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汕尾新能源有限公司45%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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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汕尾新能源有限公司45%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中广 (略) 45%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45
挂牌价格 184,*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1-15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见附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前往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资料查阅、对接尽职调查事宜或领取《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的申领人应为意向受让方,不得代领。 2、《资产评估报告》等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3.当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北交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递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自然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或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或基础服务费的;④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文件,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已披露的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②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项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③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④接受并认可已领取的《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全部内容,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与转让方按照已领取的《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进行签署。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7.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加盖公章的《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及信息披露期间出具的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如由多家金融机构出具,出具时间须为信息披露期间内同一日。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中广 (略) 45%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45
挂牌价格 184,*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1-15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见附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前往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资料查阅、对接尽职调查事宜或领取《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的申领人应为意向受让方,不得代领。 2、《资产评估报告》等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3.当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北交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递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自然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或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或基础服务费的;④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文件,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已披露的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②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项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③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④接受并认可已领取的《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全部内容,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与转让方按照已领取的《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进行签署。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7.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加盖公章的《产权交易合同》(含附件)及信息披露期间出具的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如由多家金融机构出具,出具时间须为信息披露期间内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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