,出租方不作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报名事项
(一)本项 (略) 上报名。
报名人请于2024年11月15日9:00至2024年11月28日18:0 (略) (略) 经济 (略) (网址:http://**) (略) 上报名或关注“荔湾三资”微信小程序,点击“交易大厅”模块,选择本 (略) 上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报名资料。
(二)报名人填写报名信息时上传的材料如下,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按照交易公告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三) (略) 或“荔湾三资”小程序点击进入本项目查询报名状态,审查不通过的可在报名期内修改补充报名资料,若逾期补充资料则报名人报名失败。
(四)审查通过的, (略) 或小程序,选择进入本项目,根据页面提示,获取交纳交易保证金账号信息(报名人须在2024年11月29日18:0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上传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审核通过后,完成报名流程,视为报名成功。若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视为报名失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略) 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五)报名人一旦成功报名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项目情况,认可交易标的物现状,了解交易标的物产权、消防、周边环境、 (略) 及存在的瑕疵等详细情况,理解和接受有关交易的全部内容,同意以底价或最终成交价确定竞得人,愿承担参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并愿意按照交易的一切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若报名人未被确认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略) 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六)报名期间所有信息通知将通过短信形式发送到与“广 (略) ”绑定一致的手机号上,请报名人关注好信息动态,平台发送短信到绑定的手机号后,视为通知送达,若报名人没有查看导致报名失败或绑定的手机号有误等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报名人自行承担,与交易服务机构无关。
五、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
报名人在2024年11月29日18:00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将交易保证金转 (略) 经济 (略) 指定的专用账户,并确保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已到账(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交易保证金转账应准确备注本交易项目编号(如:项目编号龙溪联社交﹝2024﹞(略)号)。
每个交易项目对应一个银行账号,一人同时报名不同的交易项目时, (略) 上报名页面提示的银行账号分别转账。(交易保证金只接受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交易保证金,不接受支付宝、微信及现金汇款或存入)
报名人按照上述交易保证金数额一次性全额转账交纳到指定专用账户账号(注意:收款子账号随机生成,每宗交易均不相同,详见报名系统中的账号),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户名与报名名称及实际参加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的,匹配一致则视为成功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银行系统匹配不一致导致保证金无法到达指定账号的,视为交纳交易保证金失败,其错转的交易保证金将在交易项目结束并完成交易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一次性无息 (略) 退还报名人的支付账户。报名人须按要求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填写转账信息并上传交易保证金电子回单,完成交易报名手续。
六、交易竞价
竞投人须在2024年12月3日09:50-09:59前登录 (略) 经济 (略) 或“荔湾三资”小程序进入竞投大厅点击“签到”按钮,未按时进场签到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投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 (略) 理。
交易开始后,竞投人可 (略)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电子交易展示厅进行出价。竞投开始15分钟内竞投人按交易公告要求自由出价,竞价结束前3分钟内无人出价的, (略) 显示的最高出价为当前最高出价;如有竞投人在竞投结束前3分钟内出价,系统自动将出价时长顺延3分钟,等待下一次出价,以此类推,直至无人出价,以最后出价作为本交易项目成交价。(详细交易规则请 (略) 经济 (略) “资料下载”栏目进18:行了解(网址:http://**)。
七、系统 (略) 理方式及责任问题
(一)竞投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安全负责,妥善保 (略) 账户及密码,账户的注册、登录、竞投等所有交易环节应由竞投人本人操作,若委托他人代为操作的,竞投人应及时跟进和确认。任何使用竞投人账户 (略) 的用户, (略) 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投人本人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竞投人自行承担,本交易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网上竞投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由于竞投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
(三)因竞投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 (略) 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
(四)网上竞投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任何原 (略) 上竞投活动被迫停止的,交易服务机构及时暂停、终止或重新另行安排时间组织竞价活动(恢复到交易停止前状态),交易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网上竞投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略) 上竞投活动延期或者改期的,交易服务机构将在第一时间以公告、电话、短信等不少于一种以上形式告知所有竞投人,交易服务机构不对交易项目延期或改期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八、交易结果公示
(一)交易结束后,交易服务机构须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次日起计,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在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相关的实质证据材料,到交易服务机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竞得人须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材料原件到交易服务机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进行报名资料核对,现场签订《 (略)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若竞得人现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现竞得人报名资料与原件不符的或提供虚假材料,本次交易结果作废,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公告约定转经济联社,由经济联社全 (略) 理。
(三)本交易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并无收到任何有效异议,合同签订后,由权属人、合同(略)(略)双方所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法律责任均与交易服务机构无关。
九、联系方式
权属人: (略) 海龙街道龙溪联社第十一经济社
联系人: 黎小姐 联系电话: 020-(略)
交易机构名称: (略)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略) 芳 (略) 路太和街2号
联系电话: 020-(略)
监督机构: (略) (略) (略)
监督电话:020-(略)
本交易一旦报名成功,不得撤回,本交易公告最终解 (略)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所有。
附件:合同样本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4日




合同编号: 交易项目编号:
(略) 经济联社农用地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使用)
出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略) (略) 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11社集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公司/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略)(略)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农用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用地概况
(略)方将 (略) 4号的农用地场地出租给(略)方,该地块面积7.99 亩(耕地XX亩、设施农用地XX亩、其它农用地XX亩),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见附图,附图经(略)(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略)方对(略)方出租的土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 农用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的农用地租赁年限为9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1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略)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 天内,(略)方须一次性向(略)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略)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略)方;如(略)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 (略) 理, (略)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略)方所有,且收回(略)方租赁上述农用地的使用权。如(略)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向(略)方退还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有递增方式;
