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行政楼一楼眼科中心3--6轴部分营业房5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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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行政楼一楼眼科中心3--6轴部分营业房5年租赁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2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2-04
出租标的地址 (略) (略) (略) 民大道517 (略) (略) 行政楼一楼3-6轴部分营业房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请联系 石女士|联系电话:0575-#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使用中(原合同已到期)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无产权证书【请投资者注意!】。)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精装。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 (略)  (略) 盖章及意向方签章的实地勘察证明。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略) (略)
    联系人 白先生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575-#
    联系地址 (略) (略) 民大道517号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50.00 万元/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租金#元/年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1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视光中心配套服务(眼视光中心相关配套验光、检查、配镜等服务)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元。消防押金:#元。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 1年 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管理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6、出租标 (略) 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不存在《市管企业禁止与领导人员亲属近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办法》(绍市国资党委〔2019〕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如存在禁止交易情形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相 (略) 理本次交易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等。(绍兴国有企业适用) 10、承租方必须承诺在出租方视光中心提供包括角膜塑形镜和近视离焦类角膜接触镜等视光类产品。为保证品牌多样性,签订合同前需针对角膜塑形镜,近视离焦类角膜接触镜产品分别提供大于三个品牌的国内、国外知名品牌与承租方签订的授权证明。 11、承租方必须承诺投入不少于7人的实施及售后团队配备人员常驻,所有常驻人员都需持证上岗。常驻人员中应具有行业认证的1级验光技师资质人员1名,高级验光师2名。其余人员,如眼视光专业资质人员、硬性角膜塑形镜验配培训技能证书等相关人员均需具有行业认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2、承租方必须投入以下类型、数量的设备,投入品牌不低于下列同类档次。签订合同时需提供采购发票及清单(注明设备品牌、设备名称、用途、数量、金额)。(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3、承租方必须承诺在服务期内每月邀请省级或国家级的眼科专家到出租方坐诊(义诊);承诺建立出租 (略) 相关专科(眼科)的绿色转诊通道并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承诺每年(1~2次)邀请出租方认可的国内外 (略) ,配合出租方做好近视防控领域的学术交流工作;承诺配合出租方进行高校体检、近视筛查及义诊等出租方要求的眼科相关工作;承诺在服务期内能持续投入眼科相关检查、治疗设备;承诺除视光产品收入外,其余收入归出租方所有;承诺由承租方提供的产品、服务等导致的医疗纠纷,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14、承租方承租标的后,必须承诺在租赁期间,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对视光中 (略) 域进行装修改善及增设他物,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需在租赁期间履行上述交易条件(详见交易条件10-14),如未能履行,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的。
    租期 5年
    有无免租期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或16眼科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意向承租方应提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需提供 (略) 站http://**.cn相关截图、中国 (略) http://**.cn相关截图) (3)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在 (略) 开办眼视光中心经营、管理经验。( (略) 开设眼视光中心的有效协议或相关合同、眼视光中心实景照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以上意向承租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2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略)  (略) 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交易条件第12条设备明细.doc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稿.doc 授权委托书.doc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石女士 电话 0575-#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略) (略) 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网址 http://**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2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2-04
出租标的地址 (略) (略) (略) 民大道517 (略) (略) 行政楼一楼3-6轴部分营业房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请联系 石女士|联系电话:0575-#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使用中(原合同已到期)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无产权证书【请投资者注意!】。)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精装。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 (略)  (略) 盖章及意向方签章的实地勘察证明。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略) (略)
    联系人 白先生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575-#
    联系地址 (略) (略) 民大道517号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50.00 万元/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租金#元/年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1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视光中心配套服务(眼视光中心相关配套验光、检查、配镜等服务)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元。消防押金:#元。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 1年 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管理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6、出租标 (略) 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不存在《市管企业禁止与领导人员亲属近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办法》(绍市国资党委〔2019〕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如存在禁止交易情形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相 (略) 理本次交易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等。(绍兴国有企业适用) 10、承租方必须承诺在出租方视光中心提供包括角膜塑形镜和近视离焦类角膜接触镜等视光类产品。为保证品牌多样性,签订合同前需针对角膜塑形镜,近视离焦类角膜接触镜产品分别提供大于三个品牌的国内、国外知名品牌与承租方签订的授权证明。 11、承租方必须承诺投入不少于7人的实施及售后团队配备人员常驻,所有常驻人员都需持证上岗。常驻人员中应具有行业认证的1级验光技师资质人员1名,高级验光师2名。其余人员,如眼视光专业资质人员、硬性角膜塑形镜验配培训技能证书等相关人员均需具有行业认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2、承租方必须投入以下类型、数量的设备,投入品牌不低于下列同类档次。签订合同时需提供采购发票及清单(注明设备品牌、设备名称、用途、数量、金额)。(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3、承租方必须承诺在服务期内每月邀请省级或国家级的眼科专家到出租方坐诊(义诊);承诺建立出租 (略) 相关专科(眼科)的绿色转诊通道并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承诺每年(1~2次)邀请出租方认可的国内外 (略) ,配合出租方做好近视防控领域的学术交流工作;承诺配合出租方进行高校体检、近视筛查及义诊等出租方要求的眼科相关工作;承诺在服务期内能持续投入眼科相关检查、治疗设备;承诺除视光产品收入外,其余收入归出租方所有;承诺由承租方提供的产品、服务等导致的医疗纠纷,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14、承租方承租标的后,必须承诺在租赁期间,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对视光中 (略) 域进行装修改善及增设他物,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需在租赁期间履行上述交易条件(详见交易条件10-14),如未能履行,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的。
    租期 5年
    有无免租期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或16眼科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意向承租方应提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需提供 (略) 站http://**.cn相关截图、中国 (略) http://**.cn相关截图) (3)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在 (略) 开办眼视光中心经营、管理经验。( (略) 开设眼视光中心的有效协议或相关合同、眼视光中心实景照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以上意向承租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2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略)  (略) 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交易条件第12条设备明细.doc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稿.doc 授权委托书.doc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石女士 电话 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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