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拥有的53台塔式起重机、23台施工升降机转让项目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拥有的53台塔式起重机、23台施工升降机转让项目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拥有的53台塔式起重机、23台施工升降机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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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ZC# | 监测编号 | GR2024# |
转让底价 | 515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1-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28 |
项目概述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拥有的53台塔式起重机、23台施工升降机转让项目 |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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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标的描述 | 中国建 (略) 拥有的53台塔式起重机、23台施工升降机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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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北京国融兴华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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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08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评估价格(万元) | 510.96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建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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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9U | (略) | 河南省/ (略)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 经营规模 | 大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郭建军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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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略) 上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03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踏勘人员签字,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单位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参与资格。 4.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拍卖佣金和部分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5. (略) 置范围以提供的《资产清单》为基础,在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未列入《资产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资产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 (略) 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6.自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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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史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0371-#、#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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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拥有的53台塔式起重机、23台施工升降机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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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ZC# | 监测编号 | GR2024# |
转让底价 | 515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1-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28 |
项目概述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拥有的53台塔式起重机、23台施工升降机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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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标的描述 | 中国建 (略) 拥有的53台塔式起重机、23台施工升降机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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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北京国融兴华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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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08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评估价格(万元) | 510.96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建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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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9U | (略) | 河南省/ (略)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 经营规模 | 大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郭建军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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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略) 上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03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踏勘人员签字,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单位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参与资格。 4.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拍卖佣金和部分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5. (略) 置范围以提供的《资产清单》为基础,在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未列入《资产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资产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 (略) 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6.自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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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史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0371-#、#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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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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