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南洋大道1121号3号楼第4层三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已到期/原合同于2024年12月2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 (略) 勘 (略) ,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7、竞价方式:浙交汇系统的动态报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3.3207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挂牌价23.#元,租期三年,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到期前二周内一次性付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1、租期三年,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二周内一次性付清,具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原承租人竞得标的,不享免租金装修期,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缴清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从原租赁到期次日起算。 3、新承租人竞得标的,享有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且计入合同租期,租金自免租金装修期满次日起算。 | 出租用途 | 租赁房产仅用于办公使用。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把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履约保证金:#元,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方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相关信息由出租方提供,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务必实地勘查以确认标的物实物状况,有关标的其他相关情况,可向主管部门进行查询,一旦出价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状况及价格的认可。 标的外观、结构、面积、固定装修及质量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4、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5、原承租人竞得标的,不享免租金装修期,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缴清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从原租赁到期次日起算。 6、新承租人竞得标的,享有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且计入合同租期,租金自免租金装修期满次日起算。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缴清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人须在原租赁到期前腾空房屋,最终房屋交付时间以新承租人收到委托人通知为准。新承租人在收到房屋交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起止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人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7、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8、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后开具给承租方租赁发票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自行负担之外,其余因租赁行为和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 9、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款项,逾期未缴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10、所有因经营需要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出租方应给予提供支持。 11、标的租赁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亦不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12、承租方不得更改房屋结构,房屋装修不得危及结构安全,装修方案应装修前提前报备出租方,并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相应的后果。 13、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将属于出租方的财产完整无缺的归还出租方,承租方的装饰中凡拆卸、搬动会对出租方财产、设施造成影响的部分均无偿留给出租方,拆卸、搬动对出租方财产、设施没有影响的部分由承租方撤走。 14、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方 (略) 理承租方与大厦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方自 (略) 理,并履行大厦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15、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租赁合同为准。 16、承租方租赁期间,如遇征收或因其他政策原因等导致政府需收回资产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受人无法承租的,则租赁合同无条件终止;承租方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 7 日内无条件从该场地腾退。出租方除退回未到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7、出租房屋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竞买人就该标的 (略) 场 (略) 、 (略) 、 (略) 、 (略) 等单位咨询中标后需办理的各类证件执照的流程及手续,确认能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出租方对竞买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涉。在以上情形下,竞买人仍自愿租赁该房屋并参与拍卖,自愿承担因标的物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竞买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1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1月20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26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下午5时止 3、咨询地点: (略) (略) 新城大厦21楼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6、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0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17时止,以此类推,若延长周期内无人报名则信息披露终结。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金先生、张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张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已到期/原合同于2024年12月2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 (略) 勘 (略) ,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7、竞价方式:浙交汇系统的动态报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3.3207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挂牌价23.#元,租期三年,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到期前二周内一次性付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1、租期三年,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二周内一次性付清,具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原承租人竞得标的,不享免租金装修期,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缴清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从原租赁到期次日起算。 3、新承租人竞得标的,享有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且计入合同租期,租金自免租金装修期满次日起算。 | 出租用途 | 租赁房产仅用于办公使用。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把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履约保证金:#元,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方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相关信息由出租方提供,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务必实地勘查以确认标的物实物状况,有关标的其他相关情况,可向主管部门进行查询,一旦出价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状况及价格的认可。 标的外观、结构、面积、固定装修及质量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4、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5、原承租人竞得标的,不享免租金装修期,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缴清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从原租赁到期次日起算。 6、新承租人竞得标的,享有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且计入合同租期,租金自免租金装修期满次日起算。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缴清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人须在原租赁到期前腾空房屋,最终房屋交付时间以新承租人收到委托人通知为准。新承租人在收到房屋交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起止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人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7、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8、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后开具给承租方租赁发票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自行负担之外,其余因租赁行为和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 9、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款项,逾期未缴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10、所有因经营需要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出租方应给予提供支持。 11、标的租赁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亦不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12、承租方不得更改房屋结构,房屋装修不得危及结构安全,装修方案应装修前提前报备出租方,并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相应的后果。 13、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将属于出租方的财产完整无缺的归还出租方,承租方的装饰中凡拆卸、搬动会对出租方财产、设施造成影响的部分均无偿留给出租方,拆卸、搬动对出租方财产、设施没有影响的部分由承租方撤走。 14、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方 (略) 理承租方与大厦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方自 (略) 理,并履行大厦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15、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租赁合同为准。 16、承租方租赁期间,如遇征收或因其他政策原因等导致政府需收回资产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受人无法承租的,则租赁合同无条件终止;承租方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 7 日内无条件从该场地腾退。出租方除退回未到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7、出租房屋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竞买人就该标的 (略) 场 (略) 、 (略) 、 (略) 、 (略) 等单位咨询中标后需办理的各类证件执照的流程及手续,确认能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出租方对竞买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涉。在以上情形下,竞买人仍自愿租赁该房屋并参与拍卖,自愿承担因标的物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竞买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1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1月20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26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下午5时止 3、咨询地点: (略) (略) 新城大厦21楼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6、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0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17时止,以此类推,若延长周期内无人报名则信息披露终结。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金先生、张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张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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