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建控6号堆场矿产品砂石统料
安吉建控6号堆场矿产品砂石统料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安吉建控6号堆场矿产品(砂石统料)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转让标的:安吉 (略) 堆放于安吉建控6号堆场的矿产品(砂石统料),总数量*.4吨,数据来源于《进场记录统计表》。 矿产品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可请第三方机构测绘、检测,一旦转让成交,涉及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矿产品装运吨位未达到本次出让吨位的,转让方不退还转让成交价款。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湖州 (略) ,联系人:李先生,固定电话:0572-*。 2.转让标的:安吉建控6号堆场矿产品(砂石统料),该资源堆放于原 (略) 场东侧堆场( (略) 以西, (略) 以南),具体以转让方现场指定的范围为准。受让方将该场地堆放的转让矿产品运完为止,不得从原始地面向下盗取地下资源。 3.矿产品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可请第三方机构测绘、检测,一旦转让成交,涉及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矿产品装运吨位未达到本次出让吨位的,转让方不退还转让成交价款。 4.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5.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共延长2个周期。 6.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7.转让标的堆放于原 (略) 场东侧堆场( (略) 以西, (略) 以南),区域内交通较便利。挂牌期间由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王先生:*。 8.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转让方名称 | 安吉 (略) | ||
注册地 | 安吉县昌硕街道第一国际城13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J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42.9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装车、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交易合同》前按转让总成交价款10%的比例支付给转让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安吉 (略) ,账号:**;开户行:中国 (略) 安 (略) 支行)。 如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签约通知函》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手续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视为其违约,受让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作 (略) 理);②如受让方逾期3日未签定《交易合同》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进行公开挂牌,如标的重新挂牌再行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补足差额。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在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应当在收到受让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至原数额。 5.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成交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账号:*;开户行: (略) 吴兴支行)。如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转让成交款项的(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受让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作 (略) 理)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②如受让方逾期3日未缴纳转让成交款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进行公开挂牌,如标的重新挂牌再行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补足差额。 6.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7.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仍享有在限时竞价开始前撤回转让的权利。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资料进行澄清、修正或补充,转让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转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意向方参加报名及进行电子竞价的,均被视为已经知悉并接受认可该修正或补充。当转让文件的澄清、修正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更正文件为准。 8.标的交割及清运事项: (1)装运安排:转让标的矿产品资源的装车及外运由受让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装车及运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受让方的装运配合要求:受让方必须做好矿产品装运工作实施过程中与当地的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矿产品装、运衔接关系。受让方应当根据堆放现场场地状况合理安排矿产品装载、运输并确保外运进度。场地内不提供临时周转堆场,转让标的矿产品须确保随装随运随清。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安排,遵守项目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 (略) 运输。 (3)受让方装 (略) 理:如因受让方配合不到位、运力调度不足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矿产品延误装运,转让方将书面告知受让方运输期限及相关要求,受让方应立即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到转让方要求,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交易合同》,且转让方有权立 (略) 置剩余矿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将本项目所涉及必须外运的矿产品完成全部外运工作,该部分外运所产生的费用已在转让总成交价款中体现,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发现受让方有乱倒偷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相关部门罚款外,另行按*元/次 (略) 以罚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勒令限时清除。因受让方运输设备超载或操作不当造 (略) 桥等基础设施 (略) 污染等问题的,受让方必须负责清洗、抢修及赔偿。 (5)安全责任:受让方应对施工现场装运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对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应向转让方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矿产品的清运由受让方自行解决,相关证照办理由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装载及运输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称重设备租赁费用、按环保要求冲洗产生的费用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 9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的装车、外运及现场清理工作,通过转让方场地验收。逾期将按每天*元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10天(含)仍未完工的,剩余未外运矿产品视为受让方放弃,由转让 (略) 置,由此 (略) 置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装运后场地验收要求:受让方有义务将所有矿资,包括低价值或者负价值的含土层清运出场,不得有多余矿资遗留,不得以矿资内含有泥土、矿资质量差等原因将矿资(泥土)遗留场地,现场装运完成后,平整后地平应与原地平(参照 (略) 上未堆放矿资位置)基本一致,平均不得高于原地平20cm,否则转让方将按80元/立方收 (略) 置费。运输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或 (略) 、挖沉降池等原因产生的工程垃圾(泥土),也 (略) 理,装运完毕后,场地内应保持整洁平整。 (9)受让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矿产品交易合同》的规定,对施工场地采取降噪防尘措施,外运操作须降低对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运输矿产品车辆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工程“三化车”进行管理,自行办理三证(清运证、 (略) 置证、通行证)及电子联单,方可实施运输,不得超载、超限,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抛、撒、漏、滴等现象发生,必须加盖或用油布密封防止撒漏, (略) 保洁,备配降尘设备(车辆过水池和高压水枪),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运输车辆凭安吉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出运。 9.矿产品装车、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项目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8、交易合同.doc 、 10、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沈女士 | 电话 | 0572-*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湖东街 (略) 1518号 | 网址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湖州 (略) | 联系地址 | -- |