2.无递增方式;
3.一次性付清方式。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月租金标准
月租金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每月 15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或在合同签订 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略)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2 ‰计算,并与所欠租金一同缴交。如(略)方拖欠(略)方租金达到 30 天,则视作(略)方违约,(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农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同时,(略)方在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归(略)方所有。
(四)本合同签订/天内,(略)方须一次性向(略)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略)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略)方后,(略)方把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略)方。(略)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略)方有权用保证金代(略)方结清水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清水电费的,不足部分由(略)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略)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土地全部交付(略)方使用。
(二)(略)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前,清除租赁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按所租赁的农用地原状归还(略)方。
(三)合同期间,(略)(略)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略)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前,清除租赁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按所租赁的农用地原状归还(略)方。
(四)合同届满或解除、终止合同,(略)方应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该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略)方的设施、物品,逾期七天未自行清理的,视(略)方自愿放弃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的设施、物品,(略)方有 (略) 置。由此而造成(略)方的损失,由(略)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农用地的使用与维护
(一)(略)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改变租用农用地的租赁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略)方应当依法落实耕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三)(略)方向(略)方归还农用地时,农用地有损毁的,(略)方要负责修复。(略)方拒绝修复的,(略)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略)方承担。
(四)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填高或挖深农用地。
(五)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在农用地上搭建设施。经(略)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略)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略)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六)(略)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农用地,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保持农用地环境干净整洁, 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污染农用地生态环境。
(七)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八)租赁期间,农用地的维护管理由(略)方负责,相关费用由(略)方承担。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略)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农用地。如确需转租,须经(略)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作(略) (略) 理,(略)方有权解除单方合同,收回出租的农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
(二)如(略)方经(略)方同意进行转租,(略)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略)(略)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略)方对(略)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略)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略)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略)方与(略)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略)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略)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农用地。(略)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内交(略)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税费缴交
(略)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略)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略)方负责承担。(略)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农用地续租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略)方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略)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略)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交易,在同等条件下,(略)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农用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略)方租用的农用地,城中村改造,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略)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略)方,(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略)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略)方逾期搬迁的,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略)方的设施、物品,视(略)方自愿放弃,(略)方有 (略) 置。相关清理费用由(略)方承担。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归(略)方所有;该土地上一切农作物及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的补偿费归(略)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略)方租赁租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交还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之日。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向(略)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略)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2.(略)方对出租的农用地拥有所有权,并对出租农用地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督促(略)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略)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
3.(略)方有权对(略)方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略)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略)方生产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略)方有权要求(略)方限期整改。(略)方未能限期整改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略)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略)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配合(略)方办理相关项目申报手续。
6.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交给(略)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缴交月租金的/ %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7.未经(略)方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金额。
(二)(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农用地,享有租赁农用地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
2.承诺租赁的农用地仅作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否则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3. 对租赁的农用地只有使用权。未经(略)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租赁的农用地。
