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拟处置津油1船舶一艘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拟处置津油1船舶一艘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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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津油1船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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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27 | |||||||||
评估值(万元) | 358.047 | 账面价值(万元) | 357.*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无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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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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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自 (略) (天津 (略)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冯爱民 | 成立日期 | 1982-11-15 | |||||||||
注册资本 | 20,*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28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为外轮、远洋船舶、沿海、内河水上船舶及港口生产用供应成品油及淡水;通过总公司开展船用成品油的进出口及与国外换油业务;利用油库基地和设备对外开展船用润滑油来料加工业务; (略) 代供船用成品油;成品油及化工液体的仓储、运输;国内外船舶油料、淡水、柴油、润滑油供应业务;石油制品的装卸、中转、仓储、和运输业务;船舶、设备租赁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略) 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运输工具用柴油批发;劳务服务;房屋租赁;质检技术服务;无储存经营汽油、天然气[富含*烷的];船舶港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XA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0-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设备转让申请表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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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2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登记时须将交易保证金*元缴纳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此次转让的设备以现场实物为准,由转让方人员交底,转让资产明细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的,不影响此次资产转让的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和设备固定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交底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转让方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函》。 3、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或办理摘牌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设备项目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设备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设备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设备品质、使用性能及机器设备完整性不作保证。 4、若在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在接到天津 (略) 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安全环保协议》,并同时将剩余交易款交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同时与转让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的。 (5)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支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 6、项目成交后,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应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5%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刘振武,联系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8、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完成付款,标的物物权和损毁、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负责转运施工工作,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完成付款之日起三十(30) 个自然日内全部完成。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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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津油1船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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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27 | |||||||||
评估值(万元) | 358.047 | 账面价值(万元) | 357.*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无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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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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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自 (略) (天津 (略)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冯爱民 | 成立日期 | 1982-11-15 | |||||||||
注册资本 | 20,*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28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为外轮、远洋船舶、沿海、内河水上船舶及港口生产用供应成品油及淡水;通过总公司开展船用成品油的进出口及与国外换油业务;利用油库基地和设备对外开展船用润滑油来料加工业务; (略) 代供船用成品油;成品油及化工液体的仓储、运输;国内外船舶油料、淡水、柴油、润滑油供应业务;石油制品的装卸、中转、仓储、和运输业务;船舶、设备租赁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略) 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运输工具用柴油批发;劳务服务;房屋租赁;质检技术服务;无储存经营汽油、天然气[富含*烷的];船舶港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XA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0-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设备转让申请表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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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2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登记时须将交易保证金*元缴纳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此次转让的设备以现场实物为准,由转让方人员交底,转让资产明细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的,不影响此次资产转让的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和设备固定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交底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转让方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函》。 3、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或办理摘牌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设备项目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设备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设备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设备品质、使用性能及机器设备完整性不作保证。 4、若在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在接到天津 (略) 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安全环保协议》,并同时将剩余交易款交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同时与转让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的。 (5)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支付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 6、项目成交后,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应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5%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刘振武,联系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8、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完成付款,标的物物权和损毁、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负责转运施工工作,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完成付款之日起三十(30) 个自然日内全部完成。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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