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东沙大道9号之三一楼101旁
荔湾区东沙大道9号之三一楼101旁
一、承租方资格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或境外以及港 (略) 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 3.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 (1)如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报名时需提供信息公告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截图,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显示信息为准; (2)如意向承租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报名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内容须包含“承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若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租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3)如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中国执行 (略) ”查询页截图,以“中国执行 (略) ”显示信息为准; (4)如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页截图,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显示信息为准; (5)如意向承租方为境外主体,报名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承诺未违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若作出虚假承诺,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一、项目基本信息
出租类别:仓库
出租用途:仓库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空置
出租标的地址:荔湾区东沙大道9号之三一楼101旁
本次出租面积:275㎡,出租标的范围最终以出租方现场划定范围为准。
二、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出租方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文本签署,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租赁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文本。 4.承租方须到标的所在的街道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出租方予以支持和配合。 5.承租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向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报建及审批手续。 6.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以及首月租金。租赁保证金金额为最后一个租赁月度租金的三倍。 7.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于当月第10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出租方支付。
三、其他披露内容
13.短租,租赁期限不超过2026年11月30日,租赁期限最终以承租方提交的《物业承租申请书》确认的租赁期限为准。
14.租金递增率:租期不超过1年的不设置递增 ,租期超过1年的按3%递增
四、报名方式:与出租方联系
1.本项目出租标的存在因历史原因未能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情形,如本次出租标的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一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对前述标的情况知悉、确认、接受且无异议,并愿意按出租标的现状承租。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出租标的前述现状导致的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以及可能无法办理租赁备案等风险,不因出租标的前述现状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本次出租标的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4.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5.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确认对租赁标的的现状(包括且不限于建筑物的外观、结构、装修、装饰、水电设施、消防安全防护设施等)已充分了解及无异议。
6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合同的租赁建筑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7.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必须负责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消防报备等相关手续,相关一切手续及投入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装修、消防等。
8.场地交付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实际交付日为准。
9.本项目出租标的免租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10.月租金未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承租方负责缴交租赁物 (略) 街道的各项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略) 理费、租赁备案所发生的费用等);水、电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缴交。
11.如承租方需改变出租标的使用用途,须报出租方审批,经出租方同意后,自行办理相应用途变更手续,出租方不确保办理成功。
12.本项目出租标的禁止作为明火经营使用或销售及存放电动车整车、电动车电池等设备使用。
一、承租方资格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或境外以及港 (略) 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 3.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 (1)如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报名时需提供信息公告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截图,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显示信息为准; (2)如意向承租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报名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内容须包含“承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若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租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3)如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中国执行 (略) ”查询页截图,以“中国执行 (略) ”显示信息为准; (4)如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查询页截图,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显示信息为准; (5)如意向承租方为境外主体,报名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承诺未违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若作出虚假承诺,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一、项目基本信息
出租类别:仓库
出租用途:仓库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空置
出租标的地址:荔湾区东沙大道9号之三一楼101旁
本次出租面积:275㎡,出租标的范围最终以出租方现场划定范围为准。
二、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出租方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文本签署,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租赁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文本。 4.承租方须到标的所在的街道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出租方予以支持和配合。 5.承租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向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报建及审批手续。 6.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以及首月租金。租赁保证金金额为最后一个租赁月度租金的三倍。 7.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于当月第10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出租方支付。
三、其他披露内容
13.短租,租赁期限不超过2026年11月30日,租赁期限最终以承租方提交的《物业承租申请书》确认的租赁期限为准。
14.租金递增率:租期不超过1年的不设置递增 ,租期超过1年的按3%递增
四、报名方式:与出租方联系
1.本项目出租标的存在因历史原因未能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情形,如本次出租标的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一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对前述标的情况知悉、确认、接受且无异议,并愿意按出租标的现状承租。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出租标的前述现状导致的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以及可能无法办理租赁备案等风险,不因出租标的前述现状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本次出租标的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4.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5.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确认对租赁标的的现状(包括且不限于建筑物的外观、结构、装修、装饰、水电设施、消防安全防护设施等)已充分了解及无异议。
6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合同的租赁建筑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7.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必须负责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消防报备等相关手续,相关一切手续及投入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装修、消防等。
8.场地交付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实际交付日为准。
9.本项目出租标的免租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10.月租金未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承租方负责缴交租赁物 (略) 街道的各项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略) 理费、租赁备案所发生的费用等);水、电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缴交。
11.如承租方需改变出租标的使用用途,须报出租方审批,经出租方同意后,自行办理相应用途变更手续,出租方不确保办理成功。
12.本项目出租标的禁止作为明火经营使用或销售及存放电动车整车、电动车电池等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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