4.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地块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征得(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略)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略)方自行承担。
5.可在租赁农用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略)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所搭建的建筑物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同时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6.严格按以下要求使用和保护耕地:
(1)确保所承租的耕地面积不变;
(2)严格按照耕地使用的法规政策要求使用和经营所承租的耕地,严禁新增违规使用耕地、土地违法等行为,并确保所承租耕地不受破坏;
(3)自觉接受经济联社、街 (略) 、区规 (略) 、区 (略) 对耕地使用的巡查监管;
(4)及时整改、消除所承租耕地上新增违规使用耕地、土地违法等问题。
7.自行负责在租赁农用地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8.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税费等费用,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9.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10.不得用租赁的农用地抵偿债务或进行抵押贷款。
11.不得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2.(略)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未能将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交给(略)方使用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略)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13.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接受和配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若(略)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和配合(略)方的安全监督检查,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略)方,当(略)方对(略)方存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后,(略)方须按照(略)方文字或口头的整改要求,及时纠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略)方未履行检查职责或未发现隐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由(略)方承担主要责任。(略)方未能按照(略)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略)(略)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略)方违约,(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同时有权追究(略)方造成(略)方的经济损失: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略)方书面同意转租、出借所承租土地的;
3.发生违规使用耕地、土地违法、损坏承租农用地等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略)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土地用途的;
5.未经(略)方书面同意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设构筑物的;
6.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略)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略)方造成损失的;
8.拖欠租金30天以上(含本数);
9.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
10.有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中约定(略)方义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城中村改造、(略)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土地,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 (略) 管理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略)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略)方,(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略)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略)方赔偿损失:
1.(略)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交付租赁标的,逾期超过 日(含本数);
2.(略)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略)方的生产经营,致使(略)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
1.(略)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略)方支付租金,逾期超过 日(含本数);
2.(略)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中约定(略)方违约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略)方所在 (略)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 (略) (略) 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三)严格按照耕地使用和保护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使用及经营,租用的农用地要保证农地农用,严禁以设施农业的名义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签署《农药使用告知书》《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如承租方拒绝签署则视作承租方自动放弃该农用地承租资格,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 (略) 理。
(五)租用的农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承租方须按照《 (略) 规划和 (略)  (略) (略) 关于修 (略) 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3〕6号)等文件进行经营。
(六)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如需在合同期内转租或分租,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分租的补充合同,否则作承租 (略) 理,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承租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七)本项目的合同(略)方为: (略) (略) 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11社集体。
(八)租赁年限9年(免租期为1个月),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半年租金,举牌竞价,价高者得。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或规划改造重建,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 (略) 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按城中村更新改造进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的,出租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双方互不补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承租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地块内属于承租方的设施、物品,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出租方有 (略) 置,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经十一经济社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可以改建,但改建后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原建筑面积,一切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如有补偿的,合同期内承租者投入的场内场外装修及原有或改建后的建筑面积和土地补偿全部归第十一经济社所有,承租方新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补偿款按年限摊分,即第1年出租方占10%,承租方占90%;第2年出租方占20%,承租方占80%;第3年出租方占30%,承租方占70%;第4年出租方占40%,承租方占60%;第5年出租方占50%,承租方占50%;第6年出租方占60%,承租方占40%;第7年出租方占70%,承租方占30%;第8年出租方占80%,承租方占20%;第9年出租方占90%,承租方占10%;第10年出租方占100%,承租方占0%;余下的中标期自动作废,中标者不得追讨任何补偿。
(九)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如发生安全生产、伤亡、消防、工伤事故、债权债务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十) (略) 4号农用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下,可在租赁农用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十一) (略) 4号农用地的承租方签订合同时需一次性缴交该地块整改费用(略)元,此整改工程费不计算在租金范围内,承租方在签定合同时将该整改工程费与当期租金同时交到第十一经济社账户。
(十二) (略) 4号的农用地合同租金标准仅为土地使用费用,地上建(构)筑物能否使用,出租方不作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合同一式(略)份,(略)(略)方双方各执(略)份,经济联社存档(略)份,属地街 (略) 备案(略)份,区农经中心备案(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略)(略)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图


















合同签署人
(略)方
(略)方
单位名称(盖章):
(略) 海龙街龙溪联社第十一经济社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略) (略) 海龙街龙溪大沙村422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梁泳辉(略)633
