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2024年11月20日—12月3日17时。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勘验和鉴定,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按要求并在公告期内携《现场踏勘确认书》到 (略) 报名登记、提交相关报名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2023年12月3日17:00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完成E交易(http://**)注册并报名,取得参与交易资格。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3.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确认标的情况,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尽调,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同时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到有关部门咨询,判断是否具备标的权属转移登记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4.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 5.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在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文书,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纳至 (略) 指定账户,携带相关资质手续由转让方配合办理标的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6.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 (略) 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7.转让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转让标的在办理移交和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交易双方涉及的全部税、费,按照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在办理移交和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8.转让标的移交前有关的水、电等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在办理水、电等的户名变更及其他事项时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自备 (略) 络竞价, (略) 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 (略) 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0.转让事宜如有变化,以变更公告为准,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