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设备资产
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设备资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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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设备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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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01 | |||||||||
评估值(万元) | 672.18 | 账面价值(万元) | 564.81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的标的资产为食品厂主食车间750项资产,其中723项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3项为费用化的设备类资产;4项长期待摊费用,按现状转让。 2、转让的标的资产交接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相关税率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4、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踏勘时须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准备踏勘资料并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踏勘完成后双方须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提交天津产权。 5、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担保。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 (略) 置的食品厂主食车间750项资产,包括设备类资产746项,其中723项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3项为费用化的设备类资产;4项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租用主食车间的装修费用,包括多功能厅多媒体制作、多功能厅卫生间、辅料间墙面+地面、主食车间内环氧地坪。4项装修费用维护保养正常,处于正常使用状态;746项为设备类资产,购置于2008年至2023年间,现存放在中粮利金(天津) (略) 食品厂主食车间。设备类资产中有1辆面粉运输半挂车为专用车辆, (略) 内行驶,无需办理行驶证,该车辆为在用状态, (略) 内正常使用,其余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正常,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标的资产明细见附件《处置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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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处置明细-公示.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粮利金(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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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西青道5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书林 | 成立日期 | 2000-08-23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49B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粮食收购;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柜台、摊位出租;畜牧渔业饲料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生产;粮油仓储服务;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餐饮服务;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得领域)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4N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1-1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粮利金(天津) (略) 部分资产进场交易有关事宜的批复(中粮粮谷总字〖2024〗96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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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3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 (略) 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 (略) 径退回。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6.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在签署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75.762 万元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详见附件),并向转让方提交施工方案。 8. 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受让方需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全部标的物拆除及现场净地交付工作;如因延迟给转让方带来不利影响及所有损失的,受让方需无条件予以承担。 9.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10.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挂牌公告附件《承诺函》的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5.76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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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设备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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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01 | |||||||||
评估值(万元) | 672.18 | 账面价值(万元) | 564.81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的标的资产为食品厂主食车间750项资产,其中723项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3项为费用化的设备类资产;4项长期待摊费用,按现状转让。 2、转让的标的资产交接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相关税率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4、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踏勘时须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准备踏勘资料并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踏勘完成后双方须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提交天津产权。 5、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担保。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 (略) 置的食品厂主食车间750项资产,包括设备类资产746项,其中723项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3项为费用化的设备类资产;4项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租用主食车间的装修费用,包括多功能厅多媒体制作、多功能厅卫生间、辅料间墙面+地面、主食车间内环氧地坪。4项装修费用维护保养正常,处于正常使用状态;746项为设备类资产,购置于2008年至2023年间,现存放在中粮利金(天津) (略) 食品厂主食车间。设备类资产中有1辆面粉运输半挂车为专用车辆, (略) 内行驶,无需办理行驶证,该车辆为在用状态, (略) 内正常使用,其余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正常,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标的资产明细见附件《处置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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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处置明细-公示.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粮利金(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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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西青道5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书林 | 成立日期 | 2000-08-23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49B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粮食收购;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柜台、摊位出租;畜牧渔业饲料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生产;粮油仓储服务;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餐饮服务;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得领域)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4N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1-1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粮利金(天津) (略) 部分资产进场交易有关事宜的批复(中粮粮谷总字〖2024〗96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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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3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 (略) 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 (略) 径退回。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6.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在签署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75.762 万元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详见附件),并向转让方提交施工方案。 8. 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受让方需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全部标的物拆除及现场净地交付工作;如因延迟给转让方带来不利影响及所有损失的,受让方需无条件予以承担。 9.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10.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挂牌公告附件《承诺函》的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5.76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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