梁锦煊(略)6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梁泳辉(略)
梁锦煊(略)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见证人
签名:





日期:

(略)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1次发布)

项目编号龙溪联社交﹝2024﹞(略)号

温馨提示:
1.本项 (略) 上报名(网址:http://**)。
2.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标的物的具体情 (略) (略) 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龙溪联社”)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报名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3.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报名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报名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样本、交易须知、资产现状图或四至图)。报名人应认真了解核实本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报名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关约定以及本交易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 (略) 上竞投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

(略)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受龙溪联社委托,定于2024年12月3日10:00对龙溪联 (略) 4号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进行交易,本交易 (略) 上竞投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单位和人士咨询、报名。
一、交易项目情况
(一)交易资产名称: (略) 4号。
(二)交易资产类型:水浇地。
(三)属于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否
(四)交易资产坐落位置: (略) 4号。
(五)交易资产面积:建筑物(土地)面积共7.99亩,空地面积共 0 亩。其中:证载面积为 0 亩,公摊面积为 0 亩。
风险提示:本交易标的有7.99亩无相关产权登记等资料。
(六)交易资产的数量:1个。
(七)交易资产的用途:水浇地。
(八)交易资产现状情况:闲置。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机构: (略)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二)交易方式:网上竞投
(三)竞得人确定原则:价高者得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3.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其中一方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均不举牌应价的,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
4.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不举牌应价的,则以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如拒绝参与抽签或抽签后确定为竞得人但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经济联 (略) 理。
(四)交易底价、竞价阶梯、租金、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交易底价:¥(略)元/半年起;
2.竞价阶梯:¥1000元/半年/次;
3.租金以实际竞得价为准,租金按半年收取;
4.租金递增方式:租金递增从第7个半年开始, 每6个半年递增10%。
5.交易保证金为¥(略)元(大写:人民币(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在报名截止前(即2024年11月29日18:00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在转账备注填写本交易项目编号。未填写项目编号的视为未交纳成功,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
6.合同履约保证金最终以实际竞得价的半年租金计算,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参与交易时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如竞得人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竞得人违反交易规则、合同约定及放弃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 (略) 理。)
(五)租赁期限:9年(免租期1个月),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六)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报名人的其他要求条件:无。
(七)合同签订
竞得人完成资格审查后,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凭《 (略)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公告约定转给经济联社,由经济联社全 (略) 理;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竞得人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的结果视为无效。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其他纠纷,由双 (略) 置。
(七)资产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当日。
(八)资产交付方式:现场交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 (略) (略) 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三)严格按照耕地使用和保护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使用及经营,租用的农用地要保证农地农用,严禁以设施农业的名义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签署《农药使用告知书》《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如承租方拒绝签署则视作承租方自动放弃该农用地承租资格,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 (略) 理。
(五)租用的农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承租方须按照《 (略) 规划和 (略)  (略) (略) 关于修 (略) 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3〕6号)等文件进行经营。
(六)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如需在合同期内转租或分租,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分租的补充合同,否则作承租 (略) 理,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承租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七)本项目的合同(略)方为: (略) (略) 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11社集体。
(八)租赁年限9年(免租期为1个月),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半年租金,举牌竞价,价高者得。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或规划改造重建,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 (略) 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按城中村更新改造进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的,出租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双方互不补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承租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地块内属于承租方的设施、物品,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出租方有 (略) 置,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经十一经济社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可以改建,但改建后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原建筑面积,一切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如有补偿的,合同期内承租者投入的场内场外装修及原有或改建后的建筑面积和土地补偿全部归第十一经济社所有,承租方新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补偿款按年限摊分,即第1年出租方占10%,承租方占90%;第2年出租方占20%,承租方占80%;第3年出租方占30%,承租方占70%;第4年出租方占40%,承租方占60%;第5年出租方占50%,承租方占50%;第6年出租方占60%,承租方占40%;第7年出租方占70%,承租方占30%;第8年出租方占80%,承租方占20%;第9年出租方占90%,承租方占10%;第10年出租方占100%,承租方占0%;余下的中标期自动作废,中标者不得追讨任何补偿。
(九)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如发生安全生产、伤亡、消防、工伤事故、债权债务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十) (略) 4号农用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下,可在租赁农用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十一) (略) 4号农用地的承租方签订合同时需一次性缴交该地块整改费用(略)元,此整改工程费不计算在租金范围内,承租方在签定合同时将该整改工程费与当期租金同时交到第十一经济社账户。
(十二) (略) 4号的农用地合同租金标准仅为土地使用费用,地上建(构)筑物能否使用,出租方不作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报名事项
(一)本项 (略) 上报名。
报名人请于2024年11月15日9:00至2024年11月28日18:0 (略) (略) 经济 (略) (网址:http://**) (略) 上报名或关注“荔湾三资”微信小程序,点击“交易大厅”模块,选择本 (略) 上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报名资料。
