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国有刘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何通莫丽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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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国有刘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何通莫丽芳的批复

何通、莫丽芳: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安置就业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指导意见的通知》(灵政规〔2023〕3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荔 (略) B (略) BA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桂(2024)灵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登记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们,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三、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何通、莫丽芳: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安置就业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指导意见的通知》(灵政规〔2023〕3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荔 (略) B (略) BA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桂(2024)灵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登记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们,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三、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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