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上海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卢燕 | 成立日期 | 1997-03-18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89B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施工;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妆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 | 职工人数 | 87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长 (略) | 53 | |||||||||||||
2 |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 47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03.* | 净利润 | 98.* | ||||||||
资产总额 | 982.* | 负债总额 | 515.* | ||||||||
所有者权益 | 466.* | 审计机构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76.* | 净利润 | 172.*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627.* | ||||||||
所有者权益 | 747.*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82.* | 净利润 | 172.*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457.* | ||||||||
所有者权益 | 575.*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23.* | 净利润 | 21.* | ||||||||
资产总计 | 828.* | 负债总计 | 340.* | ||||||||
所有者权益 | 487.*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集 (略) 在管物业的升级改造、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15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应提供验资报告或2023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投资意向申请时应提供银行于项目挂牌期内出具的余额不低于人民币*元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出具的,应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也不接受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等投资方式。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 (略) (简称“上海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3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规则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3.本项目仅接受投资人以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4.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最终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增资价款后即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上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 (略) 理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业绩承诺、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反稀释、跟售权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要求。 6.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意向申请时应如实披露意向投资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增资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对如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1)同意增资人有权对本方所承诺事项及是否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进行核查,并尽全力配合增资人对本方的尽职调查,按照增资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本方用于本次投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投资的情形; (3)本方同意《增资方案》中关于增资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 (4)在成为增资人股东后,未经增资人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本方在5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转让、质押(包括轮候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限制; (5)本方已如实披露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增资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的情况。如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现从事同业竞争业务,则本方承诺,在成为增资人股东(以签订《增资协议》为准)之日起18个月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方将在竞争性谈判时提交切实可行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否则将对增资人及其现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增资人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卢燕 | 成立日期 | 1997-03-18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89B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施工;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妆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2 | 职工人数 | 87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长 (略) | 53 | |||||||||||||
2 |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 47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03.* | 净利润 | 98.* | ||||||||
资产总额 | 982.* | 负债总额 | 515.* | ||||||||
所有者权益 | 466.* | 审计机构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76.* | 净利润 | 172.*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627.* | ||||||||
所有者权益 | 747.*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182.* | 净利润 | 172.*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457.* | ||||||||
所有者权益 | 575.*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23.* | 净利润 | 21.* | ||||||||
资产总计 | 828.* | 负债总计 | 340.* | ||||||||
所有者权益 | 487.*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集 (略) 在管物业的升级改造、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15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应提供验资报告或2023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投资意向申请时应提供银行于项目挂牌期内出具的余额不低于人民币*元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出具的,应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也不接受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等投资方式。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 (略) (简称“上海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3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规则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3.本项目仅接受投资人以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4.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最终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增资价款后即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上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 (略) 理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业绩承诺、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反稀释、跟售权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要求。 6.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意向申请时应如实披露意向投资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增资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对如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1)同意增资人有权对本方所承诺事项及是否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进行核查,并尽全力配合增资人对本方的尽职调查,按照增资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本方用于本次投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投资的情形; (3)本方同意《增资方案》中关于增资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 (4)在成为增资人股东后,未经增资人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本方在5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转让、质押(包括轮候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限制; (5)本方已如实披露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增资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的情况。如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现从事同业竞争业务,则本方承诺,在成为增资人股东(以签订《增资协议》为准)之日起18个月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方将在竞争性谈判时提交切实可行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否则将对增资人及其现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增资人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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