(二)报名人填写报名信息时上传的材料如下,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按照交易公告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三) (略) 或“荔湾三资”小程序点击进入本项目查询报名状态,审查不通过的可在报名期内修改补充报名资料,若逾期补充资料则报名人报名失败。
(四)审查通过的, (略) 或小程序,选择进入本项目,根据页面提示,获取交纳交易保证金账号信息(报名人须在2024年11月29日18:0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上传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审核通过后,完成报名流程,视为报名成功。若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视为报名失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略) 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五)报名人一旦成功报名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项目情况,认可交易标的物现状,了解交易标的物产权、消防、周边环境、 (略) 及存在的瑕疵等详细情况,理解和接受有关交易的全部内容,同意以底价或最终成交价确定竞得人,愿承担参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并愿意按照交易的一切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若报名人未被确认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略) 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六)报名期间所有信息通知将通过短信形式发送到与“广 (略) ”绑定一致的手机号上,请报名人关注好信息动态,平台发送短信到绑定的手机号后,视为通知送达,若报名人没有查看导致报名失败或绑定的手机号有误等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报名人自行承担,与交易服务机构无关。
五、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
报名人在2024年11月29日18:00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将交易保证金转 (略) 经济 (略) 指定的专用账户,并确保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已到账(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交易保证金转账应准确备注本交易项目编号(如:项目编号龙溪联社交﹝2024﹞(略)号)。
每个交易项目对应一个银行账号,一人同时报名不同的交易项目时, (略) 上报名页面提示的银行账号分别转账。(交易保证金只接受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交易保证金,不接受支付宝、微信及现金汇款或存入)
报名人按照上述交易保证金数额一次性全额转账交纳到指定专用账户账号(注意:收款子账号随机生成,每宗交易均不相同,详见报名系统中的账号),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户名与报名名称及实际参加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的,匹配一致则视为成功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银行系统匹配不一致导致保证金无法到达指定账号的,视为交纳交易保证金失败,其错转的交易保证金将在交易项目结束并完成交易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一次性无息 (略) 退还报名人的支付账户。报名人须按要求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填写转账信息并上传交易保证金电子回单,完成交易报名手续。
六、交易竞价
竞投人须在2024年12月3日09:50-09:59前登录 (略) 经济 (略) 或“荔湾三资”小程序进入竞投大厅点击“签到”按钮,未按时进场签到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投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 (略) 理。
交易开始后,竞投人可 (略)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电子交易展示厅进行出价。竞投开始15分钟内竞投人按交易公告要求自由出价,竞价结束前3分钟内无人出价的, (略) 显示的最高出价为当前最高出价;如有竞投人在竞投结束前3分钟内出价,系统自动将出价时长顺延3分钟,等待下一次出价,以此类推,直至无人出价,以最后出价作为本交易项目成交价。(详细交易规则请 (略) 经济 (略) “资料下载”栏目进18:行了解(网址:http://**)。
七、系统 (略) 理方式及责任问题
(一)竞投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安全负责,妥善保 (略) 账户及密码,账户的注册、登录、竞投等所有交易环节应由竞投人本人操作,若委托他人代为操作的,竞投人应及时跟进和确认。任何使用竞投人账户 (略) 的用户, (略) 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投人本人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竞投人自行承担,本交易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网上竞投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由于竞投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
(三)因竞投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 (略) 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
(四)网上竞投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任何原 (略) 上竞投活动被迫停止的,交易服务机构及时暂停、终止或重新另行安排时间组织竞价活动(恢复到交易停止前状态),交易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网上竞投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略) 上竞投活动延期或者改期的,交易服务机构将在第一时间以公告、电话、短信等不少于一种以上形式告知所有竞投人,交易服务机构不对交易项目延期或改期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八、交易结果公示
(一)交易结束后,交易服务机构须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次日起计,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在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相关的实质证据材料,到交易服务机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竞得人须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材料原件到交易服务机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进行报名资料核对,现场签订《 (略)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若竞得人现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现竞得人报名资料与原件不符的或提供虚假材料,本次交易结果作废,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公告约定转经济联社,由经济联社全 (略) 理。
(三)本交易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并无收到任何有效异议,合同签订后,由权属人、合同(略)(略)双方所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法律责任均与交易服务机构无关。
九、联系方式
权属人: (略) 海龙街道龙溪联社第十一经济社
联系人: 黎小姐 联系电话: 020-(略)
交易机构名称: (略)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略) 芳 (略) 路太和街2号
联系电话: 020-(略)
监督机构: (略) (略) (略)
监督电话:020-(略)
本交易一旦报名成功,不得撤回,本交易公告最终解 (略)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所有。
附件:合同样本

(略) 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4日




合同编号: 交易项目编号:
(略) 经济联社农用地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使用)
出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略) (略) 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11社集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公司/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略)(略)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农用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用地概况
(略)方将 (略) 4号的农用地场地出租给(略)方,该地块面积7.99 亩(耕地XX亩、设施农用地XX亩、其它农用地XX亩),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见附图,附图经(略)(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略)方对(略)方出租的土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 农用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的农用地租赁年限为9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1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略)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 天内,(略)方须一次性向(略)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略)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略)方;如(略)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 (略) 理, (略)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略)方所有,且收回(略)方租赁上述农用地的使用权。如(略)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向(略)方退还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有递增方式;
2.无递增方式;
3.一次性付清方式。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月租金标准
