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1台门机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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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1台门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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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01 | |||||||||
评估值(万元) | 244.25 | 账面价值(万元) | 88.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此次转让 (略) 于停用状态,不保证能全部开动,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吊装、运输的相关费用。 3、转让方在交易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以税务部门具体规定为准。 4、标的属于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转让需具备 (略) 检验合格证方可转让。受让方需要在过户前自行办理检验手续。 |
设备类/存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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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港中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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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 (略) 第五大街33号308室(存在多址信息)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宝明 | 成立日期 | 2007-09-14 | |||||||||
注册资本 | 112,#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9K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港口理货;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工;船舶港口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XA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1-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2024年11月份设备转让项目审查会议的纪要,股科纪发〔2024〕57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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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4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机器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马涛,电话:# )。意向受让方看样后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16:3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回。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 (略) 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 (略) 络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能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5)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和《安全拆除协议》等相关文件。 7、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和《安全拆除协议》。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和《安全拆除协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银行账户。 8、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最终受让方在 15个自然日内自行完成设备移机清运,涉及到的一切拆除、清运费用及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设备迁移需要受让方整体吊装至滚装船,不允许在港口拆除作业施工。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转让方按税法要求提供相关发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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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1台门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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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01 | |||||||||
评估值(万元) | 244.25 | 账面价值(万元) | 88.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此次转让 (略) 于停用状态,不保证能全部开动,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吊装、运输的相关费用。 3、转让方在交易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以税务部门具体规定为准。 4、标的属于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转让需具备 (略) 检验合格证方可转让。受让方需要在过户前自行办理检验手续。 |
设备类/存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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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港中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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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 (略) 第五大街33号308室(存在多址信息)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宝明 | 成立日期 | 2007-09-14 | |||||||||
注册资本 | 112,#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9K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港口理货;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工;船舶港口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XA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1-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2024年11月份设备转让项目审查会议的纪要,股科纪发〔2024〕57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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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4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机器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马涛,电话:# )。意向受让方看样后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16:3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回。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 (略) 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 (略) 络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能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5)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和《安全拆除协议》等相关文件。 7、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和《安全拆除协议》。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和《安全拆除协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银行账户。 8、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最终受让方在 15个自然日内自行完成设备移机清运,涉及到的一切拆除、清运费用及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设备迁移需要受让方整体吊装至滚装船,不允许在港口拆除作业施工。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转让方按税法要求提供相关发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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