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亲自勘验标的,勘验过程中自行做好拍照、录像等记录。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 上传《现场勘验确认表》《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3.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现场勘验确认表》《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4.最终受让方须在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 5.受让方在接到中心出具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方可进行资产清运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中心催告仍未履行资产移交、清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 (略) 置标的。 6.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完毕后,共同出具《资产交接完毕说明》。中心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并出具交易凭证。 7.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开始交接后相关安全责任以及因保管、拆除、搬运、切割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 9.涉及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10.涉及跨省、 (略) 、 (略)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11.涉及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12.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转让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