月租金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每月 15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或在合同签订 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略)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2 ‰计算,并与所欠租金一同缴交。如(略)方拖欠(略)方租金达到 30 天,则视作(略)方违约,(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农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同时,(略)方在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归(略)方所有。
(四)本合同签订/天内,(略)方须一次性向(略)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略)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略)方后,(略)方把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略)方。(略)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略)方有权用保证金代(略)方结清水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清水电费的,不足部分由(略)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略)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土地全部交付(略)方使用。
(二)(略)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前,清除租赁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按所租赁的农用地原状归还(略)方。
(三)合同期间,(略)(略)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略)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前,清除租赁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按所租赁的农用地原状归还(略)方。
(四)合同届满或解除、终止合同,(略)方应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该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略)方的设施、物品,逾期七天未自行清理的,视(略)方自愿放弃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的设施、物品,(略)方有 (略) 置。由此而造成(略)方的损失,由(略)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农用地的使用与维护
(一)(略)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改变租用农用地的租赁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略)方应当依法落实耕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三)(略)方向(略)方归还农用地时,农用地有损毁的,(略)方要负责修复。(略)方拒绝修复的,(略)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略)方承担。
(四)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填高或挖深农用地。
(五)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在农用地上搭建设施。经(略)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略)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略)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六)(略)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农用地,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保持农用地环境干净整洁, 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污染农用地生态环境。
(七)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八)租赁期间,农用地的维护管理由(略)方负责,相关费用由(略)方承担。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略)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农用地。如确需转租,须经(略)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作(略) (略) 理,(略)方有权解除单方合同,收回出租的农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
(二)如(略)方经(略)方同意进行转租,(略)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略)(略)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略)方对(略)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略)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略)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略)方与(略)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略)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略)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农用地。(略)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内交(略)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税费缴交
(略)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略)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略)方负责承担。(略)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农用地续租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略)方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略)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略)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交易,在同等条件下,(略)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农用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略)方租用的农用地,城中村改造,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略)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略)方,(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略)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略)方逾期搬迁的,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略)方的设施、物品,视(略)方自愿放弃,(略)方有 (略) 置。相关清理费用由(略)方承担。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归(略)方所有;该土地上一切农作物及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的补偿费归(略)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略)方租赁租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交还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之日。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向(略)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略)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2.(略)方对出租的农用地拥有所有权,并对出租农用地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督促(略)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略)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
3.(略)方有权对(略)方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略)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略)方生产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略)方有权要求(略)方限期整改。(略)方未能限期整改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略)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略)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配合(略)方办理相关项目申报手续。
6.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交给(略)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缴交月租金的/ %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7.未经(略)方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金额。
(二)(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农用地,享有租赁农用地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
2.承诺租赁的农用地仅作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否则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3. 对租赁的农用地只有使用权。未经(略)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租赁的农用地。
4.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地块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征得(略)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略)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略)方自行承担。
5.可在租赁农用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略)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所搭建的建筑物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同时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6.严格按以下要求使用和保护耕地:
