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 (略) 站(http://**)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承租名称必须一致。 2、竞租人在竞租本次出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承租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本次出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在竞价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前述文件,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5、租金按季度支付。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季度租金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之后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6、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金额为一个月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押金须在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7、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成交租金#元以下的(含#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元低于#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元的部分按1%支付)。 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出租方在收到首笔季度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 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正式交付前5日,承租方有权对该房屋现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承租方承租标准,承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对租赁物现状提出维修要求,承租方在交接单的确认视为对租赁物现状的确认,视为承租方认可出租方已按合同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 2、费用的负担:出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水、电、气、电信、网络及工商、税务、市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附属设 (略) 公共设施。租赁房屋用电、用水及易损耗设施和管道堵塞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全部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 (略) 公共设施的损坏,包括但不 (略) 道路、绿化等,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如未按时完成修缮的,出租方有权先行修缮,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 (略) 域内的安全、二次消防、卫生及日常维护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有权对承租 (略) 域内的安全、消防、卫生、绿化及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出租方应 (略) (略) 域的保卫工作,安排相应人员加强门卫和夜间巡逻管理,但承租方亦应加强自防,负 (略) 域的安保工作, (略) 域安排专人值班加强管理。承租方的货物、财产的保管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仅负责门卫、 (略) 区域的安保工作。 5、承租方在不损害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因承租方改造、装修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隐患,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如确因经营方面的需要,需对租赁 (略) 部进行改造,需事先向出租方提交改造的书面设计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出租方批准的装修改造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出租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坏出 (略) 内的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制作广告、标识牌的,必须事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方统一规格尺寸、统一安装位置,承租方不得随意摆放;吊顶不得连接厂房主梁,保证厂房结构完整、美观。承租方应及时将装修、改造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出出 (略) ,不得 (略) 环境卫生。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动室内结构,不得擅自改用或引入电源、水源,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备位置及占用消防通道,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周边 (略) 域作为他用,不能堆放其他物品、垃圾。如承租方由于生产经营需求,确需在租赁房屋的 (略) 域外增加设施,在不影响 (略) 内整体绿化环境的前提下,且承租方所增加的设 (略) 的正常通行和其他使用方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影响,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自行增加设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双方仍 (略) 域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面积纳入计租范围,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略) 域内的垃圾清运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应 (略) 有关环境卫生保持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未购买承租方的财产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约定外,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消防、自费安装的设备、设施及其他改造均不作任何补偿。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卫生、工商、城管、消防等部门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租赁期间,如承租方发生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等与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行为,承租方应自行整改,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造成的损失及与此相关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房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政策变化、政府征收、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且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未到期租金,并在承租方交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后退还押金。 9、承租方自费购置的设施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应恢复原状,如承租方不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支付。但对于已事先经得出租方同意的装修、改造部分,可不予复原,按遗留状态予以交还。 10、租赁期间,如该房屋因政府行政行为被征收、拆迁、收回的,出租方应在接收到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同意给予承租方#个月的搬迁时间,且出租方应退回承租方剩余租金和全部押金,双方互不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违约责任。 11、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借、合作、联营、承包将租赁物整体或部分转租或变更租赁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重大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享有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保证租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归还的租赁物符合交付给承租方时的状态,但正常磨损除外。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