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中糖生活区西区6幢前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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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中糖生活区西区6幢前商铺

  • 出租申请与承诺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即出租方)已知悉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网站发布的南方产权交易规则,阅读并理解所载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按照南方产权交易规则规定通过南方产权公开出租且支付足额服务费用,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出租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出租标的公开出租,按本公告内容由贵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并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略) 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南方产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南方产权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南方产权的交易规则;

    5.标的出租后,我方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无法交接或出租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6.出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无故不推进交易程序、无故不签订租赁合同,给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南方产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同等金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南方产权、意向承租方和会员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信息

    1.本次出租标的为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中糖生活区西区6幢前商铺,产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11)第(略)号,标的证载地类(用途)为住宅,证载使用权面积为(略).1㎡,标的出租用途为土地,出租面积为132㎡,无设施设备,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部分棚顶损坏,有漏水情况,维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出租标的范围最终以出租方现场划定范围为准。

    2.本次出租标的权 (略) (略) ,现已委托 (略) (略) 负责本次出租标的的出租事宜,并享有出租权益,租赁 (略) (略) 与承租方签订。

    拟出租期限(年) 3年 权属人 (略) (略)
    出租面积(㎡) 132 出租用途 土地
    出租方 (略) (略)
    出租形式 整体出租
    项目附件 租赁合同书(文本).pdf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出租方列入黑名单的租户将不得参与本次竞租)。
    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 (略) 站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拟定的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合同文本。

    4.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金额为成交月租金金额的3倍。承租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该租赁保证金,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重大披露事项

    1.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意向承租方须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租赁合同签订后,如承租方是自然人,且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需要以出 (略) 的,出租方可提供相关资料给承租方注册,但承租 (略) 必须与出租方签署三方协议,由 (略) 承继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且承租 (略) 履行该标的租赁合同和三方协议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出租方要求 (略) 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2年。如该承租 (略) 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保证不持任何异议。

    6.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土地管理、消防、环保等规定,不得出现违法用地、违反消防及环保等规定情形。

    7.出租 (略) 于空置状态。

    8.出租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9.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

    10.承租方经营产业必须符合《 (略) (略) 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准入条件要求。

    11.承租方经营过程中不能污染出租标的及周围环境卫生、不能制造噪音,以及不能明火煮食。

    12.如有大功率用电需求或其他超出使用范围的事项,承租方须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负责自行安装或增设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13.承租方如需对出租标的整体改造,提升出租标的价值,该出租标的除主体结构维修由出租方负责(危房或其他约定的除外),主体结构外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14.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缴租金及相关费用,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增加的电梯、变压器、消防设施、用电设施、用水设施、后期搭建的建筑物、固定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新增或变更后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等,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或非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后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6.出租标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存放、处置任何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危险品或化工产品、危废物料、走私品或任何违禁品等,对租赁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违约、拖欠租金等行为;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和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予返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17.出租标的物业水费、电费 (略) (略) (略) (略) 收费标准实际计算;出租标的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合同面积收取,租赁期满并结清所有水电费后,出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水电费保证金。出租标的未交付前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均由出租方承担。

    18.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19.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业分租、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共同使用出租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承租方转租、分租的,行业原则上应与原合同一致。除大型商业体外,转租面积不得超过原合同租赁面积的30%。承租方应确保按照不低于原合同承租方义务进行分租、转租、转借,且应于分租、转租、转借之日起30日内将订立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备案。

    20.水电费保证金:标的出租后,如承租方用出租标的的地址办理水电的,则需收取水电保证金。按照厂房5元/平方米计算,商铺3元/平方米计算,住宅及土地2元/平方米计算,由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根据实际用途收取,承租方将与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支付实际水电费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且承租方无任何拖欠水费、电费情况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21.装修保证金:一个月租金(按最终成交的首月租金计算)。如出租标的涉及装修免租期情形的,装修免租期租金优惠按实际优惠金额在租赁期首年12个月内进行平均摊分。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标的出租实际权属方支付装修保证金。经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或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将无息退还。同一年度内如存在政府下发关于减免租金的相关文件,装修免租优惠与政府减免优惠不可重复享受,以优惠金额较高者为准。装修免租期优惠租金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上成交金额计算,最终解释权以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要求为准。

    22.承租方应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南方产权)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完成交付,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租赁期限以出租标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经书面通知敦促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2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书范本。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与出租相关其他条件

    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后,不接受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不予接收意向承租方提交补充材料(出租方或南方产权书面通知要求补充材料的除外)。

    2.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违反资产承租申请或出租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操作规则》予 (略) 理;意向承租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格意向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交易保证金用于支付交易服务费和出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南方产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一次性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并在出租方收讫之日起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无须交易双方另行通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出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后,若不足支付上述费用则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补足。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出租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租赁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3.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4.本项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交易的,成交结果须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该合格意向承租方即成为承租方;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承租方。南方产权将组织交易结果通知出租方与承租方,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有关交易服务费用。承租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指定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6.本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对本次出租标的有承租意向并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的主体。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承租方是指经审核,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告所称出租方是指本出租标的权属人、经委托或授权办理本次出租事宜的主体。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 0.(略)
    保证金保证事项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略) 置方法
    本项目交易保 (略) 置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账户用途
    南方联合产权 (略) (略) 招商银行 (略) 东路支行 保证金
  • 披露规则
    挂牌开始日期 2024-11-20
    挂牌期(工作日) 10
    挂牌结束日期 2024-12-03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33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协议出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
  •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以上信息来源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出租方负责。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本次出租标的若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的,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交易 (略) 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