(1)确保所承租的耕地面积不变;
(2)严格按照耕地使用的法规政策要求使用和经营所承租的耕地,严禁新增违规使用耕地、土地违法等行为,并确保所承租耕地不受破坏;
(3)自觉接受经济联社、街 (略) 、区规 (略) 、区 (略) 对耕地使用的巡查监管;
(4)及时整改、消除所承租耕地上新增违规使用耕地、土地违法等问题。
7.自行负责在租赁农用地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8.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税费等费用,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9.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10.不得用租赁的农用地抵偿债务或进行抵押贷款。
11.不得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2.(略)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未能将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交给(略)方使用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略)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13.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接受和配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若(略)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和配合(略)方的安全监督检查,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略)方,当(略)方对(略)方存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后,(略)方须按照(略)方文字或口头的整改要求,及时纠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略)方未履行检查职责或未发现隐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由(略)方承担主要责任。(略)方未能按照(略)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略)(略)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略)方违约,(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同时有权追究(略)方造成(略)方的经济损失: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略)方书面同意转租、出借所承租土地的;
3.发生违规使用耕地、土地违法、损坏承租农用地等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略)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土地用途的;
5.未经(略)方书面同意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设构筑物的;
6.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略)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略)方造成损失的;
8.拖欠租金30天以上(含本数);
9.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
10.有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中约定(略)方义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城中村改造、(略)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土地,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 (略) 管理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略)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略)方,(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略)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略)方赔偿损失:
1.(略)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交付租赁标的,逾期超过 日(含本数);
2.(略)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略)方的生产经营,致使(略)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略)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
1.(略)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略)方支付租金,逾期超过 日(含本数);
2.(略)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中约定(略)方违约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略)方所在 (略)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 (略) (略) 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三)严格按照耕地使用和保护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使用及经营,租用的农用地要保证农地农用,严禁以设施农业的名义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签署《农药使用告知书》《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如承租方拒绝签署则视作承租方自动放弃该农用地承租资格,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 (略) 理。
(五)租用的农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承租方须按照《 (略) 规划和 (略)  (略) (略) 关于修 (略) 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3〕6号)等文件进行经营。
(六)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如需在合同期内转租或分租,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分租的补充合同,否则作承租 (略) 理,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承租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七)本项目的合同(略)方为: (略) (略) 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11社集体。
(八)租赁年限9年(免租期为1个月),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半年租金,举牌竞价,价高者得。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或规划改造重建,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 (略) 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按城中村更新改造进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的,出租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双方互不补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承租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地块内属于承租方的设施、物品,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出租方有 (略) 置,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经十一经济社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可以改建,但改建后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原建筑面积,一切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如有补偿的,合同期内承租者投入的场内场外装修及原有或改建后的建筑面积和土地补偿全部归第十一经济社所有,承租方新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补偿款按年限摊分,即第1年出租方占10%,承租方占90%;第2年出租方占20%,承租方占80%;第3年出租方占30%,承租方占70%;第4年出租方占40%,承租方占60%;第5年出租方占50%,承租方占50%;第6年出租方占60%,承租方占40%;第7年出租方占70%,承租方占30%;第8年出租方占80%,承租方占20%;第9年出租方占90%,承租方占10%;第10年出租方占100%,承租方占0%;余下的中标期自动作废,中标者不得追讨任何补偿。
(九)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如发生安全生产、伤亡、消防、工伤事故、债权债务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十) (略) 4号农用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下,可在租赁农用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十一) (略) 4号农用地的承租方签订合同时需一次性缴交该地块整改费用(略)元,此整改工程费不计算在租金范围内,承租方在签定合同时将该整改工程费与当期租金同时交到第十一经济社账户。
(十二) (略) 4号的农用地合同租金标准仅为土地使用费用,地上建(构)筑物能否使用,出租方不作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合同一式(略)份,(略)(略)方双方各执(略)份,经济联社存档(略)份,属地街 (略) 备案(略)份,区农经中心备案(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略)(略)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图


















合同签署人
(略)方
(略)方
单位名称(盖章):
(略) 海龙街龙溪联社第十一经济社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略) (略) 海龙街龙溪大沙村422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梁泳辉(略)633
梁锦煊(略)6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梁泳辉(略)
梁锦煊(略)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见证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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