联系人 | 李先生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贵喜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安吉建控6号堆场矿产品(砂石统料)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转让标的:安吉 (略) 堆放于安吉建控6号堆场的矿产品(砂石统料),总数量*.4吨,数据来源于《进场记录统计表》。 矿产品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可请第三方机构测绘、检测,一旦转让成交,涉及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矿产品装运吨位未达到本次出让吨位的,转让方不退还转让成交价款。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湖州 (略) ,联系人:李先生,固定电话:0572-*。 2.转让标的:安吉建控6号堆场矿产品(砂石统料),该资源堆放于原 (略) 场东侧堆场( (略) 以西, (略) 以南),具体以转让方现场指定的范围为准。受让方将该场地堆放的转让矿产品运完为止,不得从原始地面向下盗取地下资源。 3.矿产品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可请第三方机构测绘、检测,一旦转让成交,涉及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矿产品装运吨位未达到本次出让吨位的,转让方不退还转让成交价款。 4.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5.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共延长2个周期。 6.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7.转让标的堆放于原 (略) 场东侧堆场( (略) 以西, (略) 以南),区域内交通较便利。挂牌期间由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王先生:*。 8.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转让方名称 | 安吉 (略) | ||
注册地 | 安吉县昌硕街道第一国际城13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J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42.9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装车、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交易合同》前按转让总成交价款10%的比例支付给转让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安吉 (略) ,账号:**;开户行:中国 (略) 安 (略) 支行)。 如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签约通知函》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手续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视为其违约,受让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作 (略) 理);②如受让方逾期3日未签定《交易合同》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进行公开挂牌,如标的重新挂牌再行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补足差额。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在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应当在收到受让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至原数额。 5.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成交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账号:*;开户行: (略) 吴兴支行)。如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转让成交款项的(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受让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作 (略) 理)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②如受让方逾期3日未缴纳转让成交款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进行公开挂牌,如标的重新挂牌再行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补足差额。 6.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7.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仍享有在限时竞价开始前撤回转让的权利。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资料进行澄清、修正或补充,转让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转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意向方参加报名及进行电子竞价的,均被视为已经知悉并接受认可该修正或补充。当转让文件的澄清、修正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更正文件为准。 8.标的交割及清运事项: (1)装运安排:转让标的矿产品资源的装车及外运由受让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装车及运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受让方的装运配合要求:受让方必须做好矿产品装运工作实施过程中与当地的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矿产品装、运衔接关系。受让方应当根据堆放现场场地状况合理安排矿产品装载、运输并确保外运进度。场地内不提供临时周转堆场,转让标的矿产品须确保随装随运随清。受让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安排,遵守项目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 (略) 运输。 (3)受让方装 (略) 理:如因受让方配合不到位、运力调度不足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矿产品延误装运,转让方将书面告知受让方运输期限及相关要求,受让方应立即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到转让方要求,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交易合同》,且转让方有权立 (略) 置剩余矿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将本项目所涉及必须外运的矿产品完成全部外运工作,该部分外运所产生的费用已在转让总成交价款中体现,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发现受让方有乱倒偷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相关部门罚款外,另行按*元/次 (略) 以罚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勒令限时清除。因受让方运输设备超载或操作不当造 (略) 桥等基础设施 (略) 污染等问题的,受让方必须负责清洗、抢修及赔偿。 (5)安全责任:受让方应对施工现场装运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对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应向转让方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矿产品的清运由受让方自行解决,相关证照办理由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装载及运输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称重设备租赁费用、按环保要求冲洗产生的费用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 9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的装车、外运及现场清理工作,通过转让方场地验收。逾期将按每天*元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10天(含)仍未完工的,剩余未外运矿产品视为受让方放弃,由转让 (略) 置,由此 (略) 置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装运后场地验收要求:受让方有义务将所有矿资,包括低价值或者负价值的含土层清运出场,不得有多余矿资遗留,不得以矿资内含有泥土、矿资质量差等原因将矿资(泥土)遗留场地,现场装运完成后,平整后地平应与原地平(参照 (略) 上未堆放矿资位置)基本一致,平均不得高于原地平20cm,否则转让方将按80元/立方收 (略) 置费。运输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或 (略) 、挖沉降池等原因产生的工程垃圾(泥土),也 (略) 理,装运完毕后,场地内应保持整洁平整。 (9)受让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矿产品交易合同》的规定,对施工场地采取降噪防尘措施,外运操作须降低对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运输矿产品车辆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工程“三化车”进行管理,自行办理三证(清运证、 (略) 置证、通行证)及电子联单,方可实施运输,不得超载、超限,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抛、撒、漏、滴等现象发生,必须加盖或用油布密封防止撒漏, (略) 保洁,备配降尘设备(车辆过水池和高压水枪),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运输车辆凭安吉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出运。 9.矿产品装车、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项目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8、交易合同.doc 、 10、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沈女士 | 电话 | 0572-*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湖东街 (略) 1518号 | 网址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湖州 (略) | 联系地址 | -- |
联系人 | 李先生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贵喜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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