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公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签订并收到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略)元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时承租方如不再续租,且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时,出租方将押金全部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3、中心在收到《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交易服务费以及首年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4、承租方须聘用1名以上具有电工证人员维护管理该工程配备的各类电器设备,聘用1人以上熟悉人防工程管理的人员管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 5、租赁标的任何原有设施设备不得拆除、损坏,承租方安装任何设备及装修必须经出租方书面批准。租赁标的驻车设备设施由承租者投入建设,租期满自行拆除,拆除所涉及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遇有国家新的政策要求或发生战争情况,承租方须无条件拆除相关设备,所发生的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时间由此顺延。 7、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暖、通信、房屋租赁税、物业、消防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内,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对标的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标的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期间所涉及的维修及费用承担情况详见《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约定。 9、剩余年度租金承租方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内约定按年度交纳。当承租方逾期30日未缴纳租金的,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本公告附件中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为准,承租方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