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 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 意 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 部现 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 不动产 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 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 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 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 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 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 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需在 签订《租赁合同》前向(略)方指定账户支付(略)仟元(¥(略))押金后,(略)方方可与(略)方签订《租赁合同》)。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 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 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次出租的羊圈舍含羊圈舍内附属设施。 5、出租方收到首年度租金后2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6、对承租羊圈舍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羊圈舍用于正常饲养育肥羊及舍饲基础母羊等使用,禁止存放危险化学 品,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 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 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对承租羊圈舍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舍饲、防疫、圈舍的清洁卫生。 8、承租羊圈舍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羊圈舍的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 应费用。 9、承租羊圈舍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羊圈舍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羊圈舍的内部结构或设置 对该羊圈舍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不得出现将羊圈舍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羊圈舍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 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羊圈舍。 11、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涉及原租户的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 标 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 收视、互 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12、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 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本公告附件中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 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 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