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3-39号新华大厦A-701、A703房产
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3-39号新华大厦A-701、A703房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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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3-39号新华大厦A-701、A703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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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天津津港房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2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4-26 | |||||||||
评估值(万元) | 758 | 账面价值(万元) | 73.4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该房产土地面积共用。 2.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3.该2套房产已 (略) (略) ,抵押期限为2024年7月9日至2027年1月19日。权证号为津(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抵押金额为3,#;权证号为津(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抵押金额为3,#。 4.该房产目前正在办理解除抵押过程中,经与他项 (略) (略) 沟通同意,转让方可在未解抵押情况下挂牌转让该房产,转让方承诺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前办理完成解抵押手续。 |
建筑面积(m2) | 24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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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见《房产明细表》 | |||||||||
附件 | 房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 是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津房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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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小白楼 (略) 16号茂申大厦B座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宁晓龙 | 成立日期 | 2021-01-10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22K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的技术及产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墙体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水、暖、电安装工程施工;以自有资金对服务行业进行投资;保温制品加工、制作(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用电器、灯具灯饰、五金、电工电料、金属门窗、防火门批发兼零售。金属门窗、防火门安装。 (略) 理及存储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20 (略) 支委会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4L | |||||||||
批准单位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4-04-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所属企业公开挂牌转让房产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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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2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需预约现场看样,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张涌园先生,联系电话:#)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即人民币#元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5.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8.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 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 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略) 络竞价的; ④ 最终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 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9.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0.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全部承担。11.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根据《 (略)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12.该标的房地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该标的房地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转让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手续费等)及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产权交易和房地产过户办理期间,如遇税费政策调整,交易双方仍应按照以上约定原则,各自分别履行缴纳税、费义务。13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需同 (略) (略) 保定道33-39号新华大厦A-702房产。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27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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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3-39号新华大厦A-701、A703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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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天津津港房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2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4-26 | |||||||||
评估值(万元) | 758 | 账面价值(万元) | 73.4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该房产土地面积共用。 2.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3.该2套房产已 (略) (略) ,抵押期限为2024年7月9日至2027年1月19日。权证号为津(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抵押金额为3,#;权证号为津(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抵押金额为3,#。 4.该房产目前正在办理解除抵押过程中,经与他项 (略) (略) 沟通同意,转让方可在未解抵押情况下挂牌转让该房产,转让方承诺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前办理完成解抵押手续。 |
建筑面积(m2) | 24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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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见《房产明细表》 | |||||||||
附件 | 房产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 是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津房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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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小白楼 (略) 16号茂申大厦B座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宁晓龙 | 成立日期 | 2021-01-10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22K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的技术及产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墙体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水、暖、电安装工程施工;以自有资金对服务行业进行投资;保温制品加工、制作(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用电器、灯具灯饰、五金、电工电料、金属门窗、防火门批发兼零售。金属门窗、防火门安装。 (略) 理及存储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20 (略) 支委会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4L | |||||||||
批准单位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4-04-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所属企业公开挂牌转让房产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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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2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需预约现场看样,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张涌园先生,联系电话:#)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即人民币#元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5.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8.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 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 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略) 络竞价的; ④ 最终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 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9.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0.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全部承担。11.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根据《 (略)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12.该标的房地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该标的房地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转让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手续费等)及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产权交易和房地产过户办理期间,如遇税费政策调整,交易双方仍应按照以上约定原则,各自分别履行缴纳税、费义务。13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需同 (略) (略) 保定道33-39号新华大厦A-702房产。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27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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