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色金航钛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夏 (略) | |||||||||||||
住所 | 宁夏回 (略)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锋 | 成立日期 | 2018-07-05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76EX4P14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8 | 职工人数 | 21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色(宁夏) (略) | 60.8124 | |||||||||||||
2 | 创新创业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1779 | |||||||||||||
3 |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6753 | |||||||||||||
4 | 淄博中色鑫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701 | |||||||||||||
5 | 宁夏永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244 | |||||||||||||
6 | 宁夏鹏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48 | |||||||||||||
7 | (略) | 1.1676 | |||||||||||||
8 | 鑫达金银 (略) | 1.167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625.* | 净利润 | 625.*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10-3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3000吨熔炼扩能项目及其他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应为实际投资人,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4、意向投资人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略) 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6、单个意向投资人投资额度不低于*元。 7、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人业绩对赌及控股股东兜底回购股权等要求。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9、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将拟增资总额的15%的交易保证金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须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3、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并经增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对合格意向投资人的遴选程序,并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由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被确认为投资人。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方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不签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2)同意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3)接受并配合增资企业对其进行尽职调查;(4)接受 (略) 置条款;(5)不得由于自身原因对增资企业后续的资本运作计划构成障碍;(6)同意增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方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中国有 (略) 同意原股东中色(宁夏) (略) 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增资价格一致。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夏 (略) | |||||||||||||
住所 | 宁夏回 (略)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锋 | 成立日期 | 2018-07-05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76EX4P14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8 | 职工人数 | 21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色(宁夏) (略) | 60.8124 | |||||||||||||
2 | 创新创业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1779 | |||||||||||||
3 |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6753 | |||||||||||||
4 | 淄博中色鑫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701 | |||||||||||||
5 | 宁夏永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244 | |||||||||||||
6 | 宁夏鹏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48 | |||||||||||||
7 | (略) | 1.1676 | |||||||||||||
8 | 鑫达金银 (略) | 1.167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625.* | 净利润 | 625.*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10-3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3000吨熔炼扩能项目及其他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应为实际投资人,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4、意向投资人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略) 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6、单个意向投资人投资额度不低于*元。 7、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人业绩对赌及控股股东兜底回购股权等要求。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9、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将拟增资总额的15%的交易保证金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须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3、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并经增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对合格意向投资人的遴选程序,并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由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被确认为投资人。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方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不签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2)同意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3)接受并配合增资企业对其进行尽职调查;(4)接受 (略) 置条款;(5)不得由于自身原因对增资企业后续的资本运作计划构成障碍;(6)同意增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方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中国有 (略) 同意原股东中色(宁夏) (略) 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增资价格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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