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长鸿花园雅景苑A-13A号房产项目编号
标的名称 | (略) (略) 长鸿花园雅景苑A-13A号房产 | ||
转让底价 | 64.#元 | ||
标的资产 (略) | 中国 (略)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学 (略) 东边、 (略) 北边长鸿花园雅景苑A-13A号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C#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36.89 | |
使用年限 | 至2053年6月4日止 | 已用年限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7-11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第五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联交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联交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标的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7.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全部交易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8.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9.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自身条件。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贷款原因等)导致标的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10.本次转让标的未抵押,产权清晰,按现状转让。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标的质量、用途、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成交价格不因标的质量、用途、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11.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和了解购房、学位等政策及使用情况,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学位使用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租约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和相关政策情况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12.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因本次转让产生的其他税、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13.办理标的权属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由交易各方各自依法承担。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权属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办理。 14.转让方在受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过户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 15.标的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标的交付日后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 16.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向联交所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的,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交易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支付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7.意向受让方若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联交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 |||
踏勘安排 | 看房时间安排在本公告期内(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房,联系人:何经理,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标的名称 | (略) (略) 长鸿花园雅景苑A-13A号房产 | ||
转让底价 | 64.#元 | ||
标的资产 (略) | 中国 (略)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略) 学 (略) 东边、 (略) 北边长鸿花园雅景苑A-13A号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C#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标的状态 | 空置中 | 建筑面积(㎡) | 136.89 | |
使用年限 | 至2053年6月4日止 | 已用年限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7-11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第五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联交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联交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标的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7.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且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全部交易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8.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9.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自身条件。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贷款原因等)导致标的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10.本次转让标的未抵押,产权清晰,按现状转让。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标的质量、用途、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成交价格不因标的质量、用途、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11.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和了解购房、学位等政策及使用情况,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学位使用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租约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和相关政策情况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12.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因本次转让产生的其他税、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13.办理标的权属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由交易各方各自依法承担。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权属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办理。 14.转让方在受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过户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 15.标的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标的交付日后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 16.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向联交所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的,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交易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支付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7.意向受让方若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联交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 |||
踏勘安排 | 看房时间安排在本公告期内(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房,联系人:何经理,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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