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5%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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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5%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GD#
项目名称 福建兴业 (略) 42.5%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广东省 (略)
转让比例 42.5
挂牌价格 8,#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1-20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0,#元,实收资本为10,#元。其中,转让方 (略) 认缴注册资本4,#元,实缴出资4,#元。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4.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内容:本次评估范围涉及土地使用权2项,土地1产权证号:闽(2017)惠安县不动产权第 #号;土地2产权证号:闽(2017)惠安县不动产权第 #号。根据《 (略) 工业废 (略) 置中心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兴业东江需将本项目相关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全部改建设施以及项目场地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机构。兴业东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虽然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权30年到期后需无偿移交相关资产,但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为股权转让,新进入投资者亦需分摊多余20年的土地成本,故本次评估土地使用权按50年考虑,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具体详情以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所载内容为准。
5.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本次纳入评估范围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但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所示列表信息。标的企业称目前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合,以产权证书所载面积为准,受让方不得因此为由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主张索赔或任何其他权利。
6.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截至 2024年4月30日,兴业东江共有1起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未决诉讼,兴业东江为被告,根据《福建省惠 (略) 民事判决书》((2024)闽 0521 民初 514号),判决情况:被告福建兴业 (略) 在欠付被告福建省 (略) 工程款 # 元,对陈辉木尚欠张彬彬的工程款 # 元自2024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7.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兴业东江与中国 (略) 泉州分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股东 (略) 、兴业 (略) 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截止至评估基准日的贷款信息及相关文件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0-#-02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公固贷字第20-#号)。
8.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安置方式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文本)。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京中企华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22-#号) (略) 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根据2016年签署的《股东协议》约定, (略) 工业废 (略) 置中心目由标的企业进行商业运营。本项目商业运营起始日之后, (略) (略) (略) 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股东可以向其 (略) 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维护管理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 (略) 股东后, (略) 继续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请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就相关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充分、细致、全面、专业的尽职调查,并在自行咨询相 (略) 政府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并参与受让本项目。如后续项目运营涉及因标的企业股东变更而终结的,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未披露的风险或瑕疵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本次交易,也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主张索赔或任何其他权利。

1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 #1804
开户行: 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 (略) 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产权交易价款。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项目编号 G#GD#
项目名称 福建兴业 (略) 42.5%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广东省 (略)
转让比例 42.5
挂牌价格 8,#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1-20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0,#元,实收资本为10,#元。其中,转让方 (略) 认缴注册资本4,#元,实缴出资4,#元。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4.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内容:本次评估范围涉及土地使用权2项,土地1产权证号:闽(2017)惠安县不动产权第 #号;土地2产权证号:闽(2017)惠安县不动产权第 #号。根据《 (略) 工业废 (略) 置中心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兴业东江需将本项目相关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全部改建设施以及项目场地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机构。兴业东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虽然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权30年到期后需无偿移交相关资产,但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为股权转让,新进入投资者亦需分摊多余20年的土地成本,故本次评估土地使用权按50年考虑,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具体详情以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所载内容为准。
5.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本次纳入评估范围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但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所示列表信息。标的企业称目前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合,以产权证书所载面积为准,受让方不得因此为由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主张索赔或任何其他权利。
6.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截至 2024年4月30日,兴业东江共有1起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未决诉讼,兴业东江为被告,根据《福建省惠 (略) 民事判决书》((2024)闽 0521 民初 514号),判决情况:被告福建兴业 (略) 在欠付被告福建省 (略) 工程款 # 元,对陈辉木尚欠张彬彬的工程款 # 元自2024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7.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兴业东江与中国 (略) 泉州分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股东 (略) 、兴业 (略) 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截止至评估基准日的贷款信息及相关文件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0-#-02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公固贷字第20-#号)。
8.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安置方式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文本)。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京中企华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45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22-#号) (略) 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根据2016年签署的《股东协议》约定, (略) 工业废 (略) 置中心目由标的企业进行商业运营。本项目商业运营起始日之后, (略) (略) (略) 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股东可以向其 (略) 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维护管理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 (略) 股东后, (略) 继续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请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就相关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充分、细致、全面、专业的尽职调查,并在自行咨询相 (略) 政府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并参与受让本项目。如后续项目运营涉及因标的企业股东变更而终结的,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未披露的风险或瑕疵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本次交易,也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主张索赔或任何其他权利。

1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 #1804
开户行: 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 (略) 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产权交易价款。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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