    4.如出租标的实际出租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将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请谨慎考虑相关承租风险。承租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林小姐、周先生(线下)
    联系电话 020-(略)、0760-(略)
    邮箱
    地址
  • 出租申请与承诺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即出租方)已知悉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网站发布的南方产权交易规则,阅读并理解所载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按照南方产权交易规则规定通过南方产权公开出租且支付足额服务费用,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出租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出租标的公开出租,按本公告内容由贵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并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略) 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南方产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南方产权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南方产权的交易规则;

    5.标的出租后,我方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无法交接或出租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6.出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无故不推进交易程序、无故不签订租赁合同,给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南方产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同等金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南方产权、意向承租方和会员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信息

    1.本次出租标的为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中糖生活区西区6幢前商铺,产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11)第(略)号,标的证载地类(用途)为住宅,证载使用权面积为(略).1㎡,标的出租用途为土地,出租面积为132㎡,无设施设备,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部分棚顶损坏,有漏水情况,维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出租标的范围最终以出租方现场划定范围为准。

    2.本次出租标的权 (略) (略) ,现已委托 (略) (略) 负责本次出租标的的出租事宜,并享有出租权益,租赁 (略) (略) 与承租方签订。

    拟出租期限(年) 3年 权属人 (略) (略)
    出租面积(㎡) 132 出租用途 土地
    出租方 (略) (略)
    出租形式 整体出租
    项目附件 租赁合同书(文本).pdf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出租方列入黑名单的租户将不得参与本次竞租)。
    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 (略) 站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拟定的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合同文本。

    4.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金额为成交月租金金额的3倍。承租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该租赁保证金,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重大披露事项

    1.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意向承租方须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租赁合同签订后,如承租方是自然人,且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需要以出 (略) 的,出租方可提供相关资料给承租方注册,但承租 (略) 必须与出租方签署三方协议,由 (略) 承继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且承租 (略) 履行该标的租赁合同和三方协议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出租方要求 (略) 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2年。如该承租 (略) 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保证不持任何异议。

    6.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土地管理、消防、环保等规定,不得出现违法用地、违反消防及环保等规定情形。

    7.出租 (略) 于空置状态。

    8.出租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9.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

    10.承租方经营产业必须符合《 (略) (略) 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准入条件要求。

    11.承租方经营过程中不能污染出租标的及周围环境卫生、不能制造噪音,以及不能明火煮食。

    12.如有大功率用电需求或其他超出使用范围的事项,承租方须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负责自行安装或增设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13.承租方如需对出租标的整体改造,提升出租标的价值,该出租标的除主体结构维修由出租方负责(危房或其他约定的除外),主体结构外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14.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缴租金及相关费用,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增加的电梯、变压器、消防设施、用电设施、用水设施、后期搭建的建筑物、固定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新增或变更后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等,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或非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后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6.出租标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存放、处置任何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危险品或化工产品、危废物料、走私品或任何违禁品等,对租赁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违约、拖欠租金等行为;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和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予返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17.出租标的物业水费、电费 (略) (略) (略) (略) 收费标准实际计算;出租标的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合同面积收取,租赁期满并结清所有水电费后,出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水电费保证金。出租标的未交付前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均由出租方承担。

    18.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19.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业分租、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共同使用出租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承租方转租、分租的,行业原则上应与原合同一致。除大型商业体外,转租面积不得超过原合同租赁面积的30%。承租方应确保按照不低于原合同承租方义务进行分租、转租、转借,且应于分租、转租、转借之日起30日内将订立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备案。

    20.水电费保证金:标的出租后,如承租方用出租标的的地址办理水电的,则需收取水电保证金。按照厂房5元/平方米计算,商铺3元/平方米计算,住宅及土地2元/平方米计算,由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根据实际用途收取,承租方将与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支付实际水电费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且承租方无任何拖欠水费、电费情况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21.装修保证金:一个月租金(按最终成交的首月租金计算)。如出租标的涉及装修免租期情形的,装修免租期租金优惠按实际优惠金额在租赁期首年12个月内进行平均摊分。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标的出租实际权属方支付装修保证金。经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或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将无息退还。同一年度内如存在政府下发关于减免租金的相关文件,装修免租优惠与政府减免优惠不可重复享受,以优惠金额较高者为准。装修免租期优惠租金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上成交金额计算,最终解释权以出租标的实际权属方要求为准。

    22.承租方应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南方产权)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完成交付,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租赁期限以出租标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经书面通知敦促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2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书范本。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与出租相关其他条件

    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后,不接受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不予接收意向承租方提交补充材料(出租方或南方产权书面通知要求补充材料的除外)。

    2.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违反资产承租申请或出租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操作规则》予 (略) 理;意向承租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格意向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交易保证金用于支付交易服务费和出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南方产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一次性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并在出租方收讫之日起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无须交易双方另行通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出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后,若不足支付上述费用则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补足。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出租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租赁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3.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4.本项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交易的,成交结果须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该合格意向承租方即成为承租方;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承租方。南方产权将组织交易结果通知出租方与承租方,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有关交易服务费用。承租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指定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6.本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对本次出租标的有承租意向并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的主体。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承租方是指经审核,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告所称出租方是指本出租标的权属人、经委托或授权办理本次出租事宜的主体。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 0.(略)
    保证金保证事项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略) 置方法
    本项目交易保 (略) 置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账户用途
    南方联合产权 (略) (略) 招商银行 (略) 东路支行 保证金
  • 披露规则
    挂牌开始日期 2024-11-20
    挂牌期(工作日) 10
    挂牌结束日期 2024-12-03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33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协议出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
  •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以上信息来源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出租方负责。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本次出租标的若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的,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交易 (略) 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

    4.如出租标的实际出租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将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请谨慎考虑相关承租风险。承租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林小姐、周先生(线下)
    联系电话 020-(略)、0760-(略)
    邮箱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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