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燕子岗路134号702房
海珠区燕子岗路134号702房
(略) 海珠区燕子岗路134号702房
2588.00 元/月/总面积
82.14 ㎡
2024-11-18
2 年
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略)
2024-12-10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588元,并从第二年开始,每月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4-11-18至2024-11-29)
房产
广 (略) (略)
交通便利
1.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意向方为唯一承租方,不能联合承租物业。
3.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 (略) 、 (略) 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 (略) 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 (略) 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 (略) 或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1.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标的产 (略) (略) 工会委员会,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产权人的授权同意,承租方须与出租方、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
2.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3.承租方因自身需要对租赁范围内进行装修、装饰或增加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向出租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报批及备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或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凭证后方可动工。
4.租赁期内,因政府征地、收储、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产权人企业改制、现场无法提供用电或因产权人自身发展需要或产权人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向出租方或产权人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三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缴纳相当于首月租金3.5倍的合同保证金作为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出租方或管理方可在30日内无息向承租方退还。
6.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除可带走自行购置的非固定安装部份的设施、设备外,不得拆除或损坏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及建筑物、装修定着物,须保持经营房屋的完整性,并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 10 天内无偿交还给租赁合同的管理方所有。
7.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的对标的物业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 (略) 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确需转租的,应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自愿增加不少于一倍履约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由出租方或管理方决策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所有转租合同应报出租方或管理方备案。
8.承租方负责租赁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承担维护保养费用。
(略) 海珠区燕子岗路134号702房
2588.00 元/月/总面积
82.14 ㎡
2024-11-18
2 年
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略)
2024-12-10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588元,并从第二年开始,每月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4-11-18至2024-11-29)
房产
广 (略) (略)
交通便利
1.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意向方为唯一承租方,不能联合承租物业。
3.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 (略) 、 (略) 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 (略) 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 (略) 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 (略) 或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1.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标的产 (略) (略) 工会委员会,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产权人的授权同意,承租方须与出租方、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
2.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3.承租方因自身需要对租赁范围内进行装修、装饰或增加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向出租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报批及备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或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凭证后方可动工。
4.租赁期内,因政府征地、收储、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产权人企业改制、现场无法提供用电或因产权人自身发展需要或产权人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向出租方或产权人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三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缴纳相当于首月租金3.5倍的合同保证金作为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出租方或管理方可在30日内无息向承租方退还。
6.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除可带走自行购置的非固定安装部份的设施、设备外,不得拆除或损坏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及建筑物、装修定着物,须保持经营房屋的完整性,并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 10 天内无偿交还给租赁合同的管理方所有。
7.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的对标的物业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 (略) 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确需转租的,应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自愿增加不少于一倍履约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由出租方或管理方决策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所有转租合同应报出租方或管理方备案。
8.承租方负责租赁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承担维护保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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